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在1992.10.2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在1992.10.2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在1992.10.2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
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 (1992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2004年6月29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基本信息...
《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經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
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條 擁有、使用拖拉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法律、法規...
以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為目標,以完善農機安全政策法規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農機安全監理規範化水平為重點,從抓好農業生產關鍵...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釋義》(以下簡稱《條例》)是2009年11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穹。書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釋義 ...
為適應農業機械化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安全發展的新要求,加強“十二五”期間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指導,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
(二)持有農業機械駕駛證者,免考場地駕駛;(三)考試順序和有關規定與初次考試相同。第二十條學習駕駛聯合收割機人員,經考試合格,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正式駕駛證...
《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共六章四十七條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日北京市政府第23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政府第12號令第...
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建設現代都市型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福建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在1993.09.16由福建省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
擁有、使用聯合收割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的安全監理工作。直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農機...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做好農機監理機關的定編定員工作。第七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必須由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必須按規定接受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的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投入使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應採用先進技術設施檢測農業機械,興建安裝農業...
第十四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年度安全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作業。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從事田間作業應當...
第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是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
第三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以及與農業機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六)按國家規定收取和管理農業機械監理費。接受公安機關的委託,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不包括城市、縣城專業運輸的拖拉機,下同)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和...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第三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保障安全、...
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使用或者新購農業機械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領取臨時牌證。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
八、參與新型、改型、改裝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性能的論證和鑑定工作。九、負責全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行業的行風建設、監理員隊伍建設、監理執法規範...
(四)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五)處理農機事故;(六)依法查處違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七條農機監理人員掛靠公務,必須持有行政執法...
第四條 農機監理員在農機牌證管理、考試考核、技術檢驗、安全檢查、糾正違章和處理事故時,應按規定佩帶標誌,出示證件。第二章 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購置...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農機監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