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意在為加強對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提高聯合收割機技術狀態和駕駛員技術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 發布單位:農業部
- 發布文號:農業部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1999-04-3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施行時間:1999-04-30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意在為加強對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提高聯合收割機技術狀態和駕駛員技術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制定本規定。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已經1999年4月27日農業部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部長 陳耀邦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具體內容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第五條 考試員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簽署考試成績單...
第十五條 各種型號的輪式拖拉機、 聯合收割機必須按規定容量配備滅火器。第三章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 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並經農機監理部門考試合格, 領取駕駛(操作) 證,方準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辦理註冊登記、轉移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補領牌照期間需要臨時行駛、使用的,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者購買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臨時號牌,並按有關規定駕駛操作。第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陝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保障農業機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於1995年...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應服從農機監理機關的安排,參加鄉鎮農機安全聯組,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轉籍,須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必須按農機監理機關的規定參加...
本規定所稱駕駛員是指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的人員;操作人員是指操作固定式農業機械的人員。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使用、作業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拖拉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拖拉機駕駛員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和農機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第二十條 農機...
(三)無駕駛證、操作證操縱農機或者操縱實行牌照管理的農機而無牌照的;(四)操縱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農機進行作業的;(五)飲酒後操縱農機的;(六)違反規定拖帶、牽引車輛或者載人的;(七)在有易燃物場...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由公安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委託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有權進行監督、...
(九)液壓懸掛農機具在停機後應當置於安全位置;(十)符合安全操作、使用的其他規定。第三章 操作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接受農業機械駕駛操作專業培訓,並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
(六)在患有妨礙安全作業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情況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四章 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對在田間、場院停放或者作業過程中的農業機械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農機安全監理...
第六條 未註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需要移動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應當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臨時行駛號牌,並按照規定的要求駕駛。第七條 農業機械應當保持技術狀態良好,機容整潔,安全設備齊全有效。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還...
持有大型輪式拖拉機駕駛操作證安全行駛三年以上者,方可操作聯合收割機。持有實習駕駛操作證者,可按準駕機型單獨駕駛,但不準載運危險物品等。引言 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7.其它能夠證明合法來歷的書面證明。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訂的《拖拉機登記規定》和2006年11月2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訂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同時廢止。
為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生產、訂製和分發管理,保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質量,依據《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等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拖拉機、...
2009年《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公布實施,標誌著農機安全監管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軌道。農業部制修訂了《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農機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制定了...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應當按照規定位置懸掛,不得只掛一面號牌,拖拉機掛車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清晰。第三十四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由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統一...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應當按照規定位置懸掛,不得只掛一面號牌,拖拉機掛車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清晰。第三十四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由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按照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