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現場處置機構
3 事故分級
3.1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
3.2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
3.3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
3.4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4 監測預防
4.1 火點監測
4.2 火災預防
4.3 隱患消除
5 應急回響與處置
5.1 應急回響流程
5.2 先期處置
5.3 分級回響機制
5.4 信息報送與處理
5.5 醫療衛生救護
5.6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5.7 民眾安全防護
5.8 跨區域增援
5.9 緊急避險
5.10 案件查處
5.11 信息發布
5.12 應急結束
5.13 後期處置
5.14 事故調查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力量和裝備保障
6.4 技術保障
7 宣傳、培訓、會議與演練
7.1 宣傳
7.2 培訓
7.3 會議
7.4 演練
8 附則
8.1 獎勵與責任
8.2 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機制,科學有效調度救援力量,正確採用各種戰術、技術,快速實施滅火救援行動,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設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煉葛奔熱域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求奔宙拔的救援和處置,較大、一般火災事故的救援和處置以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為主。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救援。在處置火災事故時,始終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保證滅火救援人員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採用先進的滅火救援裝備和科學的戰術、技術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防消結合,以防為主。各級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經常性防火宣傳教育,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消防隱患,從源頭上預防火災想糠堡事故發生。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為主。省級有關單位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省政府直接組織指揮。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2.1 組織指揮犁盼閥機構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成立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2.1.1 省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
總隊主要負責人,省公安廳分管負責人。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軍區、武警浙江省總隊、浙江銀保監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負責人和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
2.1.2 省去組寒指揮部職責
(1)統一指揮全謎幾省重特大火災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行動。
(2)負責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導全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4)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制定戰鬥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情況變化,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應急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
(5)統一調度全省滅火救援隊伍參與救援,緊急指揮調度應急救援保障資源、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向國務院報告事故和救放厚凶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1.3 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報導;負責指導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新聞發布工作;做好媒體管理和服務,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2)省公安廳:負責組織事故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依法嚴厲打擊火災事故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秩序;負責重特大火災救援過程中失聯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確認工作;組織刑偵等技術力量配合做好火災事故調查。
(3)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火災事故導致的次生環境污染應急監測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
(4)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和協調火災發生地的供水、供氣部門及時調整管網壓力,或敷設臨時供水管線,或關閉火災發生地需要關閉的供氣管道閥門,確保火場撲救用水供給;提供建築設計和相關設施資料,組織建築結構專家對起火建築安全性開展評估,配合做好臨時加固等工作。
(5)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及時開闢綠色通道,確保搶險人員和車輛優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毒有關症狀和性質的鑑別;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運、統計;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對可能發生疫情的火災事故現場進行防疫處置;組織醫療專家參與醫療救護工作。
(7)省應急管理廳:負責領導省內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統一調度省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負責調度應急救援保障資源;依法承擔重特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
(8)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隊伍參與滅火救援,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及時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督促各市、縣(市、區)制定完善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滅火救援專業培訓,組織全省滅火救援演練;建立火災事故救援專家組,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9)省軍區:當發生大面積火災、危險化學品和核生化相關火災事故時,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協調駐浙部隊參與救援行動,並組織指揮所屬民兵分隊配合做好安全保衛和現場管控工作。
(10)武警浙江省總隊:當發生大面積火災、危險化學品和核生化相關火災事故時,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武警部隊參與火災撲救、安全保衛和監測洗消工作。
(11)浙江銀保監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各保險機構依法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12)省氣象局:負責為滅火救援提供氣象資料,並對特殊火災可能造成的大氣化學污染擴散、轉移作出數值模擬和評估,提出處置和疏散建議;對可能因雷電引發的火災事故進行鑑定。
(13)省電力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負責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和應急照明;快速修復損壞的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14)省通信管理局:負責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根據災情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組織、調度各類應急通信保障力量,重點保障應急處置指揮工作,並為公眾提供通信服務。其他省級有關單位根據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需要,在省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2 現場處置機構
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後,省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派出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參與現場滅火救援的相關單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2.1 現場指揮部組成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省指揮部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由省指揮部和事發地政府領導等組成,指揮長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指派。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事發地設區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發生一般火災事故,視情由事發地縣(市、區)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應當設定於火災事故現場附近。
2.2.2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滅火救援方案和力量,作出決策,下達滅火指令。
(2)統一指揮協調各部門協同作戰,組織各種物資裝備的供應,督促檢查滅火救援任務的完成。
(3)保持與省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滅火行動進展等情況,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善後處理工作。
(4)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調查評估工作。
2.2.3 現場滅火行動組
現場指揮部統一調配現場應急處置力量,根據現場滅火實際需要,建立若干行動組,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進行分工和落實。
(1)救援行動組:負責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戰術依據,制定現場救援行動方案,指揮調動消防救援力量和裝備進行增援。該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2)傷員搶救組:負責協調各醫療機構趕赴現場搶救傷員。該組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
