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2006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6〕96號印發《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大財政扶持力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擴大金融支持領域、推進招商引資和外向經濟發展、推進企業技術和管理創新、最佳化發展環境6部分2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6〕96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1月21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皖政〔2006〕9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更好地發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繁榮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1、省財政進一步加大對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隨著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加強對財政扶持的農業產業化項目的管理,對已實施的項目,省有關部門要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績效評估。對連續幾年扶持的項目,根據上年績效評估情況,決定下一年的扶持力度和方向。繼續整合財政支農資金,重點扶持國家級、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和十大主導產業重點項目。
2、各市、縣政府要建立穩定的財政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投入機制,安排一定的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扶持中小龍頭企業發展。
3、增加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龍頭企業的投入。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新增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全部用於國家級、省級龍頭企業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試點項目,省財政按規定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安排產業化經營有償、無償結合項目和貼息項目,省、市、縣財政按規定安排配套資金。鼓勵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根據龍頭企業需求和當地實際建基地,以項目扶持龍頭企業創辦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開展農業諮詢服務。對規模較大、市場競爭力較強、輻射帶動面廣、生產需要急速擴張的重點龍頭企業項目,列入投資參股項目和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予以扶持;對有一定規模、成長性較好的龍頭企業項目,列入一般產業化經營項目予以扶持;對效益較好、信用度高、獲得銀行貸款的龍頭企業,予以貼息扶持。增加小農水資金對龍頭企業生產基地建設的投入。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4、對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及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龍頭企業遭受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對農村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其技術服務或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5、對龍頭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可用企業下年度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企業所得稅稅款延續抵免,抵免期限最長為5年。
6、龍頭企業研究開發符合稅收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龍頭企業投資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符合有關規定的,可實行加速折舊,折舊費準予稅前扣除。龍頭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引進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加工設備,按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龍頭企業銷售本企業自產的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龍頭企業生產、銷售的種子、種苗、飼料(不含豆粕),免徵增值稅
8、對龍頭企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內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9、境外企業或個人來我省投資興辦的龍頭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暫免徵3%的地方所得稅;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龍頭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2年,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龍頭企業,在5年減免稅期滿後,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產品出口的龍頭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龍頭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擴大金融支持領域
10、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貸資金,專項支持龍頭企業,對國家級龍頭企業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不上浮。要及時做好信貸規模的配置和系統資金的調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規模優先用於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銀行要提高對龍頭企業的支持面,提高龍頭企業扶持貸款在涉農貸款中的比例,加大對龍頭企業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等中長期貸款的支持力度,並根據龍頭企業資金需求特點,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和抵押擔保方式,重點解決季節性收購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農業發展銀行要逐步擴大貸款領域,增加貸款規模,重點解決龍頭企業短期流動資金,並逐年增加對龍頭企業的中長期貸款。開發銀行要加大對龍頭企業的貸款力度,今明兩年政府信用縣域經濟專項貸款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扶持省級以上龍頭企業。全省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在“十一五”期間用於龍頭企業的信貸投入要達到80億元以上,支持龍頭企業500家以上。各地要適當集中信貸資金,通過創新擔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辦理社團貸款等措施,重點支持一批市場前景好、發展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對出口龍頭企業的農產品收購資金貸款,金融部門可憑龍頭企業出口產品訂單和外商提供的由其開戶行出具的信用證優先放貸。
11、鼓勵和支持龍頭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大力培育龍頭企業上市後備資源,對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在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併購重組、股權融資、融資租賃、典當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安排。
