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是為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由農業部於1988年1月5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0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05日
- 頒布單位:農業部
《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是為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由農業部於1988年1月5日發布實施。
《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是為加強農用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
拖拉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拖拉機駕駛員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和農機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第二十條 農機...
第四條 市農業機械局是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監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第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及其駕駛員,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農業機械及其牌證和駕駛操作人員的駕駛操作證件。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按國家規定實行登記制度。設區的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
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受省級公安機關委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上道路行駛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農用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安全教育、年度審驗、核發牌證等工作,並由農機監理...
(三)拖拉機上道路行駛和從事農田作業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條件;(四)拖拉機除駕駛室內按行駛證規定載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乘坐人員;(五)拖拉機拖帶掛車或牽引(懸掛)農機具時,必須與其動力匹配,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六)從事...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員的考核,按機動車駕駛員考核標準執行;其他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的考核按規定標準執行。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轉籍或變更時,應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異動登記手續。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駕駛或操作人員,應...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農村農副產品加工、農用...
本規定所稱駕駛員是指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的人員;操作人員是指操作固定式農業機械的人員。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使用、作業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必須按農機監理機關的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駕駛與準駕機型不符的拖拉機;(二)飲酒後不準駕駛...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由公安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委託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有權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農業機械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應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應符合農業部規定的檢驗項目及其技術要求;(二)拖拉機除駕駛室內可按行駛證規定載人外,其他任何部位...
第三條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滿足崗位設定要求,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第二章 職責和條件 第四條 檢驗員執行《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按照國家、...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各種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機。第三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以及與...
聯合收割機行駛證和駕駛證應當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30日農業部發布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農業部令第10號)同時廢止。
(九)擅自對農機改裝、改型,拼裝拖拉機及其他動力機械的;(十)出借、塗改和偽造牌照、證件,或者將農機交給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操縱的。違反前款第(二)、第(五)、第(十)項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並處弔扣四個月...
第六條 農用拖拉機和自走式農業機械在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之前,需要移動或者試車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領臨時號牌或者試車號牌,並按規定的要求駕駛。第七條 農業機械應當保持技術狀態良好,機容整潔,安全設備齊全有效。用於道路...
第二十六條拖拉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等條件,取得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頒發的駕駛培訓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
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登記,核發牌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駕駛證,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處理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行政。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依照國家、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
第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及其駕駛員,按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農業機械管理 第九條 農機監理機關對拖拉機、自走式聯合收割機、鏈軌式作業機械和2.2千瓦以上的其他農用動力機械實行...
第五章 業務規範 第十七條 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按照《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工作規範執行。對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不合格、不按規定檢驗的不得辦理登記業務;嚴禁跨行政區域發牌發證。第...
第八條 需要改裝、改型的農業機械必須確保全全,並應向農機監理機關出具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農機監理機關應給予安全指導,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審批。第三章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管理 第九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具備...
(六)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檔案。農機監理機關需上路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查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攜帶證件,佩戴標誌。第八條 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在道路上...
持有大型輪式拖拉機駕駛操作證安全行駛三年以上者,方可操作聯合收割機。持有實習駕駛操作證者,可按準駕機型單獨駕駛,但不準載運危險物品等。引言 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第五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安全管理信息的互通制度以及案件處理的銜接機制。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操作)證發放的資料、...
(八)擅自對農機改裝、改型,拼裝拖拉機及其他動力機械的;(九)出借、塗改和偽造牌照、證件,或者將農機交給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操縱的。第三十四條 農機及其駕駛員未申領牌照、證件而作業的,除按前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暫時...
一、農村集體、個人和國營農場的拖拉機統一由農機部門管理,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檢驗,辦理報戶(過戶)、發牌證手續,並按照規定對駕駛人員進行考試、考核、年度檢審、安全監理等工作。本著簡化手續、不重複檢驗和考試的原則...
2.總體目標。強化農民安全生產意識,提高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技術水平,改善農業機械安全技術狀態,不斷提高農機註冊登記率、檢審率和駕駛操作人員持證率,全面提升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水平,確保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落實。3.基本原則。堅...
第二十四條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取得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理論教員和教練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並經省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