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以下簡稱“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對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確保水源地水環境的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訂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5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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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安慶市境內因固定源、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水華災害等事件情景所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安慶市一、二、三水廠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為:自二、三水廠取水口下游200m起向水源保護區上游延伸至長江幹流左岸鄂皖交界的段窯。
1.4 預案銜接
本水源地應急預案是政府的專項應急預案,在編制與實施過程中不僅與其他部門以及地方行政區的預案相銜接,在要求上也堅持相協調並從嚴的原則。
(1)與《安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慶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安慶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安慶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等預案相銜接,形成長江幹流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
(2)與《望江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宿松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寧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大觀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迎江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縣區預案相銜接,一旦發生縣區行政區域內的污染物遷移到長江幹流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適時啟動水源地應急預案,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組織指揮順利交接。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構建飲用水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及時控制、消除污染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上下聯動。
(3)整合資源,科學預警。整合信息,準確研判,及時公告,實現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判。
(4)強化能力,充分準備。加強水源地預案體系建設,構建完善的應急指揮平台、聯動機制,資源共享,強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應急能力。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市政府設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安慶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設立安慶市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生態環境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安慶海事局、應急管理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水利局、商務局、民政局、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委宣傳部、軍分區、消防支隊、供水集團、移動公司、電信公司、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職責
2.2.1 市應急指揮部
(1)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飲用水源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3)指揮協調我市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及時報告事故和處置進展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應急支援的請求。
(5)決定其它有關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事項。
2.2.2成員單位職責
(1)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指導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組織、調動相關單位(企業)人員、設備投入救援行動;參與由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2)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和事發後污染損害評估、環境恢復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和協調由企業排污造成的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3)市委宣傳部:負責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的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4)市水利局:參與由藻類暴發等引發的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重要水利工程的調度運行;負責對受影響水功能區的水量、水質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評價;負責水資源應急調配方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5)安慶海事局:負責安慶長江水上搜救中心工作,負責長江幹線安慶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水上搜救應急事件的交通管制、事故調查,參與先期處置、協調、組織等。
(6)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交通運輸保障;負責指導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危險路段設定公路防撞欄;參與由危險化學品運輸造成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7)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調配醫護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等開展醫療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開通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事故受傷害人員得到及時救治;負責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源的衛生監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8)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農作物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鑑定並協調處理。
(9)市城管局(包括供水集團):參與在供水區域發生的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做好飲用水源取水口水質監測工作;負責事故發生時的應急供水保障和協調工作。
(10)市公安局:負責事發現場安全警戒、治安維護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現場治安秩序穩定和交通暢通;協助當地政府將受威脅人員疏散、轉移、撤離至安全區域,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並做好受傷害人員營救;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管制。
(11)市消防支隊:負責對事發現場的火災撲救,人員解困,開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泄漏等險情控制工作;負責事發現場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12)市商務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供應工作。
(13)市民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民眾進行生活、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協調做好傷亡人員的處理和其他善後工作。
(14)市氣象局:提供事故現場應急區域的氣象信息和天氣預報,及時提供現場附近的氣象監測實況數據。
(15)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1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辦理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場地用地手續。
(17)安慶軍分區協調有關部隊參加搶險救援。
(18)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調集轄區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和救援船舶,組織現場應急救援;做好災民安撫、後勤保障和善後處置工作。
