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起源
將
存款準備金集中於中央銀行的做法起始於18世紀的英國。英國1928年通過的《通貨與銀行券法》、美國1913年的《聯邦儲備法》和1935年的《銀行法》,都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由於1929~1933年
世界經濟危機,各國普遍認識到限制商業銀行
信用擴張的重要性,凡實行中央銀行制度的國家都仿效英美等國的做法,紛紛以法律形式規定存款準備金的比例,並授權中央銀行按照
貨幣政策的需要隨時加以調整。
存款準備金制度起源於18世紀的英國,最初的主要功能是政府變相地向商業銀行徵收稅收。歷經美國1863年的《國民銀行法》、1935年的《銀行法》,準備金制度得到全球各國的普遍實施,存款準備金制度成為保證銀行支付清算、控制貨幣供應量和穩定市場利率的重要貨幣政策工具。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西方主要國家貨幣政策目標的調整以及金融創新活動的潮起,存款準備金率普遍大幅度下降,準備金制度重要性顯著下降,逐步演變成貨幣政策工具的輔助性工具。反觀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仍然是我國貨幣當局調整最為頻繁,也是最為倚重的貨幣政策工具。通過分析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演變過程及其動因,探求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未來出路,並為此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基本內容
①規定法定存款準備率。凡商業銀行吸收的
存款,必須按照法定比率提留一定的準備金存入中央銀行,其餘部分才能用於貸款或投資。②規定可充當
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標的。一般只限存入中央銀行的存款,英國的傳統做法允許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抵充存款準備金;法國規定銀行的高流動性資產(如
政府債券)也可作為存款準備金的組成部分。③規定存款準備金的計算、提存方法。一是確定存款類別及存款餘額基礎,二是確定繳存準備金的持有期。計算存款餘額有的以商業銀行的日平均存款餘額,扣除應付未付款項後的差額作為計提準備金的基礎,有的以月末或旬末、周末的存款餘額扣除應付未付款項後作為計提基礎。確定繳存準備金的持有期一般有兩種辦法,一種是同期性準備金帳戶制,即以結算日的當期存款餘額作為計提持有期,另一種是延期性準備金帳戶制,即以結算期以前的一個或兩個時期的存款餘額作為計提持有期。④規定
存款準備金的類別,一般分為三種:活期存款準備金、儲蓄和定期存款準備金、超額準備金。有的國家還規定某些特殊的準備金,中央銀行一般不計付利息,實際存款低於法定準備限額的,須在法定時限內(一般是當天)補足,否則要受處罰;超過法定準備限額的存款餘額為超額準備金,中央銀行給予付息並允許隨時提用。
提存比率
各國有所不同,一般包括:①按
存款的類別規定準備金比率。存款期限短的存款準備率就高,如美國的活期存款準備率是8~18%;存款期限長的存款準備率就低,美國曾規定為3~5%。1935年以來,大多數國家採用單一的存款準備率制,對所有存款都按同一比率計提準備金。②按銀行經營規模、經營環境規定不同比率。一般說來,商業銀行規模較大、經營環境好、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存款準備率就較高,反之則較低。也有些國家一律採用單一的存款準備金比率。③對商業銀行庫存現金是否抵充
法定存款準備金有不同的規定。多數國家規定,商業銀行的業務庫存不存入中央銀行就不能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美國從1960年11月起,業務庫存也算作法定準備金。④法定存款準備率的調整幅度。多數國家都規定一個調整限幅,有的國家規定每次調整的幅度為2%,有的允許高達50%。⑤準備金中現金的比例。有的國家規定準備金中存入中央銀行的現金要占一定比例。⑥準備金以外的準備。如英國的補充特別
存款方案。
作用過程
存款準備率及法定準備的構成與應保持的限額,對銀行的
資產負債比率及經營方向有著直接的影響。如存款準備率提高,可以促進商業銀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資產規模,或收縮貸款、減少投資、出售債權以適應被壓縮的
可用資金規模。中央銀行通過增大或降低存款準備率來調節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伸縮,以達到穩定通貨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準備金制度成為中央銀行實施
貨幣政策的一項有效工具。
制度內容
由於存款準備率的變動對經濟和金融所帶來的調整效應比較強烈,中央銀行不能把它作為短期的
政策工具經常性地加以運用,因而存款準備率有變動幅度小、調整頻率慢甚至長期穩定不動的趨勢。
中國的
存款準備金制度 中國清朝政府從1905年8月開始建立
戶部銀行(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銀錢票莊的
存款業務並未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1928年設立的中央銀行對當時的
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和各地銀行的存款業務也未建立起存款準備金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於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權創辦的國家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既是發行銀行又是具體全面辦理
銀行業務的銀行,實行全國集中統一的貸
存款管理,存款由總行統一運用,貸款由總行統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中國1979年開始進行
經濟體制改革,從統一的人民銀行體系中,先後分設了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並恢復了交通銀行,組建了一些區域性的銀行和
非銀行金融機構。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一步作了法律規定。
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對不同存款規定了不同的法定
存款準備率。1984年12月31日規定:
企業存款為20%,城鎮
儲蓄存款為40%,
農村存款為25%。1985年1月1日改為統一的
法定準備率,並降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專業銀行及金融機構
繳存比例均上調兩個百分點,1988年9月調到13%。
對某些地區性銀行按照改革試點的需要實行有區別的存款準備率。如對上海,按存款增加額的10%繳存存款準備金,對深圳地區銀行則按存款增加額的3%繳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持有期按旬(月)計算,實行同期性準備金帳戶制,並向當地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放鬆或者收縮銀根的需要,對
存款準備金的比例進行調整。同時,根據
緊縮銀根的需要,對專業銀行另行規定了存款
備付金(即
超額準備金)比率,一般不得低於5%。
制度改革
時點法考核存款準備金
為了進一步完善
存款準備金制度,理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關係,增強金融機構資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發揮存款準備金作為
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經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現行存款準備金制度實施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調整金融機構一般
存款範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
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繳存款範圍見附屬檔案二。
(二)將現行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繳來一般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併,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
(三)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現行的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四)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總行。
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其總行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行。
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農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現行體制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
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統一存入其總部所在地的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經批准,已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其人民幣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統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
(五)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行按統一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餘額,與上旬末該行全行一般存款餘額之比,不得低於8%。
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暫按月考核,當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餘額,與上月末該機構全系統一般存款餘額之比,不得低於8%。
