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根據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並發[2001]19號),設定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簡稱市市容環衛局),正縣級建制。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直屬事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 所屬地區太原市
  • 管理範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門前三包”和攤點占道經營審批管理職能劃歸各區政府。
2、將糞便清運管理工作劃歸各區政府。
(二)轉變的職能
1、強化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2、弱化市容環境衛生的直接管理,將具體作業服務交給有關事業單位承擔,逐步推向市場。

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計畫,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總體規劃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對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的監督和管理;起草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制工作。
(三)負責制定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關政策和各類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對市轄區、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調、指導。
(五)負責編制全市街容整修、夜景燈光的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對固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市容市貌的審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燈箱、牌匾、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彩旗、條幅等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點宣傳、商品展銷、建築施工、堆放物料和機具的審批、管理;負責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立面裝修的審核會簽和管理;負責不潔車輛的監督管理和車輛清洗站的設定審批以及監督管理。
(六)負責組織管理全市生活廢棄物三級轉運和終端處置工作;負責建築渣土排放、處置及處置場設定的審批工作;負責組織管理特定污染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以及主要道路夏季灑水和冬季清雪工作;負責垃圾糞便處置和綜合利用項目的開發及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中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設定的監督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市容環衛設施的建設和設備的購置工作;負責單位、個人投資市容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核、申報立項、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市容環衛設施的拆除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市容環衛行業的改革工作,對全市市容環境作業市場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市容環境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負責市容環境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監督管理市容環衛事業性收費工作。
(十)組織市容環境科技項目的研究、攻關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行業職工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一)組織開展市容環境宣傳教育及普法工作。
(十二)負責所屬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內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系統黨務、政務的組織、協調、督查工作;負責局會務、文秘、文書檔案、機要保密、信息、信訪、對外聯絡以及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總體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等綜合性檔案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市容環衛史志的編纂工作;負責承辦市容環衛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治安消防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建設、後勤事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對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二)法規宣傳處
負責擬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立法規劃、計畫;負責市容環衛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和規範性檔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以及市 容環衛法規貫徹、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市容環衛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制工作;負責擬定市容環境衛生宣傳規劃、計畫,組織開展全市市容環境法規、環境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繫,組織、指導、協調市容環境的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市容環境宣傳資料的編輯、錄製、存檔工作。
(三)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擬定環境衛生各項作業質量標準、操作規範,核定工作定額;負責貫徹落實有關環境衛生法規、規章,研究擬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計畫、檢查評比辦法,依法對各區、縣(市)環境衛生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考核和評比工作;負責擬定全市生活廢棄物,特定污染物的處置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生活廢棄物三級轉運和終端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垃圾渣土排放、運輸、處置,特定污染物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冬季清雪和夏季主要道路灑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容管理處
負責擬定城市容貌標準,編制城市街容整修、夜景燈光的建設計畫、設計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市容法規、規章,研究擬定相關政策,制定實施辦法;依法對各區市容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參與對固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市容市貌的審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燈箱、牌匾、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彩旗、條幅等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點宣傳、展銷商品、建築施工、堆放物料和機具的審批、管理;負責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立面裝修的審核會簽和管理;負責占道經營的規劃和總量控制;負責不潔車輛的監督管理和車輛清洗站的設定審批以及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全市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市容環境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社會力量,為重大活動提供市容環境保障。
(五)基建設備處
負責編制全市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重大項目中市容環衛配套設施設定的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市容環衛基礎設施和工作生活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個人投資市容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核、申報立項、竣工驗收和市容環衛設施的拆除審批工作;負責市容環衛機械設備的購置、配備、驗收、建檔、更新改造、報廢等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協調全市市容環衛系統的房地產管理。對縣(市)市容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工作實施指導。
(六)產業科技處
負責研究市容環境產業政策,指導協調市容環衛改革工作;負責擬定市容環境科技事業發展計畫;負責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技術引進、技術合作,負責項目的開發、研究、攻關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市容環境科研課題經費的管理,並監督使用;負責對市容環境系統科研成果的鑑定、評審、獎勵工作;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承辦局交安委日常工作。
(七)財務處
負責編制年度綜合經費計畫、專項經費計畫,並負責經費的劃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擬定市容環衛行業收費標準,並對收費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負責市容環衛系統綜合統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法規、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
(八)人事勞資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定、勞動保險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和所屬單位職工的錄用、考核、晉升、任免和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的培養、考核、選拔、任命、獎懲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檔案管理,並指導所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市容環境人才教育培訓計畫,組織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及各類專業技術培訓,負責職工普法工作。
(九)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負責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職工的政治活動、醫療保險、生活福利等工作,督促、檢查局屬單位離退休職工各項待遇的落實工作;負責局系統離退休職工來信來訪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黨群工作。
局工會 負責貫徹落實工會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組織市容環衛系統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和文體競賽活動,提高職工素質;負責局系統職工計畫生育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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