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為建立健全我市較大以上大火災事故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從思想上、組織上、物質上做好有效處置我市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充分準備,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我市全面振興發展提供安全保障,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7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跨區域或超出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較大以謎朵舉上火災事故。
1.4 工作原則
以保護全市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中心,本著“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快速反應、協同作戰,提前準備,強化配合”的原則,做好處置火災的準備和應對工作。
(1)以人為本,科學施救。處置火災事故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貫徹“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始終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保證滅火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放在整個滅火救援行動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危櫃求備害。
(2)快速反應,協同作戰。火災發生後,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快速回響,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任務分工統一行動、密切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快速高效地處置火災事故。
(3)提前準備,強化配合。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任務分工,提前做好各項滅火救援應對準備。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每年開展2次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實戰演練,提高協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 市政府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
當發生較大以上火災姜歸事故時,市消防支隊及時將情況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成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啟動本預案,(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公安局分管領導
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成員單位:佳木斯軍分區
市公安局
市委宣傳部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財政局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市城鄉建設局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市交通運輸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市公安消防支隊
森警支隊
市環保局
市人防辦
市氣象局
佳木斯火車站
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
市供排水公司
佳木斯中然燃氣發展有限公司
2.1.2 應急指揮部具體職責
(1)制定總體決策和戰鬥行動方案,發布作戰指令,統一調度各方滅火救援牛剃整斷力量實施滅火救援行動。
(2)及時掌握火場變化情況,提出回響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
(3)徵用、調用社會資源用於滅火救援行動。
(4)組織各縣(市)區政府、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消防部門人員收集火災事故相關信息。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及時確立新聞發言人,統一向社會發布災害信息和救援行動進程。
(6)及時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部門開展火災事故原因調查認定。
(7)負責善後工作。
2.2 成員單位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指揮火災發生地公安部門做好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現場秩序維護、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現場危險情況檢測、人員搜救及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為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
(2)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收集、分析火災事故信息,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伍和其他應急戰朽辯救援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牽頭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完成火災事故應 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佳木斯軍分區根據滅火救援任務需要,向省軍區報告及時協調北部戰區各軍種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滅火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核生化部隊參與芥子氣、沙林毒氣等核生化事故應急救援,實施現場檢測、輸轉、洗消、引爆等救援。
(4)森陵臘乘糊警支隊根據滅火應急救援任務需要,組織森警官兵參加相應滅火救援工作。
(5)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相關專家,對易燃易爆等場所發生的火災事講微閥故應急救援和涉及生產安全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配合或按照市政府授權,會同有關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6)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監測、評估火災事故現場的環境情況,確定污染因子、濃度和影響範圍,提供消除環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議;督促、指導事發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污染物進行處置,做好災後次生災害的防護工作。
(7)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建築專家參與滅火救援專家組,評估論證火災事故發展趨勢,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組織工程車輛裝備供應,及時協助公安消防部隊開闢救人通道。
(8)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根據火災事故現場人員傷亡情況,組織衛生應急隊伍對現場傷員進行救治和應急處置,
及時匯總人員搶救和傷亡情況,對可能發生疫情、染毒的火災事故現場進行防疫、消毒處置。
(9)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負責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按照前方指揮部的命令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快速修復損壞的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10)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火場無線電應急通信頻率保障,監測、定位和處置無線電干擾事件,保證應急救援指揮無線電通信安全;協調市內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保障滅火應急救援指揮的通信暢通。
(11)市人防辦負責為消防部隊及其他滅火救援隊伍在撲救人防地下工程火災事故時,為現場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滅火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運送保障,組織調配緊急救援、人員撤離及物資疏散等所需的運輸工具,通知路橋收費站為應急救援車輛開設綠色通道。
(13)佳木斯火車站負責落實應急救援所需鐵路運輸車輛, 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快速運輸。
(14)市財政局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按照分級負擔原則,負責組織協調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經費。
(15)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市本級滅火救援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16)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報導的組織協調工作。
(17)市氣象局負責現場氣象監測,提供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為災害事故現場提供風速、風向、溫度、濕度等滅火救援所需氣象資料。
(18)市供排水公司負責現場區域內市政供水管網的臨時增壓和現場排水。