從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機構統一實行按旬考核。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人按旬(旬後5日內)將匯總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
執行按月考核存款準備金的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月後8日內)將匯總的全系統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自10月份起統一執行按旬(旬後5日內)報送一般存款餘額表的制度。
各金融機構按月將匯總的全系統月末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機構上報的有關數據進行稽核。
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法人每日應將匯總的全系統一般存款餘額表和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
(六)金融機構按法人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一般存款餘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準備金
存款賬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
(七)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繳來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備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權平均7.35%)統一下調到5.22%。
同業存款利率不得高於準備金存款利率。
2015年9月11日央行發布公告,為進一步完善存款準備金制度,最佳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即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算術平均值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存款準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將存款準備金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衝機制,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
平均法考核存款準備金
為進一步完善存款準備金制度,最佳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即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算術平均值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存款準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將存款準備金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衝機制,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
資金劃轉方式
(一)適應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統一法人考核的要求,各金融機構所有分支機構繳存人民銀行的“繳來一般存款”必須全額逐級上劃到法人。劃轉基數為1998年3月20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繳來一般
存款”賬戶的餘額,劃轉日餘額不足或超出部分,責成各金融機構在原
備付金賬戶進行調整。
(二)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逐級匯總上劃到人民銀行總行為各總行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人民銀行縣支行統一在三月三十一日上劃完畢,二級分行於4月3日前匯總上劃完畢,省級分行於4月5日前匯總上劃完畢。
(三)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
存款”賬戶的資金,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人民銀行總行為各總行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轉工作在4月3日前完畢。
(四)
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於4月3日前,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人民銀行為各總行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
(五)全國性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
存款”賬戶的資金,於4月3日前,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其開戶人民銀行為其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
(六)城市商業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於4月3日前,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人民銀行為其總行、總公司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
(七)城鄉信用社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於4月5日前,銀行與城鄉信用社核對一致。
資金安排及賬戶合併
(一)資金劃轉結束後,4月10日前,金融機構法人應將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將其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5%的資金,於四月十一日從其“繳來一般
存款”賬戶劃出,專項存入人民銀行為其設立的“臨時存款”賬戶。
經批准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其“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資金不足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5%的,人民銀行將全部資金從其“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入其“臨時存款”賬戶。
(二)金融機構“臨時存款”賬戶資金,必須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支配和使用。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動用。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其“臨時
存款”賬戶資金安排另行通知。
其他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臨時存款”賬戶資金,專門用於認購專項國債。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臨時
存款”賬戶資金,用於歸還人民銀行
再貸款。
城鄉信用社“臨時存款”賬戶資金按以下順序使用,將首先歸還融資中心欠款,其次歸還人民銀行再貸款,剩餘資金用於歸還同業欠款。
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的“臨時存款”賬戶資金,按以下順序使用,首先歸還融資中心欠款,其次歸還人民銀行再貸款,剩餘資金用於歸還同業欠款。
(三)在設立金融機構“臨時存款”賬戶的同時,各金融機構法人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與“
備付金存款”賬戶合併,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其分支機構的“備付金存款”賬戶改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
(四)金融機構“繳來一般存款”、“備付金存款”、“臨時存款”賬戶,統一執行準備金存款利率。
其他有關問題
(一)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繳來一般
存款”賬戶資金,將全額劃入其“
備付金存款”賬戶,同時,將“備付金存款”賬戶改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從1998年9月份起,兩家銀行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5%調到6%;從1999年1月份起,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調到8%。
(二)對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0〕270號檔案規定要求,已按10%
存款準備金率上繳的農村信用社,這次改革後,存款準備金率統一為8%。其從“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入“臨時存款”賬戶的資金,按一般存款餘額的2%執行。
(三)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
外資金融機構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資金,全額將其劃入其“
備付金存款”賬戶,同時,“備付金存款”將賬戶改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已動用
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在批准期限內,其應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按扣除經批准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數額掌握。計算公式為:
旬內準備金
存款餘額=上旬末一般存款餘額×8%-批准已動用的存款準備金月內準備金存款餘額=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8%-批准已動用的存款準備金這次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程式複雜的工作,各金融機構務必統一認識,密切配合,認真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要切實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