2.3 現場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應急指揮長,負責組織協調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和綜合組等工作組。現場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
(1)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2)根據現場情況組織制定具體的應急處置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3)協調各部門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檢查督促任務落實情況。
(4)根據事發區域氣象、水文環境、人員 、設施等情況,確定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5)提出請求人員、物資、設備支援的建議。
(6)負責組織和協調做好善後工作。
(7)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執行市應急指揮部命令。
2.4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處置組:為現場應急處置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安慶海事局、城管局、水利局、消防支隊和相關縣區等部門參與。主要職責為:(1)負責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2)負責現場污染物消除、圍堵和削減,以及污染物收集、轉運和異地處置等工作。
應急監測組:為應急監測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城管局、衛生健康委、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參與。主要職責為:(1)負責制定應急監測方案;(2)負責在污染帶上游、下游分別設定斷面進行應急監測;(3)負責應急期間的水源地、供水單位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
應急供水保障組:為供水保障機構,由市城管局牽頭,水利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供水集團等有關部門參與。主要職責為:(1)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2)負責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應急物資保障組:為後勤保障機構,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商務局、民政局、財政局等部門參與。主要職責為:(1)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2)負責調配應急物資、協調運輸車輛;(3)負責協調補償徵用物資、應急救援和污染物處置等費用。
綜合組:為綜合協調機構,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委宣傳部、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參與。主要職責為:負責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等工作。
應急專家組:為參謀機構,一般由水源地管理、水上搜救、化學品管理、水體修復、環境保護和飲水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3 應急回響
3.1 預警
3.1.1預警分級
為提高效率、簡化程式,體現市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與安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預警分級相互銜接。
(1)安慶市(長江幹流)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確定為橙色和紅色兩級預警。
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時、可能影響取水時,發布紅色預警;
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發布橙色預警。
(2)發布預警,即應採取預警行動或同時採取應急措施。一般發布安慶市(長江幹流)水源地橙色預警時,僅採取預警行動;發布安慶市(長江幹流)水源地紅色預警時,在採取預警行動的同時,應啟動應急措施。
3.1.2預警的啟動條件
3.1.2.1紅色預警啟動條件如下:
(1)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2)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 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 米的陸域或水域。
(3)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 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 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4)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①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②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 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③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 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5)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6)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並經實驗室監測後確認的。
3.1.2.2橙色預警啟動條件如下:
(1)當污染物遷移至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線水體尚未受到污染;
(2)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
3.1.3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1)預警發布責任單位:市應急指揮部
(2)預警信息內容:以船舶事故為例,裝運危險貨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狀況,運輸的危險品和有毒有害物質種類、主要物理化學特性、載重量,運輸航線,停靠的港口碼頭,裝卸作業方式,航道和港口碼頭的作業環境,駕駛人員情況以及氣象、水文、地質等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後,可根據事態發展、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再次發布。
(3)預警發布的對象:根據事件發生的類型,橙色預警向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發布;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發布,必須擴大預警範圍時需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發布給參與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單位。
3.1.4預警行動
3.1.4.1紅色預警行動
(1)市應急指揮部下達啟動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命令。
(2)受市應急指揮部任命的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組織開展應急回響工作。
(3)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4)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5)加強信息監控,核實突發環境事件污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污染擴散範圍等信息。
(6)開展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7)做好事件信息上報和通報。
(8)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9)在危險區域設定提示或警告標誌。
(10)必要時,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信息。
(11)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3.1.4.2橙色預警行動
(1)加強信息監控,收集事件信息。
(2)指示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測、調查。
(3)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及時研判事故的級別。
(4)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3.1.5預警解除
當判斷危險已經解除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宣布解除預警,終止已經採取的有關行動和措施。具體情形見3.10。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信息來源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1)市生態環境局、城管局、水利局、安慶海事局、望江縣人民政府、宿松縣人民政府、懷寧縣人民政府、大觀區人民政府、迎江區人民政府等,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線上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2)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熱線、網路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通過交通事故報警獲取交通運輸事故信息;安慶海事局通過水麵事故報警獲取航運事故信息;水利局通過對湖泊藻密度變化情況的監測,獲取水華事件信息。
(3)安慶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門之間、水源地上游縣區人民政府之間建立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等省直部門通過自動監控或通過掌握的污染事故信息,通知安慶市人民政府或安慶市生態環境局等對口部門。
