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審批監督規定

1992年3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2年8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審批監督規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8.27
  • 實施時間:1992.08.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和提出,第三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第五章 計畫和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以下簡稱計畫和預、決算)的審批監督工作制度化、規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用維吾爾、漢兩種文字編制。計畫執行情況和決算中的數據,要以統計、財政部門的數據為準。
第三條 本市總預算、總決算由市本級預、決算和下一級預、決算及上一級預算下撥的各項補助和專款組成。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預、決算草案時,市本級預、決算應當單列。
本市預算應做到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預算。
第四條 本市計畫和預算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第五條 計畫和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和提出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一計畫和預算年度之前,按規定編制計畫和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制。
計畫和預、決算的編制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第七條 本市預算實行複式預算,分為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兩部分。編制預算時,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應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結構。
第八條 本市計畫的編制,要堅持積極可靠,留有餘地的原則。
預算收入的編制,要堅持積極可靠、穩定增長的原則;預算支出的編制,要堅持量入為出、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留有後備的原則。在保證經常性支出的基礎上,安排好建設性支出;決算的編制,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劃清預算年度,分清資金界限,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
第九條 本市預算按本市當年財力預算總支出額的1%-3%設定預備費,用於解決當年預算執行中難以預料的特殊開支。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級計畫、財政部門的部署,具體編制本市的計畫草案和市本級的預、決算草案,並負責匯總編制本市的總預、決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一條 本市中長期計畫草案,應在計畫期第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十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年度計畫和預、決算草案,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當年會議召開前十五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計畫草案和預、決算草案應包括:
(一)計畫草案、預、決算草案及其綜合性簡表;
(二)上期計畫執行情況及本期計畫安排的報告;上期預算執行情況及本期預算安排的報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市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和年度預、決算草案及其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計畫和預、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時可採取以下形式:
(一)按代表團分組審議;
(二)按系統聯組專項審議;
(三)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專門審議;
(四)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計畫和預、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人員必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的詢問。
第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就計畫和預、決算草案及其報告的有關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書面提出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受質詢機關必須在會議期間負責答覆。
第十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大會主席團和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對已批准執行的中長期計畫,向大會提出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審議。
不提請大會審議的修正案,由大會秘書處根據主席團的決定向修正案提出者說明。
修正案獲得通過,市人民政府要按修正案的要求調整和修改中長期計畫。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計畫和預、決算草案及其報告進行審查,然後提出計畫和預、決算審查結果的報告和決議草案,提請大會主席團審查。
大會主席團通過計畫和預、決算審查報告及決議草案後,將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審議表決。
第十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提請大會審查和批准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可授權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預、決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本市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和預算,市人民政府在執行中如因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變更時,應事先提出變更的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計畫和預算部分變更的報告。市人民政府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舉行前十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計畫和預算部分變更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和預算部分變更的具體項目;
(二)有關部分變更的說明。
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政策和財政體制的變化或屬於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項目和下撥的各項專款或屬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內決定的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不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但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計畫、預算部分變更時,要作出說明。

第五章 計畫和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本市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和預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的本市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其決議、決定要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應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計畫和預算年度開始後,計畫和預算草案在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前,暫按市人民政府編制的計畫和預算草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預備費必須按規定動支。除因緊急情況必須支出外,上半年不得動用。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計畫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就計畫和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其有關部門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負責答覆。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對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可進行調查或視察,對有關問題可以提出詢問。必要時,對重大問題可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人民政府執行計畫和預算的具體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計畫預算違法行為:
(一)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而變更計畫、預算的;
(二)計畫和預算執行報告、財政決算草案虛假的;
(三)擅自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或將預算外支出轉為預算內支出的。
對有以上違法行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批評或作出糾正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和行政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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