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

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

《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地方性法規。於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的決定。9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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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體育發展條例
(2023年5月31日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體育事業發展,弘揚中華體育精神,提高體育運動水平,增強人民體質,建設體育強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體育工作、體育活動、體育經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體育發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全民健身為基礎,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提升競技體育水平,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事業全面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保障體育事業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事業發展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體育事業發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體育工作人員,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事業發展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和特點組織開展體育活動。
  體育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組織開展體育活動,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全民健身宣傳與教育,普及健身知識,倡導健康理念。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科學、安全的健身方法,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營造全民健身社會氛圍。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專項補貼等方式支持體育事業發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各類學校和科研機構以及相關部門開展體育教育、體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工作,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體育發展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體育文化建設,鼓勵在傳統節日或者其他節慶日,組織開展與節慶文化相融合的體育文化活動。
  鼓勵推廣太極拳、傅山拳、形意拳等具有本地特色的傳統體育項目。挖掘、保護、傳承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文化,支持其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組織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鼓勵開展體醫結合的健康服務與疾病管理,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體育建設,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健身指導、賽事活動等綜合服務,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智慧型化、信息化、數位化水平。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四年舉辦一次市運會、殘運會和老年人運動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全民健身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鼓勵開展居家健身和網路體育賽事。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有計畫地組織職工開展工間操等全民健身活動,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全民健身條件。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體育工作的領導,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基層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支持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
  各級老年人體育協會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殘疾人的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保障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實現社區十五分鐘健身圈和行政村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全覆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樓宇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可利用的設施資源,嵌入式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鼓勵利用濱河體育中心、汾河體育健身長廊、森林公園、水上運動中心等場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住社區的體育設施,由公共場所和居住社區的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
  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建設的體育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和社會力量投資開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由產權人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免費提供的體育設施,超出使用年限或者損壞的,其管理或者受贈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報廢並更換。
  第二十一條 體育設施的管理和受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設施使用、維修、安全等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標明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並配備具有急救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自動體外除顫器等具有急救功能的用品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得少於五十六小時;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告知公眾。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可以根據運營成本,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依法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和管理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村、社區配備相應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宣傳健身知識、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體育等部門組成的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協作機制,促進體教融合。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器材必須保障學校體育活動需要,不得隨意占用、挪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體育教師開展培訓,指導學校組建體育興趣小組、體育社團等,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校體育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體育組織或者其他組織為學校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體育組織在學校開設公益性體育興趣班。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學校教練員按照學校體育工作計畫,參與體育教學和訓練工作。
  市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為學校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學校的重要指標和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全員測試製度。
  第三十條 鼓勵建設體育傳統特色學校。
  市人民政府教育、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舉辦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師資培訓。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學生的文化教育,推動體育運動學校與中國小校共建、聯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體育後備人才培訓體系,探索在體育運動學校高年級實施分流培養,培養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第三十二條 鼓勵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發展,調動社會體育俱樂部積極性,構建中國小校和社會體育俱樂部後備人才訓練基地的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體育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綜合性運動會,並從省運會所設項目中選擇舉辦不少於五項單項體育賽事。
  建立和完善青少年體育競賽體系,開展田徑、足球、籃球、排球等單項體育賽事。
  第三十四條 鼓勵體育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健身、體育競賽、體育研學以及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參與的學校體育運動傷害風險防範和處理機制。
  學校應當制定風險防控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每年度對教職工進行心肺復甦和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實操培訓。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申辦國際以及全國、全省的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比賽。
  本市承辦或者舉辦的國際以及全國、省、市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比賽,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各類體育賽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社會力量辦賽提供服務,依法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競技體育,發現培養輸送競技體育後備人才。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體育組織組建運動隊,開展體育訓練。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對競技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訓練單位教練員、運動員、科研和醫務人員專業人才引進制度。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運動員、各類體育組織等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參與國際、國內體育比賽。
  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從具有體育特長的青少年中選招專業運動員,代表本市參加國際、國內比賽。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組建由體能、康復、科研、心理、營養等要素構成的青少年運動訓練複合型保障團隊,為競技體育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優秀運動員在升學、退役安置、就業招聘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體育產業發展,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健全體育產業體系,規範體育市場秩序,配套具體政策措施,鼓勵擴大體育市場供給,促進體育消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相關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機制,統籌協調體育產業與文化、康養、信息技術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促進體育旅遊、體育傳媒、體育會展、體育廣告、體育影視等業態發展。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打造或者引進國際、國內、區域性知名品牌賽事。積極舉辦太原馬拉松賽、環太原國際公路腳踏車賽、太原汾河龍舟公開賽等體現本市特色的體育賽事。發揮“全國籃球城市”等品牌作用,舉辦或者承辦相關體育賽事。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體育策劃、諮詢、經紀、行銷等產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體育競賽、體育健身、體育培訓等行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結合產業基礎、資源稟賦和環境特點,發展球類、冰雪、水上、航空、戶外等特色體育產業。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體育用品生產企業引進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支持體育用品生產企業研發、創新,引導體育用品製造業發展。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鼓勵社會力量組建體育職業俱樂部,支持其舉辦或者參加各類職業體育聯賽,促進職業體育市場化發展。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開展體育產業、體育消費、體育場地等專項調查,形成長效監測機制,定期公布體育產業數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賽事、體育經營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賽事、體育經營等活動進行聯合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體育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範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
  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體育經營場所的體育設施、器材、用品進行監督管理。體育經營場所應當保證其體育設施、器材、用品符合國家標準,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應當由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配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
  第五十三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和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並向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按照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進行認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和受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安全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三)未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的;
  (二)未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鍊的;
  (三)隨意占用、挪用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中明確太原市要每年舉辦全民健身節,同時規定學校必須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1小時體育鍛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條例》突出了太原體育發展特色,將太原市發展經驗、體育文化、場地設施、品牌賽事等“有名有姓”地呈現在法規中。
《條例》明確規定,鼓勵推廣太極拳、傅山拳、形意拳等具有本地特色的傳統體育項目。挖掘、保護、傳承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文化,支持其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同時,鼓勵利用濱河體育中心、汾河體育健身長廊、森林公園、水上運動中心等場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積極舉辦太原馬拉松賽、環太原國際公路腳踏車賽等特色體育賽事,發揮“全國籃球城市”等品牌作用。
《條例》明確規定,市政府應當每4年舉辦一次市運會、殘運會和老年人運動會。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每年舉辦全民健身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鼓勵開展居家健身和網路體育賽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有計畫地組織職工開展工間操等全民健身活動,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全民健身條件。
體育科目納入國中學業水平考試
《條例》明確規定,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1小時體育鍛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器材必須保障學校體育活動需要,不得隨意占用、挪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學校的重要指標和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全員測試製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體育教師開展培訓,指導學校組建體育興趣小組、體育社團等,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校體育活動。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體育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綜合性運動會,並從省運會所設項目中選擇舉辦不少於5項單項體育賽事。建立和完善青少年體育競賽體系,開展田徑、足球、籃球、排球等單項體育賽事。鼓勵體育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健身、體育競賽、體育研學以及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同時,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參與的學校體育運動傷害風險防範和處理機制。
《條例》明確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保障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實現社區十五分鐘健身圈和行政村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全覆蓋。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樓宇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可利用的設施資源,嵌入式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得少於56小時;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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