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部分準備金制度
- 外文名:fractional reserve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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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概述
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實行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的多少和準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準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準備率。
存款準備金
基本介紹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存款準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準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所謂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準備金。
分類方法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周行已的紙幣發行準備理論
(周行己,北宋溫州瑞安人) “以二分之實可為三分之用”。周行已提出紙幣的發行準備只需三分之二,不需百分之百,因為流通中的紙幣有三分之一可能會或損失於“水火之失”,或損失於“盜賊之虞”,或滯留、周轉在流通中,即“往來之積”。前者屬於自然消耗,中間屬於個人損失,後者是流通中交鈔的最低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