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為切實做好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建立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的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飲用水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8年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2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佳木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其他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
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居民飲水安全,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指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1.4 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先的原則。構建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風險防範體系,把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和飲用水安全。完善信息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1.4.2堅持科學處置、依法管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4.3堅持依靠科學、依法規範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科學決策和指揮能力。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依靠科技進步,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
1.4.4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和專業優勢,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
2 .應急指揮體系
2.l 市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由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由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市城鄉建設局、市氣象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安監局、市食藥監局、市商務經合局、市畜牧獸醫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佳木斯龍江環保供水有限公司以及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
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承擔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通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主任由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環境保護局各副局長兼任。主要職責是:
(1)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
(3)建立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匯總、分析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區域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重要環境信息,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理建議。
(4)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繫,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成員單位職責
市政府應急辦協助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協調應急物資調撥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和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對由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程度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發布和解除預警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市水務局負責配合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相關資料,合理調度水資源;組織規劃後備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供水能力建設。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調度和督促供水單位,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居民飲用水供應工作,督促供水單位落實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措施;與有關部門會商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督促區域供水達到水質標準;出現飲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督促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確保飲用水安全;負責重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保證在發生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污染的擴散。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保障,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氣象條件的監測分析,及時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負責災害性天氣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氣象預報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和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農委協助環保部門對因農業生產活動造成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協助環保部門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市民政局負責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區域內民眾救濟物資的發放工作;做好國內外有關組織、人員所捐贈物資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經費的審核、劃撥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加強對可能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工作,提供應急行動時地質災害的即時信息。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調配醫護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等開展針對集中式引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民眾和工作人員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開通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事件受傷害人員得到及時救治;負責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和疾病防控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負責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查緝;負責應急回響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交通道路的通暢;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監控在飲用水水源地及其周邊區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車輛,防止車輛駛入劃定的禁止駛入區域。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的交通運輸管理工作,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對裝載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的車輛要嚴格檢查,一旦發生事故,立即通知消防、公安、環保等部門,並協助做好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食藥監局負責組織協調、配合開展由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經營等活動中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所引發的突發事故;協助環保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加強對全市各類工礦商貿、重點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採取措施,實現限水、停水期間的安全生產。
市商務經合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應工作。
市畜牧獸醫局協助環保部門對因畜禽養殖等活動造成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參與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控制和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泄漏的事故現場,事故得到控制後參與傷員的搜救。對可燃性燃料及化學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災進行專業滅火,加強火災預防和撲救措施的普及宣傳。
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負責保障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信息傳輸所需要的電力供應及搶修工作。
佳木斯龍江環保供水有限公司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負責協助污染源的調查,針對污染情況提出科學應對方法和水質改善處理意見;負責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指標監測,結合水質監測結果,進行生產過程各工藝環節的水質控制,合理調度事發水源地水資源,確保供水安全;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承擔污染物的消(清)除責任。
縣(市)區政府負責編制和完善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成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本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回響、處置及善後處理等工作,配合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1.1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負責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運輸發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評估、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3.1.2環保、水務、氣象等部門應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會商制度,實施信息監測與報告制度。各自所屬監測機構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綜合分析、風險評估的預警信息,包括對發生在境外可能對我市水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報告,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評估,並視情況上報指揮部辦公室。
3.1.3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後,利用科學的預測手段,進行信息評估,根據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進行確認後,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等級的處置決定。
3.1.4供水單位要加強對水源地及周邊的防範工作,嚴格做好水廠水源水和出廠水的水質監測,發現問題及隱患及時上報。
3.2預防與應急準備
3.2.1水源地基本情況調查
市環境保護局對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水質狀況調查。水質狀況調查內容包括水源地水質月報數據、水質類別、主要超標項目、超標倍數、超標頻次及超標原因等。
(2)風險源調查。根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或准保護區的地理屬性,調查風險源的性質和規模。風險源包括固定風險源、流動風險源和非點源。
(3)管理狀況調查。管理狀況調查內容包括管理機構設定及人員配置、管理制度建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及批覆、標誌設定、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執法、水源環境事件和應急回響等情況。
3.2.2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市環境保護局對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建立常規監測制度,按監測項目及頻次要求,定期對水源地水質、水量開展常規監測,並與衛生計生、水務、供水單位等部門的監測數據加強溝通聯動。
3.3事件分級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控性,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分級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3.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環境污染造成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飲用水水源地中斷取水的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飲用水水源地中斷取水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4信息報告
環保、水務、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各相關部門接報後,經核實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及應急部門。
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危害程度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初步情況,並根據事件發展隨時報告相關應急處置的動態信息。
當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期無法按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確認等級時,報告上應註明初步判斷的可能等級,待確認後續報。
3.5預警
