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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遼寧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交安質規〔2023〕10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瀋撫示範區規劃建設局,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事務服務中心:
為推動我省“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加強遼寧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遼寧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0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質量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公路是符合農村公路相關規劃,滿足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或小交通量農村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等要求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責、社會參與、有效監督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綜合行業管理工作。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和項目管理職權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質量管理機制,落實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要求,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
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進行工程質量責任登記,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嚴格按規定執行責任登記、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強化質量責任追究追溯機制。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質量缺陷、質量事故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工程建設質量。
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於築路的廢舊材料等用於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對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負總責,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目標,落實專人負責質量管理,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履約管理,組織開展質量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質量問題。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項目業主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簽訂契約,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契約中約定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條款,並簽訂質量、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農村公路勘察、設計質量負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加強勘察、設計過程質量控制。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和後續服務工作。在工程交工驗收前,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農村公路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設立項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工程技術和質量管理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和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範(規程)和經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強過程質量控制、質量檢驗、技術交底和崗位培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術檔案。對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合作單位、設備租賃單位實行無差別化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農村公路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按照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查、檢測和驗收,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按要求開展質量評定工作,在項目交工驗收前向項目業主提交工程質量評定報告。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施工質量檢測工作,可通過設立工地試驗室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按照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方式組織實施。
監理人員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對施工自檢結果進行抽檢覆核或者檢測見證。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竣工檢測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並通過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技術標準、檢測規範規程開展檢測工作,對檢測數據及報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按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檔案資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
第三章 質量監管
第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上下協調、控制有效、覆蓋全面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機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職責。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全面履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主體責任,貫徹落實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管工作要點,落實責任部門,開展質量監督檢查,規範從業單位質量行為,加強質量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加大對新改建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檢查可採用巡視檢查、突擊檢查、專項督查和“雙隨機”等方式,重點加強從業單位執行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強制性標準情況、從業單位關鍵人及關鍵設備到位情況、影響工程安全耐久的關鍵部位和關鍵指標、試驗檢測工作、工程檔案管理等抽檢抽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質量檢測工作,通過組建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抽檢。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不低於30%和10%的比例分別對轄區重要農村公路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進行抽檢,對直接監督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做到全覆蓋;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要覆蓋轄區內所有在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 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開展農村公路建設質量技術服務或志願幫扶活動,倡導資質等級高的檢測機構對服務於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抽檢的檢測機構開展技術幫扶,提升基層監督檢測能力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實行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對質量問題頻發、質量形勢嚴峻的縣區,或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項目,開展質量約談或者掛牌督辦,督促落實質量責任。
第四章 質量管控要點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並針對農村公路特點和薄弱環節,加強質量關鍵環節的把控。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加強沿線地質調查勘測和老路結構技術評價,針對質量薄弱環節開展設計。
對於老路改造或者加寬項目、特殊地質和水文條件的路基和橋涵結構、地質地形限制路段的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設計,明確設計質量控制措施。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工作職責和項目管理職權,加強對設計檔案的審核把關,確保設計源頭質量。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嚴格按照規定對水泥、鋼材、瀝青、砂石等原材料進行進場檢驗檢查。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加強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覆核驗證,確保配合比設計滿足混凝土強度和耐久性要求。
對於外購瀝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材料,施工和監理單位應派質量管理人員駐現場進行質量管控。對瀝青混合料進行質量抽檢;對商品混凝土按需要製作彎拉強度試件、抗壓強度試塊,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強度檢驗。
第二十七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實行首件工程制。路面工程開工前應鋪築施工試驗路段。施工單位應當通過首件工程和路面試驗段完善施工工藝,確定施工技術參數和質量控制措施。鼓勵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路基、橋涵、隧道、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實施施工試驗段或首件驗證檢測。嚴格執行技術交底制度,工程質量技術要點交底應當覆蓋到一線作業人員。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過程應當執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一)路基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路面施工;
(二)路面基層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路面面層施工;
(三)樁基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四)預製構件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安裝施工;
(五)交通安全、防護、排水等附屬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項目驗收。
對於非封閉施工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完善交通組織措施,加強對工程成品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開展驗收,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遼寧省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開展驗收。
第三十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納入農村公路考核範疇,重點加強對質量監管機制運行及履職情況、工程實體質量狀況、項目驗收工作等考核。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質量信息,包括從業單位及質量監督負責人和聯繫方式,工程質量目標,主要原材料種類,路面混凝土及結構層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寬度、強度等關鍵質量指標,項目驗收結果等信息,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村公路有關從業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市場準入、招投標和行業監管中積極套用信用評價結果。有關信用信息記錄應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危橋改造及生命防護工程質量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