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學校本位管理涵意之分歧不但顯現在各種別稱上,在實務上不同
國家或分權化較濃之同一國家內不同地區所建構的學校本位管理制度,亦常因背景因素、歷史
文化、改革緣起之不同,而有各種不同型式的設計。
行政控制型式的學校本位管理是將上級
教育行政當局部分的決策權轉移給學校校長,校長擁有被
授權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即使家長和教師透過
管理委員會參與決策,但僅具諮詢、建議的功能,故此一管理型式仍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層色彩,校長可能扮演上級
行政權威的代理人,唯與未獲授權之前相比,學校層級獲得更多
行政管理的自主權。
學區或上級教育行政當局將決策權轉移至學校層級,同時要求學校層級的
決策過程需由校長與教師共同分享,甚至教師左右更多的決策過程,而決策的形成則採用共識決或投票表決,此一管理型式是假設教師最接近學生,應具有最適當的
知識做決定,透過參與決策的過程,有助於提升教師的專業承諾,以便獲致更高的
效率與效能,且能有較好的產出。
建立社區控制型式的學校本位管理旨在伴隨著
顧客的滿意而大幅擴增對父母和社區的
責任,此是奠基在學校的課程應該直接反應出父母或社區價值偏好的前提上,雖然學校專業不盡然認同此一作法能真正反映出應有的價值偏好,但以多數父母、社區成員組成的學校審議委員會,透過課程、
預算、人事權的
決策大大提升他們的
影響力。社區控制型式的學校本位管理主要是父母和社區成員掌控學校的管理,然而有另一種直接由學校對社區負起績效責任的社區控制型式,就是賦予家長學校
選擇權,例如在英格蘭即建議家長學校選擇權成為學校本位管理髮展中的一部份。
此種型式企圖實現社區控制和專家控制型式管理之口的,不但希望教師的知識在學校關鍵決策上能獲得較好的運用,且能對家長和社區負起更多的責任,均衡控制型式基本上假定教師專家在
學校教育孩童過程中,父母若能扮演良好的夥伴角色,教師很樂意對父母和社區的價值偏好加以回應,此亦假定父母與教師皆能在課程、預算、人事等重要事務決策上貢獻知識,與此型式有關的學校審議委員會成員,其中學校教師職員及父母社區成員各半,一樣擁有決策權。
範疇
學校作為
教育的主要場所,其運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教育質量。回歸學校自主本質,賦予學校相當的自主性,給予各學校顯示自我特色的空間,校本位管理應運而生。Caldwell認為,學校本位管理是當今世界教育改革的重點二其實施的範圍也大體分為圍行政運作、經費運作、
人事管理、課程設計等四大方面。
在行政運作上,就其歷程而言,就是一種權利的下放,即教育行政單位所享有的權責下放到學校層級,並由相關人員參與負責執行。就其結構而言,學校
管理人員將
經營管理權重新
分配,以高參與模式,由校長延伸至教師、家長以及社會人員參與
經營管理。
行政運作走上
分權,是各國家的學校本位管理的發展
趨勢,雖然其原因各不相同,但分權的校本位管理是建構教育新秩序的關鍵所在。
任何集團的運作都離不開經費的支撐,達成
財務上的自主權是學校本位管理能否落實的關鍵。英國根據1988年
教育改革法案第三十三條規定:地方教育當局須將管理預算的權責,全權給所有中學及超過200名學生以上的國小,並且須以人頭數作為計算的基礎,亦即地方教育當局將其總學校預算的大部分經費,以學生人數為基礎、採取公平客觀的方式,透明化輔助學校,授權
學校管理、運用。經費主要用於校舍的更新、修整,餐飲費、
房屋保險費、學生輔導及
教育福利,特殊兒童教育輔助費,以及特殊工作人員
費用。
學校的人事管理工作是學校行政管理工作體系中的重要一環,是學校教育、科研、黨政、後勤等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和健康運行的基本前提和基礎。對於學校教職員工的管理工作,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相關規定。如英國,在人事方面,地方教育當局的教育行政官員只有諮詢權,可依校內需要和預算總額多寡,決定不同薪級教師和學校職員的配置。自1970年,澳大利亞
中央政府就逐漸將教育管理權下放到各省,至1987年,又將許多行政權責下放到學校,學校的教職員工、學生家長、社區代表都可以決定學校的事務。
為了配合學校本位管理,發展出學校本位課程,張德瑞指出,美國實施本位課程與
教學,系由學區列出類似教學綱領的大原則,各校及個別教師可以採用任何自己認為最適合的
教學方法,只要各校能達成學區所制定的教育目標,學區並不會加以乾可見,在課程設計方面,學校教師有較大的自主但前提是不能違反國家規定的課程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