3.5.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共4個級別,對應的預警顏色分別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預警可升、降級或解除。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更多人員傷亡的。由省政府發布。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多人員傷亡的。由市政府發布。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人員傷亡的。由縣(市)區政府發布。
3.5.2 預警的發布與解除
市環境保護局對收集到的各種信息進行處理和綜合分析,預測、判斷將要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及市應急辦並提出發布意見,由市政府立即發布黃色預警公告。
各縣(市)區政府對收集到的各種信息進行處理和綜合分析,預測、判斷將要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發布藍色預警公告。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環保部門提出解除意見後,發布預警的政府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已經採取的有關緊急措施。
3.5.3 預警措施
在發布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2)組織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同時向社會公布反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指令啟動工程預警調度體系,控制或關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閘、泵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通知供水單位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發動民眾儲備飲用水。
(4)根據事件情況迅速落實備用水源及自來水應急處理措施,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 .應急回響與處置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等級,針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相關機構應當採取相應措施:
4.1信息報送與處理
4.1.1報告時限和程式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應立即向市政府、市應急辦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向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市環境保護局接報後,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接報後第一時間出發趕赴事發現場。
4.1.2 報告方式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直接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4.1.3 報告內容
初報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初步原因、類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情況。
續報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及對初報情況的補充和修正,以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4.2應急處置
4.2.1先期處置工作
市政府接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組織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態發展,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並將事發時間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本級政府。
按照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實施不同級別應急回響處置。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發生事故或違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1)儘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啟動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採取限產、停產、在廠界設立攔截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進一步擴散。
(3)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4)服從當地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當地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4.2.2 現場控制與處置
市政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指令公安和消防部門負責控制現場,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實施如下措施:
(1)會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影響範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定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不斷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最佳化建議。
(2)當飲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時,組織水源地保護管理部門及供水單位立即啟動水源地防控措施,採取隔離污水、治理污染、調水稀釋、停止供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方法儘快消除污染威脅;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後,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並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民眾恐慌心理。
(3)根據應急處置方案,組織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除依靠水體自淨能力處理外,還要針對性地採取人工投藥、人工治理等方法減少危害程度和範圍,並同時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後,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處置,避免產生次生環境污染。
(4)組織救治受傷害人員,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5)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並設定警示標誌。
4.2.3 應急監測
(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布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加密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密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2)應急調查。根據現場調查、查閱有關資料和專家諮詢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進行調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調查內容應包括:該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點、發病人數,該事故的原因、經過、性質及教訓等。向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政府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以減少污染。
5.新聞發布
由新聞發言人在市政府批准後,在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針對涉及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謠言、傳言,要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新聞發布方式主要有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提供新聞稿、授權新聞單位發布等。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污染狀況得到完全控制,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特徵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保持在儘量低的水平。
6.2應急終止的程式
(1)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滿足應急結束的條件時,按預警級別由各級政府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2)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向現場應急處置成員單位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解除應急狀態。
(3)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對事故及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無需採用其他補救措施,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置
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7.2 保險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報警電話,24小時隨時接警,確保啟動應急預案時信息暢通。
8.2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加強水文、水質、氣象、環境質量以及危險化學品檢驗等監測設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8.3人力資源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培養一支熟悉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技能的應急隊伍。對所屬企業的應急管理相關知識進行培訓,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現場處置工作。
8.4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專項資金籌備,監督專門管理、專項使用。
事件救援發生的消耗、折損等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
8.5社會動員保障
由市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協調相關縣(市)區政府、部門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種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救援的現場協調、聯繫工作。
8.6醫療救護保障(衛生應急處置)
市衛生計生委在應急狀態下要進入緊急救護待命狀態,組織相關醫院做好接受病人及趕赴事件現場開展救治工作的準備。
8.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事發地的治安維護和應急處置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8.8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8.9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等供給,以及事件造成的廢棄、有害物質的處理和監測。
8.10 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演習,以確保本預案能有效發揮作用。
9.責任界定及處理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調查取證情況,確定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對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調查評估
引發事故的單位要在應急結束後,在24小時內向指揮部辦公室提供詳細的事故發生原始報告,提供後續恢復生產的可行性報告。市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指揮機構在應急結束後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起因、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的過程和結果、突發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以及潛在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進行調查、總結、分析,並形成詳細的事故處置報告,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政府應急辦及上級主管部門,環保部門要同時提交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
11.獎勵與責任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附 則
12.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12.2預案修訂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職能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不足,由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專家適時進行修訂。
12.3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政策解讀

一、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建立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的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飲用水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佳木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其他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
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居民飲水安全,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指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四、工作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先的原則。構建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風險防範體系,把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和飲用水安全。完善信息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二)堅持科學處置、依法管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堅持依靠科學、依法規範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科學決策和指揮能力。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依靠科技進步,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
(四)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和專業優勢,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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