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準發布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準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行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
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1985年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準》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
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
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準》的核心所在。老的《標準》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
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藥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
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準》增加的71項
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
藍氏賈第蟲、
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
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淨化水質時產生
二氯乙酸等鹵代
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
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準》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準》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
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特點
新標準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
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
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三是實現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接軌。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
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準。
適用範圍
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
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
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註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7218 飲用水
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
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
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常規指標
微生物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氯酸鹽(使用複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化學指標
水源與淨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放射性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
最可能數;CFU表示
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
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
游離氯製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非常規
指 標 限 值
微生物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三鹵甲烷(
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
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馬拉硫磷(mg/L) 0.25
樂果(mg/L) 0.08
滅草松(mg/L) 0.3
百菌清(mg/L) 0.01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2,4-滴(mg/L) 0.03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苯(mg/L) 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供水指標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 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3
水源與淨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5
鐵(mg/L) 0.5
錳(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 300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採用地下水為
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執行。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採用的
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鏽、
阻垢等
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監測方法
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
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採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採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衛生監督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範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