(3)治安維護組: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確保救援現場治安秩序穩定。該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4)物資供應組:負責救援所需物資和裝備的供應和運送,該組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能源、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參與。
(5)環境監測組: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的監測和實時報告。該組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氣象部門參與。
(6)專家諮詢組:負責指導戰術方案的制定,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火災性質、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和評估;決定消防力量行動的安全保障等。該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
(7)通信保障組:負責事故發生地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優先保障現場滅火處置應急指揮通信暢通。該組由通信管理部門牽頭,消防救援機構和當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參與。
(8)事故調查組:負責確定重特大火災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該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消防救援總隊配合,相關單位參與。
(9)宣傳報導組:負責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材料起草,協調新聞記者的採訪。負責事故相關輿情處置工作。該組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牽頭,其他相關單位參與。
3 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級)四級。
3.1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200戶以上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質的大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3.2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150戶以上、200戶以下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4)省級(含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省級(含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3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受災100戶以上、150戶以下的;
(3)市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中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中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
損失和影響的;
(5)市級(除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市級(除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廣播電視、電
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3.4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受災50戶以上、100戶以下的;
(3)縣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4)縣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質的(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5)縣級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縣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本預案有關數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 監測預防
4.1 火點監測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隊伍調度指揮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不間斷值班,迅速、準確受理火災報警,並及時發出相應指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110接處警系統的火警信息通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2 火災預防
各級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全省火災防控能力。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4.3 隱患消除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採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5 應急回響與處置
5.1 應急回響流程
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5.2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後,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立即按照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指揮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儘可能控制火災蔓延、擴大,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有關部門按規定,迅速、準確地將火災事故和前期處置情況上報省指揮部。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省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及時做好本預案啟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5.3 分級回響機制
火災事故應急回響應當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公安廳及有關單位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1)應對一般火災事故,視情啟動縣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
(2)應對較大火災事故,啟動市、縣(市、區)兩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
(3)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啟動市、縣(市、區)兩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省級啟動本預案,省指揮部迅速協調各方力量全力參與應急處置。
5.4 信息報送與處理
(1)信息採取分級報送的原則。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信息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上報省委、省政府。
(2)省指揮部和省級有關單位以及事發地政府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核查、了解、研究並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方式可採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後採用計算機網路、傳真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視頻資料。
5.5 醫療衛生救護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增援。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可按相關規定徵用過往車輛。
5.6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佩戴明顯標識,加強個人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處置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規定。
5.7 民眾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民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式並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設定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5.8 跨區域增援
省指揮部根據火災發展情況,或根據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的請求,統一調集全省消防力量和裝備,或抽調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滅火救援。跨設區市的消防力量、裝備和各行動組接到省指揮部指令後,應當在1小時內完成組隊集結,選擇便捷交通路線和運輸工具,在最短的時間內安全到達救援現場。按照確定重點、區域增援的原則,以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金華市為重點,將全省劃分為4個救援區域:
(1)第一區域:以杭州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
(2)第二區域:以寧波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紹興市、舟山市、台州市;
(3)第三區域:以溫州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台州市、麗水市;
(4)第四區域:以金華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紹興市、衢州市、麗水市。
跨區域增援具體方案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制定。
5.9 緊急避險
在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確保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5.10 案件查處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滅火救援期間和事後及時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查處。
5.11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及新聞報導應當堅持及時、準確、全面、依法的原則,各級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用授權發布、接受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信息、組織報導。
5.12 應急結束
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大火已撲滅、火險隱患已消除,次生災害發生的因素消除,現場處置行動結束,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經省指揮部批准,應急回響結束。
5.13 後期處置
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對在火災中造成的傷亡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儘快恢復當地社會秩序。