(19)佳木斯中然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易燃易爆處置專家參與滅火救援專家組,評估論證火災事故發展趨勢,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組織專業搶修工程車輛裝備供應,配合公安消防部隊處置易燃易爆災害事故等。
2.3 現場指揮部及下設工作組職責
發生較大以上火災時,在火災事故現場設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相應的火場應急處置工作組。
2.3.1 滅火救援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牽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及軍分區、森警、相關技術專家等其他滅火救援力量組成。主要負責分析研判災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火災評估並提供技術支持,制定作戰方案,部署作戰任務,指揮和執行滅火救援行動。
2.3.2 安全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故單位保衛部門等組成。主要負責內外現場警戒、疏散人員車輛、交通管制,保證救援現場交通暢通和救援秩序良好。
2.3.3 現場檢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氣象局、軍分區協調防化部隊等組成。主要負責對現場危險品、生化物品等災害源性質、危害範圍、危害程度以及現場環境污染情況進行不間斷監測,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提出處置對策。
2.3.4 衛生應急組。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牽頭,急救中心、疾控中心、各醫院等醫療衛生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組織防疫專家及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心理干預,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疫情的預防控制工作。
2.3.5 勤務保障組。政府主管副秘書長負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保障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工信委、人防辦、通信管理辦、佳木斯火車站、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供排水公司、佳木斯中然燃氣發展有限公司及事發縣(市)區政府組成。主要負責掌握撲救火災所需物資的分布和儲備情況,制定戰勤保障預案,組織調運滅火救援所需裝備、滅火劑和物資、油料供應補給,調撥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現場通信聯絡暢通,切斷現場燃氣管線,現場物資和人員轉移,同時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受影響地區人民民眾的生活保障。
2.3.6 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文廣新局、佳木斯日報社、消防支隊及事發縣(市)區政府宣傳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根據火災動態和撲救情況,協調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指導相關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向社會發布災害信息和救援進程。
2.3.7 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事發縣(市)區政府及相關技術專家等組成。主要負責對災害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適時向宣傳報導組提供調查進展情況。
3 等級回響劃分
火警按照場所性質、撲救難度、嚴重程度、影響範圍等劃分為一、二、三、四、五級,一級最低,五級最高。分別用綠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其中,火警五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一級,火警四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二級,火警三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三級,火警二級、一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四級。
一級至二級火警由事發縣(市)區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撲救,三級至五級火警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
3.1 一級火警
(1)無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小的普通建築火警。
(3)帶電設備(線路)其他類火警。
3.2 二級火警
(1)有較少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普通建築火警。
(3)燃燒面積較小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一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3 三級火警
(1)有少量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小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二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4 四級火警
(1)有較多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較大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三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5 五級火警
(1)有大量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四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 預警監測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
確定為三級、四級、五級火警後,縣(市)區政府和當地消防部門要在事件發生15分鐘內,立即向市政府及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信息,市政府及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後30分鐘內向省政府及省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信息。確實難以全面、準確掌握火災事故情況的,事發地政府和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政府或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初步情況,並說明原因,在後續應急處置過程中,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火災事故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立即報告。
市公安消防支隊要及時匯總核實信息,並上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同時將有關領導對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時傳達到事發地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4.1.2 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火災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火單位基本情況、火災事故性質、人員被困及傷亡情況、火勢發展趨勢、到達現場力量和已採取的措施。
4.2 應急值守
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建立應急值守制度,並有固定的聯繫電話,確保一旦發生火災時,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能在第一時間與各成員單位聯絡。
5 應急處置
5.1 處置措施
5.1.1 處置程式
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下級報告,確定為三級、四級、五級火警後,應立即向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市公安局報告,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確定啟動《佳木斯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在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啟動本系統的子預案。預案啟動後,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派員趕赴火災現場,成立前方指揮部組織指揮滅火救援工作。
5.1.2現場指揮部設定
現場指揮部設在火災事故現場周邊適當的安全位置,也可設立在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暢通,指揮迅速不間斷。要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標識,保證現場指揮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5.2 力量調派
5.2.1 力量調動許可權
確定為三級、四級、五級火警後,需其他縣(市)區滅火救援力量共同處置時,由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報請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調動。涉及調動駐軍力量的,由部隊按兵力調動批准許可權逐級報批後參與應急處置。
5.2.2 力量調動原則
按照“就近調動”原則,為便於滅火救援力量及裝備器材快速集結於火災事故現場,以佳木斯市為中心,將全市劃分為4個滅火救援協作區。
第一協作區:市區、樺南縣
第二協作區:市區、湯原縣
第三協作區:市區、樺川縣
第四協作區:富錦市、同江市
5.2.3 力量調動順序
根據火災事故性質和滅火救援行動的需要,力量調動順序為:滅火救援專業力量、指揮部成員、專家組成員及醫療救護、電力、燃氣、市政、環保、通信、武警、駐軍等其他輔助救援力量。同時,根據滅火救援行動需要適時調集其他消防增援力量到場。
