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健身促進條例

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山西省全民健身促進條例。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27
【生效日期】2002-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進條例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2年7月27日通過
第一條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及其指導、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鼓勵開展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動。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的建設,保障健身場地和設施適應人民民眾健身活動的基本需要;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工作,提高公民健身意識,並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體育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全民健身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
(三)組織研究和推廣科學的健身方法;
(四)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和測定;
(五)組織培訓、考核、評定、管理社會體育指導員;
(六)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的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七)組織開展競賽、評比等活動,推動全民健身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建設、規劃、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在體育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公民提供體質測定服務。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充分利用當地體育資源,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健身活動。
第七條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在每個工作日組織開展工前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在節假日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健身活動。
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年人體育協會、農民體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開展相應人群的健身活動。
第九條鼓勵建立各類體育協會、俱樂部、健身指導(輔導)站(點),構建社會化的全民健身組織網路和健身服務體系。
第十條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的體育事業費中設立全民健身專項資金,並隨著人口和經濟的增長而相應增加。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健身設施。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全民健身工程建設、國民體質監測、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福利彩票公益金也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資助老年人體育、殘疾人體育、社區體育以及青少年校外健身場地和設施的建設。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全民健身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胡支亂用全民健身專項資金和彩票公益金。
第十三條城市和農村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和設計規範,規劃並建設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
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及開發商採取多種投資方式進行建設,規劃部門和體育主管部門具體指導、依法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會同同級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園林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園、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等體育彩票公益金受贈單位,負責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用於全民健身事業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其受資助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的用途。
第十六條向青少年校外體育和其他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健身設施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投資全民健身事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
有償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優惠,並應當有部分場地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
在法定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延長開放時間,其中學校寒暑假期間還應當增加適應學生特點的健身項目。
街頭公園和其他公益性的公園應當提供免費健身活動場所。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由轄區單位參加的社區全民健身體育組織。
機關、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積極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工作,積極參加社區各類健身活動。
學校和其他單位應當有組織地向社區開放其體育設施,為社區居民健身提供方便,具體開放管理辦法由有關單位與相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商制定。
第十九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開放住宅區內的健身場地和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健身服務站(點),聘請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居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
第二十條農村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與生產勞動、文化活動和當地實際相結合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充實鄉鎮文體指導站(中心)等基層組織,發展農村體育社會團體和體育骨幹隊伍,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組織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青少年健身活動以學校為重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健身活動,培養青少年終身健身的習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青少年健身場地和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監督工作的領導,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全民健身工作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評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傳授健身技能、指導鍛鍊、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從事有償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為城市社區和農村的全民健身場所逐步配備取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鼓勵體育教練員和學校體育教師等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全民健身的指導(輔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體質監測標準,每5年組織一次國民體質監測,並公布監測結果。
提倡公民每年進行體質測定,及時了解體質狀況。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體質測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全民健身職責,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以健身名義從事封建迷信活動、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或者其他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擅自改變全民健身場地或者設施用途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侵占、破壞全民健身場地或者設施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挪用、剋扣、胡支亂用全民健身專項資金或者彩票公益金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聘用未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健身有償服務,或者未取得執業資格從事健身有償服務的,依照《山西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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