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
農業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屬檔案: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機安全檢驗工作,減少農業機械事故隱患,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技術狀態,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以及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農業機械。
本辦法所稱實地安全檢驗,是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或檢驗技術規範,在設立的檢驗點或農業機械作業現場、停放場所等按規定期限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驗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科學、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工作。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工作的領導和檢查,完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體系,落實將安全檢驗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規定,保障農業機械免費實地安全檢驗活動正常開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農業機械所有人對農業機械加強安全維護。對依法按時參加安全檢驗並持續保持安全狀態的,在實施國家優惠政策時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章 檢 驗
第七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適時維護和保養農業機械,確保其安全技術狀況良好,並定期向住所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確保農業機械的安全警示標誌、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第九條 初次申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及行駛證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檢驗,取得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每年檢驗1次。
第十條對檢驗合格的拖拉機按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對檢驗合格的聯合收割機簽注行駛證。檢驗合格證明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十一條 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農業機械在進行第一次安全檢驗時,其所有人應當提供來歷證明、農業機械和個人基本信息。具體定期檢驗間隔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機械操作使用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安全檢驗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並及時排除隱患。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排除隱患,並及時再次申請檢驗。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機械,原檢驗合格結果失效: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廢的;
(二)擅自改裝的;
(三)更換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的。
第十四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全國通用性強的農業機械安全檢驗技術規範。沒有全國統一的安全檢驗技術規範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業機械安全操作使用實際制定相應的地方安全檢驗技術規範。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農機安全檢驗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後,方可從事安全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配備滿足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要求的設備、儀器和車輛。
第十七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機安全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不斷提高安全檢驗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鄉鎮、村在農機安全檢驗工作中的作用。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聘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在職鄉村農機技術人員參與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安全檢驗,應當制定並公告檢驗方案,明確參加檢驗農業機械的類型、時間和地點,公告期不少於10日。
第十九條安全檢驗場地應當符合安全、便民、高效的要求。
第二十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安全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檢驗技術規範進行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實施實地安全檢驗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權威解讀
近日,農業部發布第1689號公告,公布了《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制定《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農業機械化的快速發展,農機擁有量急劇增加,農機事故隱患也隨之增多。我國農機事故在一段時期內仍處於高發、易發和多發期。通過建立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制度,規範農業機械安全檢驗工作,可以有效排查各種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農機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農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2009年國務院發布《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制定《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條例》的具體要求,使《條例》規定的這項職能工作具體化、規範化,有利於加強對實地安全檢驗工作的指導。此外,我國農民機手和農業機械分布在村屯,作業場所在田間地頭和鄉村,《辦法》圍繞實地、便民的要求,使農民的農業機械能在就近的安全檢驗場地得到便捷、高效的安全檢驗服務,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方式的重要轉變,體現了農業機械檢驗的行業特色和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執法理念。
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
2010年初,我司成立了起草小組,開展了調研起草工作。2010年9月,邀請專家召開了論證會,完成了《辦法》初稿。2011年7月,聯合政法司對江蘇、浙江等已經開始免費實地安全檢驗試點工作的地方進行調研,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8月,第一次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10月,組織專家對反饋意見進行討論,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辦法》,並再次徵求意見。第一次有23個單位反饋了138條修改意見,第二次有8個地區反饋了48條修改意見。這些意見,大部分為文字性修改建議和具體操作流程的修改建議,經認真研究後已吸收採納。12月1日,我司召開第12次司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辦法》(送審稿)。12月15日,張桃林副部長和陳曉華副部長簽發農業部第1689號公告,公布《辦法》。
《辦法》共分4章23條,包括總則、檢驗、管理和附則。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依據,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實地檢驗的方式和執行標準,明確了實施實地檢驗的機構及經費保障。第二章“檢驗”,明確了農業機械所有人在實地安全檢驗辦法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了農業機械檢驗的周期和檢驗結果的處理。第三章“管理”,明確了實施實地檢驗機構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了農業機械實地檢驗人員的管理和農業機械實地檢驗的方式條件。第四章“附則”,規定了《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需要安全檢驗的農業機械的種類
《辦法》第二條指出了實施實地檢驗農業機械的種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與《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範圍相同,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同時,考慮到近年來一些地方捲簾機、微耕機等農業機械事故增多的情況,《辦法》第二條將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農業機械也納入適用範圍。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各地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開展安全檢驗工作。
各地農業機械的使用頻率以及地理、作物和環境的差異較大,出現安全隱患的可能性也不盡相同。《辦法》第九條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僅規定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每年檢驗1次。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農業機械具體定期檢驗間隔沒有作統一要求,而是在第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機械操作使用的實際需要確定。同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業部負責制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全國通用性強的農業機械安全檢驗技術規範。沒有全國統一的安全檢驗技術規範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業機械安全操作使用實際制定相應的地方安全檢驗技術規範。這一規定,使各地可以根據當地農業機械的結構性能和使用狀況,開展有效的安全檢驗工作。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因地制宜、科學便民的原則。
對安全檢驗收費的規定
《辦法》中未具體提及收費問題,主要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拖拉機的農機安全檢驗費,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應從其規定。《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拖拉機操作證件考試收費、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和牌證的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已對拖拉機的收費標準作了明文規定,各地要按規定執行。二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實施免費安全監理。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農機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並要求同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責。在此基礎上,農業部經過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協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免收農機監理費的問題提出了鼓勵性意見,即:對於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參照小型微型企業免收農機監理費;對於農民申請農業機械牌證、安全技術檢驗和駕駛證考試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施免費安全監理。三是對法律法規規定收費以外的其他農業機械,一律實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這是《條例》的明確規定,也體現了國家強農惠農富農的政策趨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相應工作經費的保障
《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工作的領導和檢查,完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體系,落實將安全檢驗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規定,保障農業機械免費實地安全檢驗活動正常開展。
《辦法》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個別省份提出,擔心地方經費難以保障,建議暫緩制定《辦法》。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制定《辦法》是《條例》的要求,而且目前的政策環境已趨於成熟。第一,2009年國務院在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時,已經考慮到財政投入問題。《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增加對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補貼,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二,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更加明確地規定,加強政策支持保障,實行農機定期免費檢驗制度,將農機安全檢驗、牌證發放等屬於公共財政保障範圍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機安全保險進行保費補貼。第三,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寧夏、甘肅白銀、遼寧大連市等地,已經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免費安全檢驗試點工作,使這項制度的建立具備了一定的實踐基礎。各地應學習借鑑他們的成功經驗。目前需要各地進一步主動向政府領導匯報,抓好國務院要求的落實工作。
對於貫徹落實的要求
困難往往與希望同在,挑戰總是與機遇並存。貫徹落實好《辦法》,建立農機免費實地安全檢驗制度,是《條例》賦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是一項艱巨而神聖的使命,是對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理機構的重要考驗。經費保障是實施好《辦法》的重要條件。國務院關於“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的財政投入”、“將農機安全檢驗、牌證發放等屬於公共財政保障範圍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規定已很明確。國家層面的政策環境已經具備,農業部在這方面作了大量的協調工作。目前的關鍵性工作,就是各地要層層督導,抓好落實。要一層一層督導,一個一個落實。寧夏農牧廳的主管副廳長,一個縣一個縣地去做政府的工作,就是一個很有效的辦法。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理機構必須增強責任意識和職能意識,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肩負起時代賦予的重任,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抓住各級政府大力扶持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大好時機,積極爭取財政投入,保證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工作有效開展。我們不僅要落實好國家購機補貼政策、讓農民“買得起”農業機械,而且要通過“管得好”農業機械,使農民“用得好、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