(5)湖北省黃岡市、江西省九江市或池州市等跨界行政區域境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較為嚴重,可能會導致我市水體污染的情況,發來預警通報。
3.2.2信息研判與會商
市生態環境局、城管局、水利局、安慶海事局、望江縣人民政府、宿松縣人民政府、懷寧縣人民政府、大觀區人民政府、迎江區人民政府等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民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安慶市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接到信息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信息報告程式
(1)市生態環境局、城管局、水利局、安慶海事局等部門發現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關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2)望江縣人民政府、宿松縣人民政府、懷寧縣人民政府、大觀區人民政府、迎江區人民政府等縣區人民政府發現可能造成安慶市水源地污染的有關信息;或經研判認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事態有擴大的趨勢,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安慶市水源地污染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3)市應急指揮部職能部門先於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獲悉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
(4)特殊情況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有關責任單位和部門應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3.3.2信息通報程式
對經核實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接報的有關部門應向安慶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通報的部門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城管局、衛生健康委、水利局;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和情景,還應通報市消防支隊(遇火災爆炸)、安慶海事局(遇水上運輸事故)、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和交通運輸局(遇火災爆炸、道路運輸事故)、農業農村局(遇大面積死魚)等部門。
安慶市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池州市、銅陵市、蕪湖市、馬鞍山市等相鄰行政區域的,安慶市人民政府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並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報告。
3.3.3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3.3.3.1報告和通報的內容
(1)初報
應報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2)續報
應在初報的基礎上,進一步收集信息或到現場勘察信息,報告事件及有關處置措施的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
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
3.3.3.2報告的形式
應採用傳真、網路、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3.4事態研判
發布預警後,根據事故類型及應急工作需要,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按照水源地應急預案中列明的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專項工作組成員及名單,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各個工作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
核實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所有閘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避免污染物的擴散;判斷污染物進入長江或皖河的數量及種類性質、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石塘湖備用水源地做好供水準備。
根據事態研判的結果,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3.5應急監測
3.5.1開展應急監測程式
事件處置初期,安慶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定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並安排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並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5.2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3.5.2.1應急監測方案主要內容
應包括依據的技術規範、實施人員、布點原則、監測項目、採樣頻次和注意事項、監測結果記錄和報告方式等。
3.5.2.2應急監測重點
根據污染帶的擴散情況,抓住污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監測的點位和監測時間隨污染帶的移動實施變化。
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徵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3.5.2.3應急監測原則
(1)監測範圍
應儘量涵蓋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範圍,並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2)監測布點
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級保護區入界處、取水口上游二級保護區入界處、農灌區取水口處設定預警監測點位(斷面)。應採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同步採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3.6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6.1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經初步研判污染物可能發生地,責令相關部門或屬地開展溯源分析,根據特徵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港口、碼頭、運輸船舶、油氣管線、石油加工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化工園區、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化學品運輸船舶、化學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6.2切斷污染源
3.6.2.1實施部門
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範圍內的污染源,由現場處置總指揮會同安慶海事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及組織專家會商後,指令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安全規程實施切斷污染源;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範圍外的污染源,按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3.6.2.2處置措施
處置措施主要採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儘快採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定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
(3)對水上船舶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採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採取過駁等方式,降低風險源的風險。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漫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3.7應急處置
3.7.1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3.7.1.1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
(1)責任單位
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現場處置方案的責任單位為市生態環境局。
(2)現場處置方案的制定程式
根據事態研判的結果,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制定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現場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實施。
(3)應急監測
①監測因子為: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表1中的Ⅲ類標準、補充項目表2對應的標準限值為達標限值,表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準限值的
監測要求,結合事故特徵污染物,確定最終監測因子。
②監測範圍為:污染帶範圍及水源地取水口、重要的農灌取水口上游附近。
