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大慶市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程式規定(試行)》是於2010年由大慶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頒布單位:大慶市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試行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
慶政發〔2010〕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程式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大慶市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市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進一步提高我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社會管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發〔2005〕46號)、《大慶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慶政發〔2005〕30號,以下簡稱《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堅持以為民服務為宗旨,以“統一領導、協同處置;依法規範、加強管理;資源整合、科學應對”為原則,最大可能控制、減輕和消除社會危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為廣大市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條 大慶市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作為政府應急指揮工作的中樞,代表市政府行使應急指揮職權,與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應急成員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之間是指揮與被指揮的關係。具體工作中,應急指揮中心除承擔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原職能外,在市政府應急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領導下,擔負全市範圍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報警受理、先期處置、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等職責。
第四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作為具體實施處置救援工作的常規力量,應當建立與應急指揮中心相銜接的24小時值班備勤工作機制以及相應的保障制度。暫不具備值班備勤條件的應急成員單位,相關領導和聯絡員必須隨時保持通訊暢通。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應急單位和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支持應急指揮中心和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應急成員單位做好各類案(事)件以及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救援工作。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應急指揮中心、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應急成員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應急單位和部門。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七條 在應急工作中,應急指揮中心具體擔負以下工作職責:
(一)負責統一受理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報警。
(二)負責統一受理全市各類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應急求助報警。
(三)負責受理各應急成員單位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處置、救援工作職責等行為的投訴報警。
(四)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處置一般級別突發公共事件。
(五)負責協助市政府應急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指揮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處置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三個級別突發公共事件。
(六)負責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求助信息的收集、傳遞、報送工作。
(七)在市政府應急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對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的隊伍、裝備、物資、避難場所等應急資源進行統一調用。
(八)負責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日常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求助等事項報警受理和先期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九)負責指導、協調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適時開展應急演練,提供應急管理平台技術支持。
(十)負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第八條 原來直接擔負受理報警、處置救援任務的單位和部門,繼續履行其工作職責,同時接受應急指揮中心工作指令。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由以下應急成員單位牽頭,相關單位和部門配合,開展相應處置救援工作:
(一)市民政局:負責非常規救災物資採購與儲存;核查、統計、上報自然災害災情,申請救災款物;組織開展災民安置、轉移,做好死傷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社會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物資,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要。
(二)市水務局:負責牽頭處置洪澇災害、乾旱災害重大險情以及城市供水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有計畫、有組織的協同有關部門推進防洪、抗旱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
(三)市安監局:負責牽頭處置各類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市衛生局:負責牽頭處置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衛生事件。
(五)市公安局:負責牽頭處置重特大、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及恐怖攻擊、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嚴重刑事犯罪案件。
(六)市畜牧獸醫局:負責牽頭處置重大動物疫情。
(七)市農委:負責牽頭處置重大植物疫情。
(八)市地震局:負責牽頭協調處置地震災害。
(九)市環保局:負責牽頭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以及重大環境污染、放射性災害事故。
(十)市國土局:負責牽頭處置突發性地質災害。
(十一)市林業局:負責牽頭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事故。
(十二)市城管委:負責牽頭處置城市供暖、燃氣系統重大險情和事故,以及城市排水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
(十三)大慶電業局:負責牽頭處置城市供電系統重大險情和事故,以及城市供電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
(十四)市氣象局:負責監測、預警暴雨、暴雪、冰雹、沙塵暴、龍捲風、高溫、寒潮等災害性天氣,並對其所造成的重大氣象災害的抗災救災工作進行跟蹤服務。
第九條 對於一般應急案(事)件及民眾緊急求助,由應急指揮中心視情分配處置任務,市應急成員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直接或組織下級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第十條 其他應急成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任務。
第三章 接報受理
第十一條 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接警工作,應當堅持有警必接、有險必救、有求必應、有難必幫。
第十二條 應急指揮中心實行“就近指令”和“分類指令”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保證處置、救援工作時效和質量。具體接報受理過程中應當做到:
(一)著裝嚴整,態度熱情,用語文明,處理及時。
(二)接聽電話時,應當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三)下達工作指令時,用語應當明了直接,不能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應當選擇準確、簡單的詞語,直截了當向受令者通報情況,使其能夠迅速領會、掌握要點。
(四)堅持“規範、完備、及時”的原則,做好接報、指揮、處置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十三條 應急指揮中心對受理的各類案(事)件報警,應迅速判明情況,及時指令相關應急成員單位進行調查處理,並跟蹤、掌握案(事)件處置情況。
第十四條 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或者重特大案(事)件時,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通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五條 應急指揮中心在受理投訴報警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投訴的具體內容、被投訴人基本情況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主要情況,並及時交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有權管轄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具體承辦單位和部門負責後續調查處理、告知投訴人等相關工作,同時將處理情況抄送應急指揮中心備查。
第十六條 應急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各項保密工作規定,嚴禁將各類案(事)件、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投訴事項等情況泄露給其他無關人員。
第十七條 對於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和一般諮詢、投訴事項報警,應急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相關事項的主管部門和單位,或者將其電話直接轉給相關單位,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四章 處置救援
第十八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自行接到的突發公共事件報警,應當在報告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的同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第十九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在接到應急指揮中心指令後,必須攜帶必要裝備,以最快速度到達現場,對相關案(事)件進行處置和救援。
第二十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到達現場後,應當立即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到達現場時間,通報現場最高指揮員姓名、聯繫方式、現場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由多個單位或部門聯合處置救援的,按照《總體應急預案》及各專項預案確定現場指揮人員,並由其負責現場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於正在發生的各類案(事)件和事故,先期到達現場的人員在不足以制止、控制局面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在第一時間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由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調集相關力量增援。
第二十三條 處置和救援工作結束後,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反饋情況,並做好處置、救援工作記錄。處置工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外國人的案(事)件,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除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應急指揮中心,由應急指揮中心指令市外僑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門派人協助開展工作。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應急指揮中心的工作運轉、設備維護等所需經費給予保障,確保應急指揮中心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二十六條 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建立與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或主要應急成員單位之間的日常測線、點名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和工作指令及時、準確傳達。
第二十七條 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使其具備較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分析判斷、指揮協調能力。
第二十八條 應急指揮中心應當採取電話回訪報警人、定期編髮工作通報等有效措施,對處置救援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問效,逐步建立、完善對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處置救援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應當不斷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並為其工作正常運轉提供良好的經費、裝備保障。
第三十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應當結合應急工作實際,經常性開展政治教育、崗位練兵等培訓工作,提高相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
第三十一條 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在市政府應急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各單位的協調配合和應急處置能力。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也應當積極開展專項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演練和處置實際,積極修訂、完善工作預案,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協助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修訂、完善《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定期組織開展風險隱患普查、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區、本行業和領域內的各類風險隱患情況,及時落實綜合防範和處置措施,相關工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應急指揮中心。
第三十四條 各專業應急救援中心和應急成員單位應當定期核查、補充、更新應急物資和裝備,並做好應急指揮平台信息資源的管理維護,相關數據變更情況應在第一時間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第三十五條 應急指揮中心要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及時改進、提高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不斷增強應急能力。
第六章 責任獎懲
第三十六條 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依法對相關單位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分管領導以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一)拒不服從應急指揮中心指令的;
(二)在應急處置、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或者因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遲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信息的。
第三十七條 對於在應急指揮和處置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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