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管理辦法

《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管理辦法》在2011.01.06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1.06
  • 實施時間:2011.01.06
《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管理辦法》於2005年5月1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管理,提高單位門前責任意識,創建文明、優美、整潔的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太原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火車站、飛機場、長途客運汽車站等)、社區、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容環境門前責任是指按照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秩序。
第四條 太原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的綜合協調工作。
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全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的管理部門,負責門前責任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規劃、環保、公安、工商、城管、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園區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轄區市容環衛部門牽頭,街道辦事處(鄉、鎮)根據本辦法,劃分轄區內單位市容環境門前責任區域,負責《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書》的簽定和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監督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責任單位均須履行市容環境門前責任,與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簽定《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書》,並在門前統一懸掛《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責任範圍內市容環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門前責任包括如下內容:
(一)責任單位應保持建(構)築物外立面的乾淨整潔,圖案清晰,線條輪廓明顯,每兩年進行整飾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須清洗一次;凡出現起皮、脫落、褪色、風化、雨水沖涮痕跡等須及時清洗整飾。
(二)建(構)築物頂部和門前不得堆放垃圾、雜物,不得搭建;外立面不得有張貼、噴塗小廣告;陽台、櫥窗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觀瞻的物品。
(三)責任單位不得占道或伸出門店經營,不得招攬無證經營者在責任區內設定攤點或進行宣傳、慶典、促銷等活動。(四)責任單位門前不得擅自設定檐篷、遮陽布、門頭牌匾,確需設定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已經設定的,須每周至少擦洗一次,保持清潔,如出現破損須及時更換、修復。牌匾上的文字必須規範,無錯字、別字、缺字現象。責任區內不得擅自張掛橫幅、標語、彩旗等。
(五)戶外廣告設施、標語牌、標誌牌、電話亭、書報亭應當保持完好、清潔,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每周至少擦洗一次。
(六)責任單位按要求設定的夜景燈飾應保持整潔、美觀、完好,並按規定時間啟閉,如出現殘缺、破損須及時修復。
(七)責任單位應在門內自行設定廢棄物收集容器,並按規定傾倒,保證門前無紙屑、菸蒂、果皮、塑膠袋等廢棄物,無污跡、無痰跡、無蚊蠅滋生。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每周對責任區範圍內的門前便道清洗一次。
責任單位門前保證無殘冰積雪。白天降雪,停雪後兩小時內完成清雪任務;夜間降雪,次日上午10時前完成清雪任務。
(八)責任單位應當保護好責任區內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借樹搭建和懸掛物品,不得在綠地內傾倒污水和堆放雜物等,不得損壞、致死樹木花草。對損壞綠化設施及攀折樹木、踐踏草坪、擅自占用綠地等損壞花草樹木的行為,必須及時勸阻制止和舉報。
(九)責任單位門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場地確需停放機動車和腳踏車的,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統一施劃停車泊位。嚴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車輛。
(十)責任單位門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場地經允許停放車輛的,須按市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改造和維護,並設定規範的進出口,停放車輛造成便道損壞的,由門前責任單位按標準負責修復。
(十一)責任單位所產生的污水不得隨意排放、傾倒,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殘渣剩飯等不得倒入臨街排水口。
責任單位必須使用清潔燃料,各類飲食服務業經營所產生的油煙,必須經過淨化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十二)責任單位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該功能區噪聲標準,不得使用音響、高音喇叭等招攬顧客。
第七條 12319城建服務熱線負責受理民眾舉報,並對相關問題進行核實、督查。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的監督處罰工作,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臨街經營性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認真負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太原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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