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存款亦稱“特約信託存款”。委託人指定資金用途的信託資金。相對於“普通信託存款”。如企業或個人因委託信託機構投資或委託貸款,而事先交存信託機構的保證金; 因辦事捐贈信託、撫恤信託、贍養信託、保險信託等有特定目的的信託,而存入信託機構的資金。對委託存款,受託人必須按委託人指定用途使用,但不負責資金運用的風險。
基本介紹
委託存款定義,程式及原則,會計處理,
委託存款定義
程式及原則
金融信託機構在辦理委託存款業務時的具體做法是:
2、委託人,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受益者三方簽訂委託協定,或者由委託者與受益者兩方簽訂協定。
3、委託人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委託存款帳戶。
7、存入的委託存款,委託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動用的委託存款金額內支取。
金融信託機構存辦理委託存款業務過程中還應堅持原則:委託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金融信託機構受託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餘額不能超過委託者交存的委託存款餘額;受託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的期限,不能超過委託者交存的委託存款的期限;已經發放的委託投資款或貸款尚未收回時,委託人不能從信託機構取回相應的委託存款。
會計處理
(一)存入委託存款
貸:委託存款 ××委託人戶
(二)委託存款計息
借:利息支出
貸:委託存款 ××委託人戶
(三)支取委託存款
委託存款隨時可以支取,但僅限於委託存款大於委託貸款的部分或者是在委託貸款收回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