特殊情況按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命令執行。
5.3 擴大應急
當火災事故發展至本級力量難以控制,尤其是當火災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時,應擴大回響範圍,提高指揮層級,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提請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提請省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4 應急終止
三級、四級、五級火警的應急救援行動的終止,由發布啟動四級、五級火警撲救應急處置行動的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的發展情況,經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決定終止滅火救援應急處置行動。
滅火救援行動終止後,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向各成員單位發布結束應急狀態的通告。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善後恢復和災後重建工作,儲備和調集生活類救災物資,做好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災害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事故對社會的後續影響。對於調集增援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參戰中的物資損耗,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與適當的補貼。
6.2 調查評估
火災事故處置完成後,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單位組成火災事故調查評估小組,調查火災原因,確認火災責任,並預測火災事故後果,撰寫專題調查報告,按規定上報,組織救火人員進行總結。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隊是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各企事業專職消防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要在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的統一領導下,納入全市滅火救援指揮體系,並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具體的業務指導,開展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滅火救援水平。要加強社區、重點單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設,建立聯勤聯訓機制,發揮其在火災事故應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2 物資保障
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火災事故應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火災應急處置期間消防器材裝備和應急物資的調撥及緊急配送;為火災事故處置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
7.3 交通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佳木斯火車站以及民航、航運系統等有關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和搶險救災物資、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7.4 滅火救援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滅火救援所需專用物資、裝備器材的儲備。特別是對個別種類的滅火劑的儲備,如A類泡沫、抗溶性泡沫、水成膜泡沫、類乾粉等,一定要根據當地的所需情況做好儲備工作,應建立消防戰勤保障專用庫,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管理或委託公安消防有關部門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和調用制度。
7.5 應急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辦負責保障重大火災事故現場的應急通信,確保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通信系統指揮暢通。市公安消防支隊建立利用移動指揮車和衛星通信車內的衛星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圖傳系統、語音及數據傳輸系統,實現對滅火救援現場的直接指揮。各成員單位到場後,由消防部隊統一配發手持電台實現相互間通信聯絡,各成員單位現場負責人的通信呼號為“單位簡稱”,如“環保”。
7.6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指導督促各級衛生計生部門組建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趕赴現場開展衛生應急工作,並負責對消防部門所需急救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7.7 消防水源保障
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公共消防水源的保障。加強各類消防水源的建設,會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建立應急消防水源供給機制,確保消防部隊和其他滅火救援隊伍在實施火災事故撲救時用水的足量供給。
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隊承擔。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中明確的職責任務制定本系統的子預案,並負責日常管理。
8.1 培訓和演練
各成員單位要開展包括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本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結合上級政府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政府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本部門預案。
8.2 預案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火災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火災事故應對和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3 預案實施(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

解讀

一、目的意義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從思想上、組織上、物質上做好有效處置我市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充分準備,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背景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章滅火救援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依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第四節執勤戰鬥預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以轄區災害事故風險和危害調查評估結果為依據,按照最大、最難、最危險、最複雜情況下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制定執勤戰鬥預案,包括:跨區域滅火與應急救援預案、滅火作戰和應急救援類型預案、重點單位滅火作戰預案和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預案。依據《黑龍江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主要內容。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跨區域或超出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重大火災事故。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科學施救。處置火災事故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貫徹“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始終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保證滅火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放在整個滅救援行動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危害。
(二)快速反應,協同作戰火災發生後,各級、各部門要快 速回響,在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任務分工統一行動、密切 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快速高效地處置火災事故。
(三)提前準備,強化配合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任務分工,提前做好各項滅火救援應對準備。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定期開展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實戰演練,提高協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
