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在1992.10.2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26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在1992.10.2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經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條例》分總則,...
第四條 檢驗員執行《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簽署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
《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是為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由...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聯合收割機,是指各類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和懸掛式聯合收割機。擁有、使用聯合收割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的安全監理工作。直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
農機安全監管適用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
但是,從總體上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基礎仍然薄弱,一些地方對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少數監理機構執法行為不規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農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為了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
第三十八條聯合收割機在行駛、作業中發生事故,參照《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辦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按全國統一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第四十條本規定由...
第八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確保農業機械的安全警示標誌、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第九條 初次申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及行駛證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檢驗,取得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拖拉...
農業部制修訂了《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農機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制定了《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範》等規範性檔案。2008年以來...
21.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總站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調整到天津市農業機械局 22.天津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調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23.天津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調整到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機事故,...
《福建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在1993年9月16日由福建省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農機安全監理 《農機安全監理》是由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主辦的期刊。該期刊館藏於國家圖書館、上海圖書館
本標準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河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站、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農用運輸車安全監理技術規範(NY 640-...
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安全管理信息的互通制度以及案件處理的銜接機制。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農業機械實施監督...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使用、作業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負責...
第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是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第五條 農業機械...
問:為什麼要制定《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近年來,隨著農業機械化的快速發展,農機擁有量急劇增加,農機事故隱患也隨之增多。我國農機事故在一段時期內仍處於高發、易發和多發期。通過建立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制度,規範農業機械安全...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 五、標準 拖拉機號牌 聯合收割機號牌 拖拉機號牌座設定技術要求 聯合收割機號牌座設定技術要求 農業機械事故現場圖形符號 農業機械機身反游標識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裝備建設...
(二)天津市東麗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主要職責:1.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林業、漁業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參與起草本區涉及農業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2.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縣級以上農業...
第十條 拖拉機拖帶掛車或牽引(懸掛)農機具時,連線裝置應牢固,安全保險裝置應齊全可靠。牽引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必須採用硬連線裝置。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必須按規定接受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的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投入使用。農...
1995年8月2日北京市政府第23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規定全文 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目...
十一、《天津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十二、《天津市公物拍賣管理辦法》(津政發[1998]4號)十三、《天津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十四、《天津市中藥飲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