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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佳政發〔 2006 〕27號)《佳木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緊迫和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1.5工作原則
1.5.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先的原則。構建突發水污染事件環境風險防範體系,把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和水環境安全。完善信息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1.5.2堅持科學處置、依法管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5.3堅持依靠科學、依法規範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科學決策和指揮能力。依靠科技進步,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
1.5.4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和專業優勢,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市長任總指揮,副市長、秘書長任副總指揮,市政府應急辦、市環境保護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安監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畜牧獸醫局、市商務經合局、市氣象局、佳木斯海事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政府新聞辦等負責人為成員。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由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環境保護局各副局長兼任。
2.2 職責分工
2.2.1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決定全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宣傳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有關信息,承擔省環境保護廳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調查,承擔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政府應急辦協助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應對和綜合協調工作,向市委、市政府、省政府報送水污染事件信息。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受污染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工作;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發布和解除預警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市工信委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中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運行經費。
市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範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市農委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漁業及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並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善後處置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儲備、管理和調配救災物資,負責提供設定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民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港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交通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和調查處置工作。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因建設施工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縣(市)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的供水水源安全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參與由生物病原菌污染造成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處置工作; 負責調配醫護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等開展針對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民眾和工作人員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開通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事件受傷害人員得到及時救治;負責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和疾病防控工作。。
市畜牧獸醫局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後處置等工作。
市商務經合局負責組織儲存、調運桶(瓶)裝飲用水,負責應急處置的油料及其他物資儲備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所需氣象數據。
佳木斯海事局負責本轄區突發性水污染水上交通管制及由船舶產生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現場的火災撲滅、被困人員搶救等應急搶險,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範圍的擴大;負責事故現場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採訪工作。
2.2.4 專家庫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立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平時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對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準備等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與制定、修訂水污染事件處置技術方案;對應急回響提出技術支持與指導等。
2.3 市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2.3.1 市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後,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諮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衛生應急處置組、後勤綜合組、新聞發布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指導應急事件善後處理。
2.3.2 市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範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諮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由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成。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市環境保護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市水務局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定安全警戒範圍,控制閒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周邊民眾。由市公安局負責。
衛生應急處置組:調配醫護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等開展針對集中式引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民眾和工作人員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開通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事件受傷害人員得到及時救治;針對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開展衛生監督和疾病防控工作。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新聞發布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發布和媒體採訪接待。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
後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市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3.1.2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港口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市安監局和市環境保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件引發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市公安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3.1.3市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省市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及其他有關部門。
3.2 預警行動
3.2.1 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市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3.2.2 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3.2.3 接警:開通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收、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收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後追記。
3.2.4 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後,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召集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市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範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市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定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與各縣(市、區)、各成員單位及省環境保護廳的聯繫。
3.3.2 建立全市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資料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3.3.3 市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繫。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後,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4.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4.1.1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 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 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4.1.2 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4.1.3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1.4 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 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並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
各級政府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4.2 應急回響行動
4.2.1 Ⅳ級回響
4.2.1.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4.2.1.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並提供技術支持。
4.2.2 Ⅲ級回響
4.2.2.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4.2.2.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4.2.2.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並為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省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並為市、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2.3 Ⅱ級回響
4.2.3.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4.2.3.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2.3.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2.3.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市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環保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4.2.4 Ⅰ級回響
4.2.4.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4.2.4.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2.4.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2.4.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市人民政府、省環境保護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環保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4.3 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 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染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4.3.2 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後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4.3.3 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4.3.3.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3.3.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式組織實施。
4.4 指揮和協調
4.4.1 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並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對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4.4.2 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 應急環境監測
4.5.1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範圍;
4.5.2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並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5.3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4.6 應急處置
4.6.1 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4.6.2 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4.6.3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4.7 安全防護
4.7.1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式。
4.7.2 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民眾告知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8 事件通報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並上報上級人民政府。
4.9 信息發布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後發布。
4.10 應急終止
4.10.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10.2 應急終止的程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准。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應急狀態終止後,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10.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後上報。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後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5.2 社會救助
5.2.1市民政局根據災區救災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5.2.2 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5.3 分析評估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當地政府、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儘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6.2 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級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6.3 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6.4 技術保障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諮詢組,提供多種聯繫方式。建立相應的資料庫,為應急回響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6.5 宣傳、培訓和演習
6.5.1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6.5.2 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回響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6. 5.3 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6.6 監督檢查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7.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政策解讀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佳政發〔 2006 〕27號)《佳木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緊迫和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五、工作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先的原則。構建突發水污染事件環境風險防範體系,把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和水環境安全。完善信息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二)堅持科學處置、依法管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堅持依靠科學、依法規範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科學決策和指揮能力。依靠科技進步,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
(四)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和專業優勢,形成統一指揮、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