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裝備產業轉型升級,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建設現代都市型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11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研開發與推廣套用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四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完善農業機械科技研發、技術推廣、社會化服務等體系建設,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服務和指導。
第四條 市和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與北京市、河北省等省市有關部門建立農業機械化區域協作機制,在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機械管理等方面開展協作,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農業機械裝備製造和農業機械化作業應當套用節種、節水、節肥、節藥等農業機械化新技術,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鼓勵用農業機械化手段提高農業資源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研究、教育、推廣等機構宣傳和普及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促進農業機械化科技進步和社會化服務。
第八條 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和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科研開發與推廣套用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支持建立完善全市性的產、學、研、推、用深度融合的農業機械化技術創新體系。
本市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及個人開展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和農業機械裝備創新,研發先進適用、綠色高效、智慧型精準、特色專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展農業機械裝備領域的關鍵共性核心技術研究和新型智慧型高效農業機械裝備研究開發。
第十條 本市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投入,進行技術、設備升級改造和自主創新,開發節能、綠色、安全和適應現代都市型農業發展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體系建設,開展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農產品初加工等綠色高效新機具和新技術的引進、示範、推廣,加快節水灌溉、高效植保、產地烘乾、秸稈處理等環節與耕、種、收環節機械化集成配套,推進農業生產全程全面機械化。
本市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參與國內外先進農業機械技術及產品交流與合作,提升行業競爭力。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業機械科學技術人員與農業機械生產企業、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開展技術合作提供必要的便利與支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教學科研單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參與技術推廣,促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轉化。
國家和本市設立的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化技術服務與培訓。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和農業生產技術在科研、生產、推廣等方面的融合機制,推動農作物品種、耕作制度、產後加工工藝、農田基本建設等與農業機械化相適應,促進良種、良法、良地、良機配套,加快品種、栽培、裝備等協同聯動發展。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物聯網、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智慧型控制、衛星定位等信息技術在農業機械裝備和農業機械作業上的套用,推進信息化與農業機械化融合,實現農業機械作業智慧型管理與服務,發展智慧農業。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引進高水平農業機械化人才。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人才培養納入農民教育培訓體系。鼓勵有關高等學校加強農業工程學科建設,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
鼓勵從事農業機械化教育培訓的機構為農業機械使用、維修和管理等人員提供培訓。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培養農業機械化技術人員的理論教學、實際操作教學設施和教師隊伍。鼓勵從事農業機械使用、維修、管理等從業者參加培訓,提高技能。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維修者、作業者應當執行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的,應當符合強制執行的技術規範。
農業機械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需要在本市範圍內統一農業機械技術要求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使用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本市使用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按照規定經檢測合格後應當進行信息編碼登記,相關信息納入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的需要,可以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進行農業機械產品鑑定。
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並公布檢測結果,為購買者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驗明相應的證明檔案或者標誌。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說明農業機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並依法開具銷售發票。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等售後服務責任。
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及時報告市場監管部門,通知農業機械使用者停止使用。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的農業機械。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抽查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完善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農業機械服務組織開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拓寬服務領域和經營範圍,鼓勵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從事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以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農業機械化信息蒐集、整理、發布制度,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維修農業機械和跨區作業免費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使用者依法自願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誠信體系,實行行業自律。
行業組織應當為成員提供農業機械化的相關信息諮詢、技術指導、宣傳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提供便利和服務,維護作業秩序,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跨區作業實際需要,配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做好相關保障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採取措施進行土地整理、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為農業機械化發展創造條件。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對農業機械購置和報廢更新、科研開發與推廣、安全監管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以及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等給予扶持。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機械化扶持資金使用加強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支持老舊農業機械裝備報廢更新,對按照規定進行報廢更新的,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機械深耕深松整地、機播機收等有助於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提升農業生產綜合效益的農業機械作業給予補助。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科研院校,研究、引進先進適用技術。支持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和優惠政策進行農業機械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套用。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進行智慧型製造等技術升級改造,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
第三十二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等建立智慧型農業機械作業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信息技術。
第三十三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油供應部門優先保障重要農時季節農業機械作業用燃油供應。
第三十四條 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最佳化業務流程等方式,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務。
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對購買大型農業機械裝備貸款進行貼息。
第三十六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建設規劃中,應當依法優先安排大中型農業機械停放場(庫、棚)所需建設用地。
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農業機械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用地,並按照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作為設施農業配套用地,按照規定進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按照農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保險制度,將農業機械保險納入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範圍。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研究開發適合本市農業機械特點的保險產品,逐步擴大農業機械的保險範圍。
第六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提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信息通報等工作協調機制,依法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安全檢驗合格的,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核發相應的行駛證和牌照。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未經年度安全檢驗或者安全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核心發操作證件。未取得操作證件的,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第四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作業和行駛過程中,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和行駛證。
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 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微耕機、捲簾機、插秧機、鍘草機、飼料粉碎機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並及時排除隱患。
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檢驗情況進行匯總,建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檔案。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建立安全管理台賬,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第四十三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業機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規章制度。建立農業機械和操作人員管理台賬,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好農業機械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農田、場院作業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統一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事故勘察車輛應當在車身噴塗統一標識。
第四十五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協作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業機械事故的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相關人員截留、挪用有關補貼資金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農業機械化促進和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未申請登記的,由所在地的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所有人限期辦理申報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法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並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操作未經安全檢驗或者安全檢驗不合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操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第五十一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的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者違章作業的,由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妨礙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的《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解讀

12月11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促進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裝備產業轉型升級,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隨著土地流轉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步伐的不斷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已步入與農業經營規模化、生產關係同步推進的新時代,亟需制定一部既與國家上位法和國家政策充分銜接,又有效解決我市農業機械化發展實際問題的地方性法規,切實保障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結果。
據了解,條例分為總則、科研開發與推廣套用、質量保障、社會化服務、扶持措施、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五十四條。
加大農業機械化開發與套用
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和技術推廣套用是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技術支撐。
在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方面,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及個人開展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和農業機械裝備創新,研發先進適用、綠色高效、智慧型精準、特色專用的農業機械。
在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方面,鼓勵支持農業機械科技研究成果轉化,建立健全農機農藝融合機制,推進農業機械化智慧型套用,發展智慧農業。
提高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能力
大力推進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是實現農業機械化的現實途徑,對促進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條例規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維修農業機械和跨區作業免費提供信息服務,為農業機械跨區作業提供便利和服務,維護作業秩序,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跨區作業實際需要,配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做好相關保障和服務。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採取措施進行土地整理、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為農業機械化發展創造條件。
明確農業機械化發展扶持措施
相應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是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快速發展的關鍵。
條例對農業機械製造、購置、作業、報廢等環節均明確給予相應的補貼;對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的收入,給予稅收優惠;運輸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對購買大型農業機械裝備貸款進行貼息。
農業機械的存放用地困難是調研反映的突出問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建設規劃中,應當依法優先安排大中型農業機械停放場(庫、棚)所需建設用地;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安排農業機械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用地,並按照規定減免相關稅費;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作為設施農業配套用地,按照規定進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按照農用地管理。
同時,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等建立智慧型農業機械作業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信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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