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0年7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意見
皖政辦〔2010〕4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
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按照統籌規劃、分工負責,整合資源、提高效益,政府支持、市場運作,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以提高農民工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為根本,以幫助農民工穩定就業和創業為目標,建立面向全體農民工的培訓工作新機制,充分發揮職業院校、技工院校、企業等培訓主渠道作用,切實增強培訓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務於農民工就業、創業和自身發展,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進程。
(二)目標任務。逐步建立健全培訓總量、培訓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農民工培訓工作機制,在全省範圍內實現農民工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考核。到2015年,力爭使有培訓需求的農民工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訓,掌握一項適應就業需要的實用技能。
二、統籌規劃,建立健全農民工培訓工作機制
(三)制定實施新一輪培訓規劃。按照我省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需求,制定新一輪全省農民工培訓規劃,並納入我省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編制本地、本行業的農民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明確農民工培訓的規模和重點,並認真組織實施。
(四)改進農民工培訓任務下達方式。自2010年起,我省農民工培訓年度任務的確定,由以往 “自上而下”的方式調整為“先下後上”的方式。各地、各有關部門根據農業富餘勞動力數量、外來農民工數量、培訓能力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民工培訓年度目標,報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民工辦”),由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統一分解下達。
(五)根據不同對象實施分類培訓。根據不同需求,面對不同培訓對象,組織開展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培訓。轉移就業技能培訓主要對擬轉移到非農產業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者開展技能培訓,使其掌握一門技能,實現穩定就業。就地就業培訓主要面向農村,圍繞農產品加工等涉農工業、現代農業、農村服務業和農村特色產業開展培訓。創業培訓主要對有創業意願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和返鄉農民工,開展提升創業能力培訓。加強對農村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能力。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力爭使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都能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逐步實施農村新成長勞動力免費勞動預備制培訓。
(六)實行農民工培訓工種(項目)目錄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提出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種(項目)目錄,省農業部門主要負責提出就地就業培訓工種(項目)目錄,培訓工種(項目)目錄不重複交叉,報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分別組織實施。
三、整合資源,健全農民工培訓體系
(七)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培訓。各地要廣泛動員和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符合條件的用工企業參與農民工培訓工作。凡具有培訓資質、具備培訓條件並願意承擔當地農民工培訓工作任務的各類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所在市、縣有關部門提出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申請。市、縣農民工培訓管理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面向全社會選擇農民工培訓機構,保證符合條件的各類社會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
(八)認真開展定點培訓機構認定。各市要制定統一的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規範,明確定點培訓機構在資金、師資、設備、場地等方面的必備條件。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農業部門分別認定(但不重複)定點培訓機構,確定其承擔的培訓工種(項目),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對經認定的機構,統一標識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新型農民培訓和農民工創業培訓定點培訓機構。
(九)建立健全農民工培訓體系。立足現有的培訓資源,對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畫、“陽光工程”、“雨露計畫”和“星火科技培訓行動”等農民工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分類指導,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為主導,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為主體,社會培訓機構、用工企業(單位)共同參與,農村教育培訓網路為補充,覆蓋城鄉的農民工培訓體系。
四、發揮優勢,重視企業在農民工培訓中的重要作用
(十)強化企業培訓責任。企業要把農民工培訓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畫,確保農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崗職工同等的培訓待遇,並根據企業發展和用工情況,重點加強農民工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鼓勵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委託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組織農民工參加技能提升培訓,支持企業選送農民工參加脫產、半脫產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積極推動企業組織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競賽。
(十一)完善產學結合培訓模式。進一步完善企業與院校聯合開展培訓的模式。鼓勵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的大型企業突出緊缺技能人才需求,與院校聯合舉辦產學結合的農民工培訓。支持中小企業依託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培訓機構開展在崗農民工培訓,提升農民工技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農民工培訓提供實習場所和設備,支持企業興辦農民工業餘學校。
(十二)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業依託企業開展的農民工培訓進行協調和指導,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用工需求,充分發揮行業優勢,最佳化資源配置,組織實施行業培訓項目,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富有特色的農民工培訓品牌。
五、加大投入,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
(十三)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資金投入。各地要在統籌使用好上級農民工培訓補貼資金的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農民工培訓專項資金。省級財政將根據新一輪農民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安排農民工培訓資金,對各地予以補助。
(十四)統籌安排和集中使用培訓資金。按照統籌規劃、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將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各項農民工培訓資金統籌使用,各部門根據職責和任務,做好相關培訓工作,改變資金分散安排、分散下達、效益不高的狀況。
(十五)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標準。按照農民工所學技能的難易程度、培訓的時間長短和成本,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基本標準,同一培訓工種(項目)全省執行統一的培訓補貼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各市、縣可根據當地市場需求適當增加培訓項目,按照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相同的原則,提出培訓補貼標準,由省統一審核確定。補貼資金從當地安排的培訓經費中列支。
(十六)加大對培訓補貼資金的監管力度。加強對農民工培訓補貼資金管理,明確申領程式,簡化申辦環節,嚴格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和內外部監管。農民工經培訓考核,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培訓補貼;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的,給予培訓補貼和鑑定補貼。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存在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訓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法務部門處理。
六、加強建設,夯實農民工培訓工作基礎
(十七)加強公共職業訓練基地建設。按照農民工培訓總體規劃和布局,以實用、通用、共享為原則,分期分批在數控技術、機械加工製造、汽車運用與維修、電工電子、服裝加工、能源化工、建築、餐飲旅遊和家庭服務業等主要專業領域,建設一批具有教育培訓、技能鑑定和技術支持等綜合服務功能的省級示範性公共職業訓練基地。要充分利用和最佳化配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訓資源利用效率。依託農村黨員幹部遠程教育網、農村中國小遠程教育網、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網路等資源,推廣農民工網路培訓、廣播電視教育和電化教育。
(十八)規範培訓機構管理。建立培訓機構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規範培訓管理工作流程,加強對培訓過程的考核評估,制定農民工培訓質量效益評估指標體系,統一培訓考核指標、考核程式和考核辦法。積極引進社會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對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定期進行清理整頓。同時,對在農民工培訓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九)嚴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制度。對於培訓機構承擔的財政補貼培訓項目,要建立統一規範的結業考核程式,加強對考核過程、考核結果和證書發放的監督檢查。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程式和要求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二十)抓好培訓基礎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開發全省統一的農民工培訓補貼信息系統,對各家定點培訓機構進行網上監控,動態管理,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提高農民工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時掌握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培訓需求,為農民工培訓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統計工作,做到數據準確、可靠、上報及時。
七、加強領導,分工協作
(二十一)加強統籌協調。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省農民工培訓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考核評估,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統一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各地實施農民工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組織實施,農業部門負責就近就業培訓的組織實施,扶貧、教育、科技、建設等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共同參與配合,逐步建立起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各市、縣要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建立統一管理、相互配合、有序運行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