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

2011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61號印發《關於鞏固完善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機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強化中心衛生院服務功能、提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加強村衛生室建設、設立一般診療費項目、規範藥品採購和回款程式、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10部分30條,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61號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1年9月1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
皖政辦〔2011〕6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全面實施以來,總體進展順利,人民民眾普遍得到實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堅持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體制機制初步建立。為鞏固完善改革成果,確保新體制機制順利運行,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結合貫徹國家近期出台的醫改檔案,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省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相關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機制
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0﹞307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補償機制。
1.核定基本支出,納入預算管理。縣級財政、衛生部門負責核定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共衛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納入年度預算,足額予以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編制內競聘上崗人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以及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等。績效工資根據考核結果分期發放,年終結算,其餘支出按月核撥到位。
2.收入上繳財政,規定用途使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含藥品收入)全部上繳縣級財政,縣級財政在“基層醫療衛生財政專戶”中對藥品收支進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業務收支結餘,由縣級財政、衛生部門統籌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職工福利、獎勵和業務發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長期債務以外的各類流動負債等,具體比例由縣級財政、衛生部門確定。
3.建立基本保險,統一納入社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有競聘上崗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管理服務工作。按照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適時啟動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離退休人員納入社會保險。
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激勵約束機制
4.拉開收入差距,體現多勞多得。縣級衛生、財政部門負責定期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民眾滿意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期發放績效工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確定績效工資中基礎性績效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加大獎勵性績效工資比重,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業務收支結餘中提取的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院長(主任)和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對院長(主任)的獎勵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兌現,對職工的獎勵由院長(主任)根據考核結果兌現。
5.引導分級診療,規範醫療行為。調整住院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分別不低於400元、100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提高到80%。縣級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物價等部門負責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建立約束機制。對出現的過度醫療、推諉病人、亂收費等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扣減績效工資和院長獎勵。
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隊伍建設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23號),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全科醫生培養,逐步緩解基層醫療衛生人才短缺的矛盾。
6.公開招聘專業人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需專業技術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財政等部門統一組織公開招聘。對志願在貧困縣和山區鄉鎮衛生院就業並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醫學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高校隸屬關係兌現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補償,給予解決縣(市、區)城鎮戶口,同時按規定實行工資傾斜政策。
7.加強全科醫生培養。規範全科醫生培養制度,近期重點採用轉崗培訓、規範化培訓、崗位培訓、提升學歷等多種方式培養合格的全科醫生。全省統一新招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學類本、專科畢業生,須在全科醫生培訓基地進行為期1—2年的全科醫生上崗培訓並取得執業醫師(助理)資格。對通過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全科醫生培訓考試考核者,註冊為全科醫師或全科助理醫師,履行全科醫師崗位職責並享受相應待遇。對到貧困縣及邊遠地區工作的全科醫生,按國家規定發放艱苦偏遠地區津貼。保證2012年每個鄉鎮衛生院有1名以上的全科醫生。
8.健全對口支援機制。嚴格執行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生在晉升高一級職稱前到基層累計服務1年的規定,各級衛生部門要做好組織、管理與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逐級對口支援制度和雙向交流機制,縣級以上醫院要通過遠程醫療、遠程教學等方式加強對基層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各地要制定管理辦法,支持醫院醫生(包括退休醫生)採取多種方式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服務,並可獲得合理報酬。
四、強化中心衛生院服務功能
9.調劑增加人員編制。根據中心衛生院業務發展需要,各縣(市、區)可在省核定的編制總額內,進一步調劑增加中心衛生院人員編制,增加的編制專項用於醫護等專業技術崗位。所有競聘上崗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允許合理流動。
10.支持特色專科發展。在確保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基礎上,對中心衛生院發展基礎較好,技術條件具備,但超出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特色專科,經所在市衛生行政部門評估、執業許可,允許其開展相應業務,由此獲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由中心衛生院按規定用途統籌使用。
11.合理擴大用藥範圍。為保障中心衛生院特色專科臨床、康復等用藥需求,在保證基本藥物使用比例不少於採購金額70%的前提下,允許其在基本藥物和省補充藥品外,從新農合藥品目錄和醫保目錄中,適當增加配備部分臨床藥品,增配藥品的採購金額不超過每月總採購金額的15%,同時必須實行網上採購和“零差率”銷售。
五、提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能力
12.加快體系建設,增強服務能力。各地要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規劃,加快建立以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覆蓋所有城市居民、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網路。轉變社區衛生服務模式,建立以執業醫師為主體的全科醫生服務團隊,開展以建立家庭健康檔案、居家養老服務、慢性病干預和健康教育等為重點的綜合衛生服務,提升社區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創造條件將非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綜合改革,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並落實相應的補償政策。
13.引導社區首診,推行雙向轉診。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普遍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社區首診和康復的疾病目錄,健全雙向轉診工作規範和制度,逐步實現“小病首診在社區,大病轉診到醫院,康復保健回社區”的目標。
六、加強村衛生室建設
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將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實施範圍,逐步建立村醫準入、退出機制,完善村醫補償、養老政策。
14.明確村衛生室補償政策。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村醫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補助水平與當地村幹部補助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根據村衛生室和村醫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對村醫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實際工作量,按35%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2011年為人均8.75元)預撥給村衛生室,年終根據考核的實際工作量進行結算;對村醫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收取一般診療費,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對村衛生室實行藥品零差率的補助,省財政按每1000個農業戶籍人口每年補助村衛生室5000元。各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助。
