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我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是
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按各項存款或各項負債總額的一定比例向人民銀行繳存的存款。在2015年9月15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是採用時點法計量和考核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
實施對象
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對象。《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均應按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向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
繳存範圍
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我國現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只對存款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商業銀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謂一般存款是相對財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業存款、儲蓄存款、農村存款;信託投資機構吸收的信託存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聯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聯社等集體金融組織吸收的各項存款。
政策制定
規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機構。國家授權人民銀行規定存款準備金率並根據放鬆銀根或緊縮銀根的需要進行調整,並組織分支機構具體實施。
制度改革
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9月11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
規則
即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算術平均值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存款準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
目的
進一步完善存款準備金制度,最佳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存款準備金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衝機制,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