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規定

1997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2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
  • 頒布時間:1997.04.26
  • 實施時間:1997.04.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和預算的初步審查,第三章 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部分調整和審查和批准,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規範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和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的審查和批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市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和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市計畫和市本級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
第三條 計畫、預算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章 計畫和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計畫預算審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計畫預算工委)應當對計畫、預算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計畫預算工委提交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編制計畫、預算的要求;
(二)編制計畫、預算的依據;
(三)上一期計畫和上一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材料;
(五)預算收支總表、收支明細表、各部門基本數字表;
(六)初步審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計畫預算工委就計畫、預算的初步審查舉行全體會議時,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回答計畫預算工委委員的詢問。
第六條 初步審查結束後,計畫預算工委應當分別就計畫草案、預算草案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初審報告。初審報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上一期的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本期計畫、預算安排是否合法、恰當;
(三)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證計畫、預算實現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關於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計畫、預算的建議;
(五)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七條 主任會議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對計畫預算工委的初審報告進行審議。計畫預算工委應當根據主任會議審議的意見,對初審報告進行修改,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計畫財經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報告。

第三章 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材料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
(一)上一期計畫執行情況和本期計畫草案的報告;
(二)計畫草案;
(三)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四)預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前款所列材料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中長期計畫草案及其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報告,並進行審議。
審議可以採用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計畫草案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計畫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的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畫安排的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已經確定的指導思想;
(三)計畫安排的措施是否與確定的目標和指標相銜接,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是否切實可行;
(四)對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措施;
(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十一條 預算草案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預算結構是否合理。
(三)預算編制是否體現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收入的編制是否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相適應,有無隱瞞、少列的情況;
(五)預算支出的編制是否合理,是否貫徹了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和統籌兼顧、確保重點的原則,對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資金安排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計畫草案、預算草案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代表中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就與計畫、預算有關的問題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質詢案。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計畫財經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聽取計畫預算工委關於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初審報告,並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對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審查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計畫、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表決。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計畫財經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並交計畫財經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計畫財經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五條 主席團決定將修改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議案提交大會表決的,應當先表決修改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議案,再就關於計畫、預算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計畫草案和預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政府投資項目的預安排方案。預安排的項目,原則上為續建項目。
預安排方案經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預安排方案在該年度計畫、預算被批准後失效,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經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預算為準。

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部分調整和審查和批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在編制調整方案時,應當徵求常務委員會的意見,並於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計畫、預算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送計畫預算工委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計畫調整方案或者預算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於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上述方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將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應當先表決修改調整方案的議案,再就關於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後,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提請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算草案;
(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三)市審計機關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將決算草案主要內容和審計工作報告主要內容送計畫預算工委進行初步審查。
計畫預算工委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初步審查時必須的其他材料。
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決算草案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預算執行是否出現赤字;
(四)重點支出是否得到保證。
初步審查結束後,計畫預算工委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初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計畫瞀工委關於決算草案的初審報告,並進行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國有資產收益的預算和決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