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10.15
  • 實施時間:1991.10.15
第一條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為對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以下簡稱計畫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計畫和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做好準備工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和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審議決定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承辦前款規定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應當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對上年度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畫和預算的初步安排進行視察或者調查。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市人民政府關於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聽取的時間一般在當年第三季度。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代表對計畫和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視察,也可以組織專題審查組,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進行審查。
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計畫和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第六條 在計畫執行過程中,主要計畫指標需要部分變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由於國家指令性計畫變動引起的主要計畫指標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執行,同時向常務委員會通報,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上作關於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時予以說明。
第七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預算收入總額追減或者預算收入總額不變而支出總額追加時,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由於國家專項追加、追減或者預算劃轉引起的預算總額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執行,同時向常務委員會通報,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上作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予以說明。
第八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當預算收入總額增加,支出總額相應增加並保證預算收支平衡時,由市人民政府執行,同時報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上作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予以說明。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關於計畫和預算部分變更的建議,不得遲於當年10月31日。
第十條 財經委員會負責對市人民政府關於計畫和預算部分變更的建議進行初審,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時,由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糾正;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也可以依法提出質詢。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