15.加強村醫準入管理。到2011年底,全省每個行政村建成一所標準化的村衛生室,並實行一體化管理,在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執業的村醫數量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每1000個農業戶籍人口應有1名村醫,每個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村醫執業。
16.建立村醫退出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標準,建立村醫到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退出和考核退出村衛生室的機制。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實有人員超過國家規定配備標準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員。
17.落實村醫養老政策。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村醫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村醫發放養老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到齡退出的村醫,允許其個人賬戶按規定一次性補交15年養老保險費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對連續從事村醫工作10年以上、到齡退出的村醫,按每月不低於3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醫的補助水平。
七、設立一般診療費項目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收費項目。
18.設定一般診療費標準。將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具體標準為: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元/人次,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6元/人次。其他醫療服務項目仍按現行價格執行(具體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文)。參保參合人員就醫發生的一般診療費醫保支付標準為: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銷8元,自付2元;在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報銷5元,自付1元。
19.實行總額預付。一般診療費新農合報銷部分按上一年門急診人次乘以一般診療費的人均報銷標準,以“總額預算、分期支付”的辦法,經新農合經辦機構考核後,與門診醫藥費用的報銷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患者就診僅支付一般診療費的自付部分。已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地區,可以參照一般診療費的標準,合理確定按人頭付費方式。
八、規範藥品採購和回款程式
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完善相關措施,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需藥品及時配送到位,確保藥款及時支付。
20.劃定時點,統一採購。省藥品採購中心負責分片劃定採購時點,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督促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省規定的時點,統一提交採購計畫,原則上每個月網上採購次數不得超過2次。特殊情況和急救藥品不能及時配送時,可執行應急採購預案。
21.最佳化流程,及時回款。供貨企業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後,及時將付款憑證統一遞交至各縣(市、區)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在收到藥品4日內完成驗收入庫與網上確認工作。各縣(市、區)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登錄省基本藥物和補充藥品財政結算平台,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網上確認的入庫信息,對收到的付款憑證進行網上審核與結算操作,每月定期對審核確認的藥款全額支付。如藥品賬戶資金不足,由縣財政先行墊付,確保供貨企業在藥品驗收入庫後30天內收到貨款。省財政廳要加強監管,定期檢查與通報藥品回款情況。
22.按時清點,控制庫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藥品庫存管理,對應當退貨的藥品,要及時與供貨企業辦理退貨手續,並按規定在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提交退貨單,供貨企業完成退貨手續後,在當期結算中沖抵貨款。每個季度末,縣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庫存藥品數量及金額進行核對。
23.定期抽驗,保證質量。各級政府要設立基本藥物抽驗專項經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基本藥物和省補充藥品定期抽驗和通報制度,依法查處抽驗不合格藥品,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九、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
認真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2號),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用2年左右時間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
24.明確範圍,落實資金。納入本次債務化解範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化解範圍的債務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於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債務計算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2009年12月31日。各地要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資金籌集渠道,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於償債。
25.摸清底數,鎖定債務。各縣(市、區)審計、財政部門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省審計、財政部門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縣(市、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審核和認定工作。
26.明確主體,分類化解。在省審計、財政部門審計核定的基礎上,省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將核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出來,作為各地政府債務。各地政府要按債務化解責任書要求,如期償還結清核定的長期債務。各級財政要在預算中特設專戶,按規定渠道籌集償債資金,單獨列支化債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支出的基數。要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次序,分類逐步化解債務。
27.落實責任,制止新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照程式申報,經批准後實施,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准、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准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舉借新債。各地要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相適應,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資金轉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8.密切配合,有序推進。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上報省醫改領導小組。各市、縣(市、區)醫改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財政、衛生、發展改革等部門要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資金籌集和債務償還等工作,確保債務化解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十、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鞏固完善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工作關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全局,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從大局出發,周密部署,統籌安排,扎紮實實將各項鞏固完善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29.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將鞏固完善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進一步加強醫改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建設,建立強有力的工作推進機制。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意見印發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由所在市政府審核批准後實施,並統一報省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0.明確責任分工,定期督查通報。各市、縣(市、區)編制、發展改革、衛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物價、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保證改革順利實施。各縣(市、區)要繼續實施包保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包乾,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確保社會穩定。省醫改領導小組將定期進行督查、通報,對工作積極主動、政策落實到位的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領導重視不夠、工作進展不快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政策不落實、影響穩定的地區追究領導責任。
本意見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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