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與發展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服務、規範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有關人力資源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退役軍人事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數據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有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工作,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套用,提升人力資源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與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產業特徵、區位優勢、發展水平等基礎條件,圍繞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和中部崛起戰略,按照打造科技創新策源地、新興產業聚集地、改革開放新高地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區的要求,制定區域、產業、土地等扶持政策,培育、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市場和重要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集聚區,鼓勵、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推動人力資源服務專業化、信息化、產業化、國際化。
第九條 支持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有特色和潛力的中小型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具有競爭力的省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註冊服務商標,開展自主品牌建設。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選服務業重點企業名錄和高新技術企業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技工)院校、培訓機構、企業等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開展從業人員以及高層次人才研修培訓、學術交流。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揮園區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
支持國家級和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二條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與本地區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融合,與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和長江經濟帶等重大戰略、重點項目相結合。
鼓勵、支持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等新業態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柔性引才機制,完善多樣化引才方式,引進各類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類人才庫,為用人單位推薦急需緊缺人才。鼓勵用人單位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急需緊缺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點產業、重點行業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引導或者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引進工作。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人才績效突出的,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數量規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引進、人才流動、人才服務等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引導、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流動。
鼓勵、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就業資金和人才發展資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市場化手段引進急需緊缺人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和發展為家政、醫療護理、養老、托育等提供服務的人力資源市場。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利用線上線下等方式開展家政服務、醫療護理、養老服務、托育服務等各類培訓。
第十八條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開展高等院校、職業(技工)院校與企業對接活動,支持引導企業參與高等院校、職業(技工)院校專業規劃、教學設計、課程設定、實習實訓等。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舉辦人力資源服務業展會活動,引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國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本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合作。
鼓勵、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國際先進人力資源服務理念、標準、技術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推動人力資源數據歸集融合、合理流動和開發套用,為就業群體求職、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分析、預測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變化,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市場監測信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就業服務等工作。
鼓勵、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新技術,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建設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平台,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二十一條 支持長江三角洲區域人力資源信息共享、服務標準統一、機構等級互認、從業人員資格貫通,共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合作機制,推動區域人力資源服務協同發展。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信息網路體系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標準和規範安排服務場地、配備服務設施,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庫房、服務場所和信息系統等基礎設施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就業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律法規諮詢;
(四)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五)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六)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七)辦理高等院校、職業(技工)院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接收機制,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條件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不得存放和出具虛假材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推進檔案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註冊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發布;
(二)就業創業指導;
(三)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
(四)人力資源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登記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將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和備案的依據、程式、期限、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以及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申請相關財政補貼。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用人單位、求職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崗位、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繫方式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與個人應當依法履行雙方簽訂的有關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等事項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或者發布的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二)超越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四)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五)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等財物;
(六)違反規定收取服務費;
(七)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八)違反規定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九)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十)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十一)泄露、違法使用在業務活動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求職者個人信息;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和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發布,並對招聘中的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路安全和信息保護等義務。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高級人才尋訪服務,應當保護其所知悉的委託單位的商業秘密,並為高級人才的求職意願保密。
第四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管理機關和監督電話等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台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健全與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相關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行政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落實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市場信用建設規定,定期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級評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註冊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聯繫方式,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網路招聘平台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制度,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明示有關事項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的,未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五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四)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
(五)泄露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信息;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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