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大路壩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因環境威脅或造成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浸染事件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由此可能導致或已經出現腹瀉、傷寒、霍亂、A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污染事件。
2.化學性污染。一切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等)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發性環境水污染事故。如乾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
(四)工作原則
全區飲用水源污染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安排、分工協作,長效管理、落實政策的基本原則,由大路壩區工委負總責,各職能部門各負其職。
二、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領導機構
1.成立大路壩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由區工委主任任組長,分管水利水資源的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村(社區)、區安監辦、區水利中心、區中心學校、區派出所、區衛生院、區市監所、區財政所、區農業服務中心為成員。
2.領導小組的主是要職責
(1)統一組織指揮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防、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2)指導修訂《大路壩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部署、督促、檢查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工作落實情況。
(4)在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時,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向區級相關部門報告情況、協調落實上級指示,發布預警信息。
(5)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協調解決應急工作時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辦事機構
1.大路壩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建辦,區城建辦為辦公室主任。
2.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全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突發水源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建設,並向領導小組提出改進建議。
(3)負責督促檢查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
(4)負責收集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並對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後向區領導小組報告。
(5)傳達區領導小組的決定,並對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6)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區水利中心:定期對轄區飲用水源進行監測和預警。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後,及時向區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報告,提出防止進一步擴散的措施建議。在飲用水源發生突發事故時,啟動《大路壩區飲用水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同相關部門分析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全區範圍內水資源的合理調度;在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時,根據污染程度和縣環保局的意見,視情況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處置措施。
區農業服務中心: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域內家禽、牲畜的監控。
區中心學校:發生突發水源事故後,協助政府做好學校的穩控工作、保證學校飲用水的來源衛生、安全。指導大路壩區的中國小、幼稚園做好積極應對突發飲用水源事件。
區安監辦:有關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原因的調查定性和處理;定期檢查轄區內重大危險企業,督促其制定、完善相關事故的應急預案,向區安監局及時匯報重大危險源的相關情況。
區派出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配合交通部門確保救援物資運輸暢通,參與事故現場處置和調查處理。參加有關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工作。
區衛生院:突發事故發生後,負責疏散人員和疾病防控及組織救護;負責組織開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工作。
區市場監管所:加強對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監測,提出控制污染對策建議。
區財政所:負責飲用水源應急預案防護裝備和應急物資的採購。
各村(社區)一旦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時,及時組織民眾進行自救。
三、回響和處置
(一)回響
一旦發現飲用水源污染跡象,應立即向區城建辦報告,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二)處置
1.迅速報告。黨政辦在接到事故報警後,值班人員要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迅速核實情況。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時間內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並對事故情況進行後續報告。
2.快速到現場。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各項應急工作,並視情況宣布啟動本預案,並立即向縣環保局、縣疾控中心報告,請求派專家、技術人員到現場勘查。區相關工作人員在30分鐘內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工作。
3.現場控制。工作人員達現場後,在第一時間採取措施,配合派出所、安監辦等控制現場,同時劃定緊急隔離區線、設定警告標誌,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擴散。
4.現場調查。專家、技術人員到現場後,在工作人員配合下,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影響程度等。
5.現場報告。區領導小組就現場調查情況、應急監測數據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報告縣應急辦、縣環保局、縣衛生疾控中心,根據現場情況,及時部署下一步工作。
6.污染處置。專家、科技人員根據現場調查,向我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提出污染處置方案和救援方案。並迅速對事故周圍環境(居民住宅、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和人員反應作初步調查。
7.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訊息發布。專家、科技人員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向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提出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的建議,由區領導小組發布警報決定。
8.加強輿論引導。區城建辦應與區宣傳辦溝通協調,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發布機制,避免因發布滯後造成工作被動。對媒體的不準確報導,應當及時溝通,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9.污染警報解除。污染警報解除由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根據監測數據報縣環保局、縣疾控中心同意後發布。
(三)後期處置
1.善後處置。事故結束後,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領導小組成員親赴災地,慰問受災民眾,妥善安置災後重建工作及民眾財產損失情況統計,制定補償標準。財政所採購充足的生活勞保物資,保證災民的生計。
2.調查取證。區城建辦公室全程詳細記錄污染事件過程、污染範圍、周圍環境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途徑、危害程度等內容,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儘可能採用原始的第一手資料,科學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依法對涉案人員作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3.結案歸檔。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後,及時歸納、整理,形成總結報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檔備案,並上報有關部門。
四、保障措施
(一)應急隊伍建設
建立和培訓一支常備不懈,掌握處置飲用水源突發事故能力的應急力量,由區城建辦、安監辦、綜治辦、派出所等相關人員組成。各應急成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要求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確保全天候通訊暢通(包括公休日),要做好日常的應急準備。
(二)交通運輸保障
配備安全應急車1輛、警車2輛,用於應急物資運輸和傷員的運輸,並根據交通道路狀況提前請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運輸車輛拉得出用得上。
(三)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院建立傷員求助機制,確保醫療救治、醫藥物資的渠道通暢。
(四)治安保障
根據事故的性質,在事故現場設立警戒區和安排警戒人員,維護秩序。事發的村(社區)要動員、組織民眾,協助做好應急治安的保障工作。
(五)物資保障
有關於應急處置飲用水源污染環境事件所必要的生活、搶險物資的專用款項。
(六)社會動員保障
事故難以控制時,動員社會公眾自願者援助救災。
(七)技術儲備與保障
當技術人員、設備短缺時,需要向縣環保局、縣疾控中心申請組織專家、科技人員給與支持。
(八)培訓和演習
按安全和環保管理部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區城建辦定期組織人員安全技能培訓,為應急處理做好人員技能儲備工作。
五、責任與獎懲
(一)行政責任和獎勵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刑事責任
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況的。
2.未依照規定完成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3.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後,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調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6.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