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意見
  • 批准文號:皖政辦〔2005〕56號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1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意見
皖政辦〔2005〕5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我省自2003年下半年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以來,試點地區農民就醫狀況有所改善,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狀況有所緩解,總體上,試點工作開局平穩、運行良好、成效顯著、深得民心。但一些地方對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認識不足,試點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為完善和發展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為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統籌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醫療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健康和利益,對於減輕農民的醫藥費用負擔,緩解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要從堅持執政為民、以人為本、建立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把試點工作擺上工作日程。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出發,明確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衛生部門要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指導,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民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做好相應工作,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二、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性質和目標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要堅持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的根本性質和方向。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步伐。明後兩年繼續擴大試點範圍,2006年試點縣(市、區)達到40%左右,2007年試點縣(市、區)達到60%左右,到2008年在全省農村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確保2010年實現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總體目標。
三、貫徹“自願、互助、公開、服務”的原則,積極開展宣傳教育
完善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要堅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原則,堅持互助共濟性質,堅持建立公開透明的管理和辦事制度,堅持讓農民得到比較滿意的醫療服務,深入細緻地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和引導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民民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看法和想法,利用多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通過典型事例進行具體、形象、生動的宣傳,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報銷和管理辦法等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樹立互助共濟意識,自覺自愿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嚴禁向鄉村基層下指標、向鄉村幹部搞任務包乾、甚至在農民未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代墊農民個人參合資金等做法。各地要加強督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嚴肅處理,堅決予以糾正。
四、加強組織體系建設,保證運行經費
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加強工作指導和督查,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設辦公室,負責有關具體工作。各試點縣(市、區)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建立經辦機構,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管理;在鄉鎮可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託有關機構管理。縣、鄉鎮經辦機構的設立要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配備人員,保證工作需要,編制由縣級人民政府從現有行政或事業編制中調劑解決。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考核、擇優聘用。經辦機構的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同時,加強經辦機構信息化和網路化建設,提高服務能力。
五、加大支持力度,完善資金收繳方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將原有每人每年30元的籌資標準提高至50元,其中:農民個人的籌資標準不應低於10元;省、市、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合計不低於20元;中央財政對我省縣(市)以及農業人口占多數(70%以上)的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20元安排補助資金。具體實施步驟為: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我省地方財政相應增加補助標準,分2年到位,即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礎上2006年增加5元,2007年再增加5元;地方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資金主要由省級財政承擔。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參合資金的收繳工作由地方政府組織籌集。要積極探索簡便有效、農民認可的籌資辦法。在堅持農民自願、保證資金安全、手續健全、責任清楚的前提下,可採取滾動籌資、代理收繳、集體統繳、一年一籌或兩到三年一籌的辦法。
六、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試點方案
各地要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農民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試點方案。合理分配合作醫療基金,設定統籌賬戶、家庭賬戶和風險基金。合理確定大額或住院醫藥費用補償的起付線、封頂線及補償比例。在不同醫療機構就診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償比例可以不同,但起付線不宜過高,封頂線不宜過低,分段不宜過於繁雜。既要防止基金透支風險,又不能使資金沉澱過多,統籌賬戶資金節餘要控制在15%左右(含10%風險金),最大程度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水平。合理確定補償範圍,將少量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納入統籌賬戶補償範圍,通過設定家庭賬戶、開展體檢等擴大受益面。合理確定個人繳費劃入家庭賬戶的比例,切實加強家庭賬戶資金的管理,不得用家庭賬戶資金沖抵參合農民下一年度的個人繳費,不得將家庭賬戶資金劃撥到鄉鎮管理,不得以代金券形式發放和使用家庭賬戶資金。
七、嚴格基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按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擠占挪用。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農民以戶為單位交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存入鄉鎮財政短期收入過渡戶後,要及時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縣級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嚴禁鄉鎮短期收入過渡戶滯留資金。市、縣級財政要及時足額配套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全部存入代理銀行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專戶儲存。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匯總支付費用,交由衛生、財政主管部門審批開具申請支付憑證後,財政部門提交代理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要做到銀行管錢不管賬,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實現合作醫療資金封閉安全運行。
八、方便農民就醫,完善補償流程
要簡化就診和轉診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參合農民就醫。原則上,在縣(市、區)內醫療機構之間不設轉診制度。因病情需要去縣(市、區)外就醫,轉診手續要儘量簡化,急診患者到縣(市、區)外就醫可以免辦轉診手續。
按照手續簡便、基金封閉運行的原則,推行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墊付或採取存摺發放補償金的報銷方式。參合農民按規定就醫,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並墊付規定費用,然後由定點醫療機構到縣級經辦機構核銷,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規定的情況,不予核銷,已發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也可由縣級經辦機構直接受理或委託鄉鎮經辦機構受理,按相關規定審核報銷,通過涉農補貼資金存摺或信用儲蓄賬戶的方式發放參合農民補償金。
九、建立和完善公示與審計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向社會公布參合農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就診程式、補償範圍和流程、基本用藥目錄等;定期在縣、鄉鎮、村三級適當的公共場所張榜公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以及農民個人醫藥費用報銷情況;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諮詢電話和舉報電話,方便民眾諮詢、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定點醫療機構要公布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接受民眾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通報審計結果,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
各地要根據情況,在農村衛生機構中擇優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並與之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嚴重違紀違規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給予處罰直至取消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各市、試點縣(市、區)要制訂和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定點醫療服務收費和服務行為的監管。積極探索單病種付費等綜合支付方式,開展農村合作醫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和區域配送,加大對藥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力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合理控制目錄外用藥,目錄外用藥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5%以內。
十一、深化農村衛生改革,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能力
各市、縣(市、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加大對農村衛生的投入力度,制定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設定規劃,整合農村衛生資源,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實施鄉鎮衛生院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努力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條件。原則上每個鄉鎮要有一所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等要劃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同時要深化鄉鎮衛生院內部運行機制改革,大力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積極開展農村衛生人才培訓培養,穩定農村衛生隊伍,通過有效措施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各試點縣(市、區)要進一步深化農村衛生改革,不斷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能力,在全省發揮示範導向的作用,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提供較好的醫療服務保障。
十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各地要將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同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結合起來,共同推進。除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之外,各級財政部門要逐年加大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支持力度,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水平,解決好農村五保戶、特困戶、“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及在鄉六級以下傷殘軍人中的生活困難者等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問題。同時,要發揮紅十字會、慈善機構以及各類公益事業基金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籌措救助資金,廣泛開展救助工作。目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要優先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市、區)傾斜。用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農村救助對象交納部分或全部個人參合資金,對救助對象獲得按比例報銷後仍有較大困難的,再予以適當救助,使救助對象享受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雙重保障。
十三、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列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的試點縣(市、區),要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按照國家進度要求和新增試點縣必備條件認真選擇確定。各市要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劃,尚未開展試點的縣(市、區)要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計畫,積極做好思想、組織、宣傳方案等各項準備,爭取到2008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鼓勵條件較好的縣(市、區),自行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試點可以先在部分鄉鎮開展,也可在全縣(市、區)範圍開展,省將給予指導和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切實加強領導,深入調查研究,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突破難點,不斷完善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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