五、應急指揮體系組成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體系組成市政府成立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火災事 故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局長和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擔任,成員由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財政局、安全監管局、住建局、衛生計生委、交通運輸局、工信委、公安消防支隊、環保局、人防辦、通信管理局、氣象局、佳木斯鐵路段、市電力公司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1名,聯絡員由各單位職能處室負責人擔任。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 室設在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分管副支隊長擔任。
(二)應急指揮體系職責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各項組織 指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制定總體決策和戰鬥行動方案,發布作戰指令,統一調度各方滅火救援力量實施滅火救援行動。
2、及時掌握火場變化情況,提出回響措施,適時調整作戰 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
3、徵用、調用社會資源用於滅火救援行動。
4、組織縣(市)、區政府、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消防部門人員收集火災事故相關信息。
5、及時向省政府和公安廳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 及時確立新聞發言人,統一向社會發布災害信息和救援行動進程。
6、及時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部門開展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認定。
7、負責善後工作。
(2)及時掌握火場變化情況,提出回響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
(3)徵用、調用社會資源用於滅火救援行動。
(4)組織各縣(市)區政府、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消防部門人員收集火災事故相關信息。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及時確立新聞發言人,統一向社會發布災害信息和救援行動進程。
(6)及時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部門開展火災事故原因調查認定。
(7)負責善後工作。
2.2 成員單位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指揮火災發生地公安部門做好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現場秩序維護、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現場危險情況檢測、人員搜救及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為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
(2)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收集、分析火災事故信息,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部隊、專職消防隊伍和其他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牽頭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完成火災事故應 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佳木斯軍分區根據滅火救援任務需要,向省軍區報告及時協調北部戰區各軍種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滅火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核生化部隊參與芥子氣、沙林毒氣等核生化事故應急救援,實施現場檢測、輸轉、洗消、引爆等救援。
(4)森警支隊根據滅火應急救援任務需要,組織森警官兵參加相應滅火救援工作。
(5)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相關專家,對易燃易爆等場所發生的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和涉及生產安全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配合或按照市政府授權,會同有關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6)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監測、評估火災事故現場的環境情況,確定污染因子、濃度和影響範圍,提供消除環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議;督促、指導事發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污染物進行處置,做好災後次生災害的防護工作。
(7)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提供建築專家參與滅火救援專家組,評估論證火災事故發展趨勢,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組織工程車輛裝備供應,及時協助公安消防部隊開闢救人通道。
(8)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根據火災事故現場人員傷亡情況,組織衛生應急隊伍對現場傷員進行救治和應急處置,
及時匯總人員搶救和傷亡情況,對可能發生疫情、染毒的火災事故現場進行防疫、消毒處置。
(9)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負責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按照前方指揮部的命令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快速修復損壞的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10)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火場無線電應急通信頻率保障,監測、定位和處置無線電干擾事件,保證應急救援指揮無線電通信安全;協調市內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保障滅火應急救援指揮的通信暢通。
(11)市人防辦負責為消防部隊及其他滅火救援隊伍在撲救人防地下工程火災事故時,為現場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滅火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運送保障,組織調配緊急救援、人員撤離及物資疏散等所需的運輸工具,通知路橋收費站為應急救援車輛開設綠色通道。
(13)佳木斯火車站負責落實應急救援所需鐵路運輸車輛, 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快速運輸。
(14)市財政局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按照分級負擔原則,負責組織協調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經費。
(15)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市本級滅火救援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16)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報導的組織協調工作。
(17)市氣象局負責現場氣象監測,提供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為災害事故現場提供風速、風向、溫度、濕度等滅火救援所需氣象資料。
(18)市供排水公司負責現場區域內市政供水管網的臨時增壓和現場排水。
(19)佳木斯中然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易燃易爆處置專家參與滅火救援專家組,評估論證火災事故發展趨勢,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組織專業搶修工程車輛裝備供應,配合公安消防部隊處置易燃易爆災害事故等。
2.3 現場指揮部及下設工作組職責
發生較大以上火災時,在火災事故現場設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相應的火場應急處置工作組。
2.3.1 滅火救援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牽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及軍分區、森警、相關技術專家等其他滅火救援力量組成。主要負責分析研判災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火災評估並提供技術支持,制定作戰方案,部署作戰任務,指揮和執行滅火救援行動。
2.3.2 安全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故單位保衛部門等組成。主要負責內外現場警戒、疏散人員車輛、交通管制,保證救援現場交通暢通和救援秩序良好。
2.3.3 現場檢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氣象局、軍分區協調防化部隊等組成。主要負責對現場危險品、生化物品等災害源性質、危害範圍、危害程度以及現場環境污染情況進行不間斷監測,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提出處置對策。
2.3.4 衛生應急組。由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牽頭,急救中心、疾控中心、各醫院等醫療衛生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組織防疫專家及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心理干預,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疫情的預防控制工作。
