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重慶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5-10-23
  • 發布單位:83102
  • 發布文號:重府令第83號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令第83號
【發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重府令第83號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構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提灌機械和運輸機械。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構的人員,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本轄區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並受公安部門委託,對農用運輸機械及駕駛員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鄉、鎮農機站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受縣級農機監理機關委託開展農機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據需要設定專(兼)職農機安全管理人員,在鄉、鎮農機站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應當立足農村、農業,遵循有利於農業勞動者生產、生活和確保全全生產的原則。
第六條農機監理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農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普及農業機械安全知識,推廣農業機械安全技術;
(三)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核發、審驗證照以及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
(五)處理農機事故;
(六)依法查處違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農機監理人員掛靠公務,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件,著裝整潔,佩帶國家統一的標誌,文明執法,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章 農業機械及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八條農業機械的技術狀態應當符合農業機械作業的安全技術條件。
禁止生產未經鑑定或者鑑定不合格、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裝農業機械。
擁有、使用、修理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農業機械進行改裝改型。確需改裝改型的,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對符合要求的,農機監理機關應當及時核准。
第九條農業動力機械、運輸機械實行牌、證管理。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在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關或受其委託的單位申請登記,經檢驗合格,核發牌、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轉籍、過戶、報廢應按規定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由農機監理機關按規定進行年度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開展作業。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和農業生產的需要,由農機監理部門進行抽檢。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行走作業時,只準牽引一組作業機械,連線裝置應牢固可靠。大型農業機械通過人多或危險地段,應當有人擴引指揮。
第十二條農業機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規章。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應當基礎牢固、便於安全操作。外露傳動部件應當設定安全罩,危險部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
電器設備線路的安裝和維修。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戶外變壓、配電場地應有固定的遮欄。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場院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配備滅火器材;
(二)作業區內禁止煙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電的農業機械作業;
(四)內燃機排氣管上應當安裝防火罩。
第三章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或操作證後方可駕駛、操作。
第十六條學習加強員應當在教練員指導下駕駛。實習駕駛員可以按報考機型單獨駕駛。
第十七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接受年度審驗,未經審驗或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十八條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應當攜帶駕駛、操作證;
(二)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操作證;
(三)不準駕駛、操作與駕駛證、操作不相符合的農業機械;
(四)不準將農業機械交給沒有駕駛、操作證的人駕駛、操作;
(五)不準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七)串有妨礙安全作業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情況下不準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八)清除雜物、排除故障,應當在停機或者切斷動力後進行。
第四章 農機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機耕道上作業、行駛、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履、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傷亡或者機具、物品損毀的事故。
第二十條農機事故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輕微事故可由縣級農機監理機關委託鄉(鎮)農機站處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監理機關負責處理。重大事故應報告當地政府,並通知市農機監理機關派人參加,處理結果報省農機監理機關備案。特大事故調查程式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違章情切及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農業機械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後,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關。
農機監理機關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案後,應當及時派人趕赴現場處理。
第二十三條農機監理機關在處理事故認定事故責任,處罰事故責任者以及對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等方面,應嚴格按照《四川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處理,農機監理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執行本辦法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對駕駛員給予3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扣押三個月以下駕駛證;對操作人員處以15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扣押一個月以下操作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駕駛人員給予30元至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扣押駕駛證六個月;對操作人員給予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扣押二個月以下操作證。
(一)未取得駕駛、操作資格,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學習駕駛員單獨駕駛農用運輸機械的;
(三)一年內違章記錄超過七次的。
第二十八條駕駛、操作人員肇事後逃逸或者破壞、違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事故真相的,處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操作證。凡被吊銷駕駛、操作證者,兩年不得申領。
第二十九條拒絕、阻礙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違的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農機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駕駛人員是指駕駛農用運輸機械和田間行走作業機械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除第三十三條以外,操作其它農業動力機械的人員稱為操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995年11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