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審批的監督規定

1992年3月16日烏魯木齊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2年8月27日自治區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准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1996年10月28日烏魯木齊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修正 1996年12月14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批准 1996年12月24日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11-22號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審批的監督規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2.24
  • 實施時間:1996.12.2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和提出,第三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第五章 計畫和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以下簡稱計畫和預、決算)的審批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用維吾爾、漢兩種文字編制。劃、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中的數據,要以統計、財政部門的數據為準。
第三條 本市總預算、總決算由市本級預、決算和匯總的下一級預、決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由本級各部門的預算組成,並包括下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本級對下級返還或給予補助的數額以及本級向上級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對本級返還或補助的數額。
預算應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四條 本市計畫和預算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第五條 計畫和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和提出

第六條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編制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第七條 本市預算按複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
第八條 預算收入的編制,要堅持積極可靠、穩定增長的原則,應與本市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預算支出的編制,應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並應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決算的編制,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條 本市預算按本市當年財力預算總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定預備費,用於解決當年預算執行中難以預料的特殊開支。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市的計畫草案和市本級的預、決算草案,並負責匯總編制本市的總預、決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分別依法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市年度計畫草案和市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
對本市中長期計畫草案,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應在計畫期第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計畫草案和預、決算草案應包括:
(一)計畫草案、預、決算草案及其綜合性簡表;
(二)上期計畫執行情況及本期計畫安排的報告;上期預算執行情況及本期預算安排的報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計畫和預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市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市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計畫和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時,可採取以下形式:
(一)代表團審議;
(二)系統聯組專項審議;
(三)專門委員會或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四)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計畫和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時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算草案及其報告以及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人員必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就計畫和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中的有關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書面提出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會議期間負責答覆。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計畫和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計畫和預算審查結果的報告提請大會主席團審查。
大會主席團通過計畫和預算審查報告後提出計畫和預算決議草案,並將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審議表決。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和預算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決算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並對區(縣)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計畫和預、決算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本市計畫和市本級預算的部分變更。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和預算,市人民政府在執行中如因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變更時,應事先提出變更的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計畫和預算部分調整變更的方案,市人民政府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計畫和預算部分調整變更的方案應包括:
(一)調整變更的具體項目、數額;
(二)調整變更的原因及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在計畫和預算執行中,因國家政策和財政體制的變化或屬於上級政府下達項目、返還或給予補助而引起計畫、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計畫、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 計畫和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市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和市本級預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決算和計畫、預算的部分調整變更,其決議、決定要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在計畫和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計畫和預算草案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計畫草案和上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執行。計畫和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批准的計畫和預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計畫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計畫、預算執行中或決算中的有關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或質詢。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答覆詢問或質詢。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計畫、預算和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依法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屬各部門、各單位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計結果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人民政府和下級政府計畫、預算和決算的具體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責成市人民政府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而變更計畫、預算的;
(二)計畫、預算執行報告,財政決算草案虛假的;
(三)擅自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或將預算外支出轉為預算內支出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和行政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依法加強對預算外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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