2.3.5 勤務保障組。政府主管副秘書長負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保障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工信委、人防辦、通信管理辦、佳木斯火車站、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供排水公司、佳木斯中然燃氣發展有限公司及事發縣(市)區政府組成。主要負責掌握撲救火災所需物資的分布和儲備情況,制定戰勤保障預案,組織調運滅火救援所需裝備、滅火劑和物資、油料供應補給,調撥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現場通信聯絡暢通,切斷現場燃氣管線,現場物資和人員轉移,同時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受影響地區人民民眾的生活保障。
2.3.6 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文廣新局、佳木斯日報社、消防支隊及事發縣(市)區政府宣傳部門組成。主要負責根據火災動態和撲救情況,協調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指導相關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向社會發布災害信息和救援進程。
2.3.7 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事發縣(市)區政府及相關技術專家等組成。主要負責對災害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適時向宣傳報導組提供調查進展情況。
3 等級回響劃分
火警按照場所性質、撲救難度、嚴重程度、影響範圍等劃分為一、二、三、四、五級,一級最低,五級最高。分別用綠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其中,火警五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一級,火警四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二級,火警三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三級,火警二級、一級對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劃分的預警級別的四級。
一級至二級火警由事發縣(市)區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撲救,三級至五級火警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
3.1 一級火警
(1)無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小的普通建築火警。
(3)帶電設備(線路)其他類火警。
3.2 二級火警
(1)有較少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普通建築火警。
(3)燃燒面積較小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一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3 三級火警
(1)有少量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小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二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4 四級火警
(1)有較多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較大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三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5 五級火警
(1)有大量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四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 預警監測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
確定為三級、四級、五級火警後,縣(市)區政府和當地消防部門要在事件發生15分鐘內,立即向市政府及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信息,市政府及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後30分鐘內向省政府及省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信息。確實難以全面、準確掌握火災事故情況的,事發地政府和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政府或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初步情況,並說明原因,在後續應急處置過程中,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火災事故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立即報告。
市公安消防支隊要及時匯總核實信息,並上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同時將有關領導對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時傳達到事發地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4.1.2 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火災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火單位基本情況、火災事故性質、人員被困及傷亡情況、火勢發展趨勢、到達現場力量和已採取的措施。
4.2 應急值守
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建立應急值守制度,並有固定的聯繫電話,確保一旦發生火災時,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能在第一時間與各成員單位聯絡。
5 應急處置
5.1 處置措施
5.1.1 處置程式
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下級報告,確定為三級、四級、五級火警後,應立即向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市公安局報告,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確定啟動《佳木斯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在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啟動本系統的子預案。預案啟動後,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派員趕赴火災現場,成立前方指揮部組織指揮滅火救援工作。
5.1.2現場指揮部設定
現場指揮部設在火災事故現場周邊適當的安全位置,也可設立在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暢通,指揮迅速不間斷。要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標識,保證現場指揮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5.2 力量調派
5.2.1 力量調動許可權
確定為三級、四級、五級火警後,需其他縣(市)區滅火救援力量共同處置時,由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報請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調動。涉及調動駐軍力量的,由部隊按兵力調動批准許可權逐級報批後參與應急處置。
5.2.2 力量調動原則
按照“就近調動”原則,為便於滅火救援力量及裝備器材快速集結於火災事故現場,以佳木斯市為中心,將全市劃分為4個滅火救援協作區。
第一協作區:市區、樺南縣
第二協作區:市區、湯原縣
第三協作區:市區、樺川縣
第四協作區:富錦市、同江市
5.2.3 力量調動順序
根據火災事故性質和滅火救援行動的需要,力量調動順序為:滅火救援專業力量、指揮部成員、專家組成員及醫療救護、電力、燃氣、市政、環保、通信、武警、駐軍等其他輔助救援力量。同時,根據滅火救援行動需要適時調集其他消防增援力量到場。
特殊情況按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命令執行。
5.3 擴大應急
當火災事故發展至本級力量難以控制,尤其是當火災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時,應擴大回響範圍,提高指揮層級,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提請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提請省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4 應急終止
三級、四級、五級火警的應急救援行動的終止,由發布啟動四級、五級火警撲救應急處置行動的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的發展情況,經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決定終止滅火救援應急處置行動。
滅火救援行動終止後,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向各成員單位發布結束應急狀態的通告。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善後恢復和災後重建工作,儲備和調集生活類救災物資,做好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災害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事故對社會的後續影響。對於調集增援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參戰中的物資損耗,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與適當的補貼。
6.2 調查評估