③監測隊伍:以安慶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為主,必要時由市生態環境局協調其他監測機構。
(4)污染處置措施
一般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澱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3.7.1.2應急工程設施
固定源企業通過截流設施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的措施及設施;流動源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調蓄池、沉澱池等工程設施,收集事故廢水,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
3.7.2供水安全保障
(1)供水單位的通知
應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集團。明確與供水單位通報聯絡的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繫電話。
(2)供水單位的應急能力
①供水單位應具備進水基本項目的應急監測能力;應急狀態
時,應對取水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根據進水水質情況,決定深度處理設施的啟動時間、低壓供水及暫停供水等應急措施;
③適時啟動備用水源。
(3)暫停供水的決定權
根據取水口到水龍頭的監測結果,經多部門會商後,由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暫停供水的決定。
3.8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各相關應急部門要加強應急準備,配備必需的應急救援設備(物資)包括醫療救護儀器藥品、個人防護裝備、消防設施、堵漏器材、廢水收集裝置、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應急交通工具等。對一些不便自己儲備的設備(物資),則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落實民間調集徵用的渠道,保證應急物資及時調集。
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的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見調查報告。
3.9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市委宣傳部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輿情信息收集分析與信息公開的方式。
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並針對輿情及時發布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採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範措施、熱線電話等。
3.10回響終止
現場指揮部根據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報
請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回響是否終止,並向社會發布終止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應急回響:
(1)突發事件導致的化學品泄漏或是消防水已成功在陸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
(2)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範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4 後期工作
4.1後期防控
(1)回收化學品等的處置
清除收集起的化學品,可通過相關生產企業回收裝置進行回收處置;回收後難以利用的按照危廢進行處置。
清污作業結束後,大量的沾染化學品的砂石需要處置,在不能及時運走的情況下,必須臨時存儲這些沾染化學品的砂石,為收集和最後處理提供緩衝餘地。最終處置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2)油品和化學品應急設備的清洗與保養
應急設施在使用後需清洗及修補,被化學品沾污的部位及各種設備予以清洗,動力設備需予以保養。清洗遺留下來的含清洗劑和污染物的廢水需收集,最終處置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3)事故場地及漫延區域的後期處置
事故場地及漫延區域污染物清除完成後,應對場地污染狀況進行評估,必要的情況下,進行土壤或水生態系統修復。
(4)跟蹤監測
繼續監控水體中的污染物,觀測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後期效應,防止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可適當降低監測頻次,直至污染水體及取水口的水質穩定回到事發前的狀態。
4.2事件調查
根據有關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4.3損害評估
根據有關規定,應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4.4善後處置
(1)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根據污染損害評估結果,確定損害賠償標準,通過法律手段,追究責任方的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2)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制定風險源整改方案,同時開展污染場地修復工作。5 應急保障
5.1 通訊與信息保障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的聯絡方式、承擔救援保障任務的部門和
人員的聯絡方式、備用水源管理部門、具有啟用備用水源許可權的聯繫人和聯繫電話見相關附屬檔案。
市委宣傳部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對外發布事件信息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的授權部門。
5.2 應急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應急隊伍日常管理,應制定應急培訓計畫和演練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應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培訓,至少每年一次,應急隊伍培訓內容包括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科目;應急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組織本行業的應急隊伍培訓。
5.3 應急資源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明確應急資源(包括藥劑、物資、裝備和設施)的配備、保存、更新及養護方案。根據事件和演練經驗,持續改進提高藥劑、物資、裝備的存放規範、應急設施的建設要求,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高效的使用應急資源。
5.4 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應將應急物資的採購費、應急管理部門預算等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應急處置結束後,據實核銷應急處置費用;加強應急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5.5通信保障
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等有關通信運營企業負責為水源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指揮部辦公室與各有關單位建立通訊聯繫,相關應急處置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各單位聯絡暢通。6 附則
6.1名詞術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①安慶市一水廠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情況為:
一級保護區水域範圍,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長江水域;陸域範圍為長度同相應水域河長的長江北岸至廣成圩江堤縱深水平距離270m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2000米,下游一級保護區邊界下延200米的長江水域;陸域範圍為長度同相應水域河長的長江北岸至廣成圩江堤縱深水平距離270米的陸域。
②安慶市三水廠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情況為:
一級保護區水域範圍,取水口上游500m至取水口下游200m的長江水域;陸域範圍為長度同相應水域河長,陸域沿長江北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200m。
二級保護區水域範圍,自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3000m
長江水域;陸域範圍為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向陸地側縱深
200m。
准保護區水域範圍,自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5000m長江水域;陸域範圍為準保護區水域邊界向陸地側縱深200m。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線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淨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6.3 預案演練和修訂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不同類型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在上報市政府批准後重新發布。
6.4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安慶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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