12、完善農業產業化信用擔保體系,積極開展農業產業化信用擔保工作。信用擔保機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要適當降低對龍頭企業的擔保門檻,放寬對淨資產比例的要求;加大對龍頭企業季節性收購農產品所需流動資金的擔保力度,幫助解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問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為龍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13、推進龍頭企業保險工作。商業保險公司要積極探索龍頭企業保險組織形式,開發龍頭企業急需的保險產品,為龍頭企業提供更多的企業財產、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貨物運輸等保險服務。鼓勵龍頭企業資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
四、推進招商引資和外向經濟發展
14、對外商來我省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生產基地,在項目審批、土地供應、銀行貸款、財政資金安排、良種供應、技術服務、產銷對接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達到省級龍頭企業基本條件的,優先增補為省級龍頭企業;對投資規模較大、帶動能力較強的,優先安排省農業產業化貼息資金。對省級以上龍頭企業利用境外資金的重大項目,在前期費用及貸款貼息方面給予支持;對中外合資的省級以上龍頭企業的中方股本融資提供擔保支持。
15、鼓勵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申報自營進出口權,並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對符合國家外貿發展基金規定支持的出口產品,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申報,爭取國家有關出口促進政策資金。
16、對有出口實績的龍頭企業獲得HACCP、JAS、Eurepgap、SA8000、有機食品等各項國際認證及農產品國外商標註冊發生相關費用的補助,按有關規定辦理。對列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龍頭企業,給予一定的出口品牌資金補助。對列入“安徽省農產品出口示範基地”的龍頭企業,利用中部外貿發展資金對每個基地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17、龍頭企業當年在境外實際投資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的農業項目,可申請前期費用補貼;對境外農業投資項目從國內銀行申請貸款單筆金額不低於300萬人民幣(或等值貨幣),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幫助企業按規定申報貸款貼息。
18、對出口龍頭企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險的,按繳納保費金額給予一定的補貼(不包括國家補貼)。對龍頭企業出口的農產品,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的出口退稅率。
五、推進企業技術和管理創新
19、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龍頭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產學研結合,在同等條件下對龍頭企業申請科技研發經費的項目優先立項。積極扶持龍頭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項目,鼓勵、支持龍頭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重點新產品、設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幫助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申報國家“863”、“973”大型科技攻關項目以及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20、推進龍頭企業管理創新。積極開展省名牌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爭創活動,鼓勵、支持龍頭企業申報著名商標、免檢產品。結合實施陽光工程培訓計畫,開展龍頭企業職工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加強信用管理,引導龍頭企業開發信用資源,提升信用等級。
六、最佳化發展環境
21、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省級以上龍頭企業申報國家重大項目。在省級項目安排上向龍頭企業傾斜,增加龍頭企業在省“861”行動計畫中的立項比例。對皖北地區龍頭企業重大基建和技改項目,在項目前期費用、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傾斜扶持。
22、省級以上龍頭企業生產用水,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度用水計畫,計畫內用水減半徵收水資源費。種植業、養殖業基地用水,在落實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暫免徵水資源費。
23、實行城鄉同類用電同價政策。對受電變壓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龍頭企業生產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電價政策。對符合農業生產用電規定的現代化或專業化種養業龍頭企業,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政策。
24、龍頭企業發展和建設所需用地視同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年度用地計畫時予以優先安排。龍頭企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法定標準低限交納。龍頭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可採取協定出讓土地方式供地。符合國家劃撥供地目錄的項目用地,可實行劃撥方式供地。龍頭企業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臨時性收購場所、農林種養殖場和設施農業用地,視同農業生產用地。在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允許農戶依法有償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25、鼓勵省級以上龍頭企業參與糧食收儲工作。符合條件的省級以上龍頭企業,可按程式向中儲糧安徽分公司提出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從事有關政策性收儲業務。在龍頭企業季節性收購農產品時,根據企業實際需要,稅務部門可向其提供一定數量的大面額發票。
26、對皖籍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通過開放式收費站點(不含除國家綠色通道之外的全封閉、全立交高速公路)和外省該類車輛通行國家“五縱兩橫”綠色通道網路中206、310、312、318國道安徽段開放式收費站點,按有關規定全年免徵通行費;通過國家“五縱兩橫”綠色通道中的高速公路,減免30%通行費。
27、各級政府及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業產業化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建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聯繫制度,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要加強對重點龍頭企業的跟蹤監管和服務,督促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優勝劣汰。
28、積極鼓勵龍頭企業開展爭先進位活動,對發展快、貢獻大、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功立業,成效顯著的龍頭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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