火災事故處置完成後,由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單位組成火災事故調查評估小組,調查火災原因,確認火災責任,並預測火災事故後果,撰寫專題調查報告,按規定上報,組織救火人員進行總結。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隊是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各企事業專職消防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要在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的統一領導下,納入全市滅火救援指揮體系,並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具體的業務指導,開展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滅火救援水平。要加強社區、重點單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設,建立聯勤聯訓機制,發揮其在火災事故應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2 物資保障
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火災事故應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火災應急處置期間消防器材裝備和應急物資的調撥及緊急配送;為火災事故處置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
7.3 交通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佳木斯火車站以及民航、航運系統等有關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和搶險救災物資、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7.4 滅火救援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滅火救援所需專用物資、裝備器材的儲備。特別是對個別種類的滅火劑的儲備,如A類泡沫、抗溶性泡沫、水成膜泡沫、類乾粉等,一定要根據當地的所需情況做好儲備工作,應建立消防戰勤保障專用庫,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管理或委託公安消防有關部門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和調用制度。
7.5 應急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辦負責保障重大火災事故現場的應急通信,確保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通信系統指揮暢通。市公安消防支隊建立利用移動指揮車和衛星通信車內的衛星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圖傳系統、語音及數據傳輸系統,實現對滅火救援現場的直接指揮。各成員單位到場後,由消防部隊統一配發手持電台實現相互間通信聯絡,各成員單位現場負責人的通信呼號為“單位簡稱”,如“環保”。
7.6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指導督促各級衛生計生部門組建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趕赴現場開展衛生應急工作,並負責對消防部門所需急救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7.7 消防水源保障
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公共消防水源的保障。加強各類消防水源的建設,會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建立應急消防水源供給機制,確保消防部隊和其他滅火救援隊伍在實施火災事故撲救時用水的足量供給。
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隊承擔。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中明確的職責任務制定本系統的子預案,並負責日常管理。
8.1 培訓和演練
各成員單位要開展包括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本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結合上級政府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政府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本部門預案。
8.2 預案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火災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火災事故應對和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3 預案實施(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

解讀

一、目的意義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從思想上、組織上、物質上做好有效處置我市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充分準備,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二、背景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章滅火救援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依據《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第四節執勤戰鬥預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以轄區災害事故風險和危害調查評估結果為依據,按照最大、最難、最危險、最複雜情況下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制定執勤戰鬥預案,包括:跨區域滅火與應急救援預案、滅火作戰和應急救援類型預案、重點單位滅火作戰預案和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預案。依據《黑龍江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主要內容。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跨區域或超出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重大火災事故。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科學施救。處置火災事故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貫徹“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始終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保證滅火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放在整個滅救援行動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危害。
(二)快速反應,協同作戰火災發生後,各級、各部門要快 速回響,在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任務分工統一行動、密切 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快速高效地處置火災事故。
(三)提前準備,強化配合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任務分工,提前做好各項滅火救援應對準備。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定期開展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實戰演練,提高協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
五、應急指揮體系組成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體系組成市政府成立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火災事 故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局長和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擔任,成員由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財政局、安全監管局、住建局、衛生計生委、交通運輸局、工信委、公安消防支隊、環保局、人防辦、通信管理局、氣象局、佳木斯鐵路段、市電力公司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1名,聯絡員由各單位職能處室負責人擔任。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 室設在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分管副支隊長擔任。
(二)應急指揮體系職責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各項組織 指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制定總體決策和戰鬥行動方案,發布作戰指令,統一調度各方滅火救援力量實施滅火救援行動。
2、及時掌握火場變化情況,提出回響措施,適時調整作戰 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
3、徵用、調用社會資源用於滅火救援行動。
4、組織縣(市)、區政府、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消防部門人員收集火災事故相關信息。
5、及時向省政府和公安廳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 及時確立新聞發言人,統一向社會發布災害信息和救援行動進程。
6、及時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部門開展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認定。
7、負責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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