5.14 事故調查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災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3)對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省級有關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措施,儘快消除隱患,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門根據災情等級和實戰需求,調度通信保障隊伍、物資等資源,組織實施通信保障工作。當地基礎電信企業派出應急通信保障隊伍,立即趕赴現場,利用衛星通信、集群通信、車載移動通信等應急通信裝備,按照先重點、後一般和先搶通、後恢復的原則開展保障工作,優先保障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應急指揮通信需求,同時確保省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通信暢通。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救援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織和戰時運維工作,根據災情等級和實戰需求,調度省市兩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和裝備到場開展保障,並根據指揮部指令開展聯勤聯動。
6.2 資金保障
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行動所需資金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處置重特大火災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火災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組織實施。
6.3 力量和裝備保障
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事故特點,確定由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應急救援力量,明確力量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6.4 技術保障
消防救援機構和科技部門應當加強在消防技術和裝備研製開發中的合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需要。
7 宣傳、培訓、會議與演練
7.1 宣傳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計畫地開展火災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防火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
7.2 培訓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指導火災事故專業救援隊伍、專職(義務)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開展培訓,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滅火能力。
7.3 會議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召開一次以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不斷完善滅火應急聯動機制。
7.4 演練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一次以上多部門聯合重特大火災救援演練。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不斷充實和完善預案。
8 附則
8.1 獎勵與責任
對在實施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2 管理與更新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市、縣(市、區)應當根據本預案和當地實際或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當火災事故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在實際應對和實戰演習中出現新的問題、新的情況時,應當及時修訂完善預案。本預案實施後,由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會議和演練。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浙江省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與本預案不一致的,按本預案執行。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現場應急處置以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為主。省級有關單位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省政府直接組織指揮。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2.1 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成立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2.1.1 省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
總隊主要負責人,省公安廳分管負責人。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軍區、武警浙江省總隊、浙江銀保監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負責人和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
2.1.2 省指揮部職責
(1)統一指揮全省重特大火災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行動。
(2)負責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導全省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4)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制定戰鬥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情況變化,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應急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
(5)統一調度全省滅火救援隊伍參與救援,緊急指揮調度應急救援保障資源、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向國務院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1.3 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報導;負責指導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新聞發布工作;做好媒體管理和服務,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2)省公安廳:負責組織事故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依法嚴厲打擊火災事故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秩序;負責重特大火災救援過程中失聯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確認工作;組織刑偵等技術力量配合做好火災事故調查。
(3)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火災事故導致的次生環境污染應急監測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
(4)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和協調火災發生地的供水、供氣部門及時調整管網壓力,或敷設臨時供水管線,或關閉火災發生地需要關閉的供氣管道閥門,確保火場撲救用水供給;提供建築設計和相關設施資料,組織建築結構專家對起火建築安全性開展評估,配合做好臨時加固等工作。
(5)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及時開闢綠色通道,確保搶險人員和車輛優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毒有關症狀和性質的鑑別;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運、統計;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對可能發生疫情的火災事故現場進行防疫處置;組織醫療專家參與醫療救護工作。
(7)省應急管理廳:負責領導省內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統一調度省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負責調度應急救援保障資源;依法承擔重特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
(8)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隊伍參與滅火救援,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及時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督促各市、縣(市、區)制定完善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滅火救援專業培訓,組織全省滅火救援演練;建立火災事故救援專家組,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9)省軍區:當發生大面積火災、危險化學品和核生化相關火災事故時,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協調駐浙部隊參與救援行動,並組織指揮所屬民兵分隊配合做好安全保衛和現場管控工作。
(10)武警浙江省總隊:當發生大面積火災、危險化學品和核生化相關火災事故時,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武警部隊參與火災撲救、安全保衛和監測洗消工作。
(11)浙江銀保監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各保險機構依法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12)省氣象局:負責為滅火救援提供氣象資料,並對特殊火災可能造成的大氣化學污染擴散、轉移作出數值模擬和評估,提出處置和疏散建議;對可能因雷電引發的火災事故進行鑑定。
(13)省電力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處置需要,負責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和應急照明;快速修復損壞的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14)省通信管理局:負責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根據災情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組織、調度各類應急通信保障力量,重點保障應急處置指揮工作,並為公眾提供通信服務。其他省級有關單位根據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需要,在省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2 現場處置機構
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後,省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派出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參與現場滅火救援的相關單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2.1 現場指揮部組成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省指揮部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由省指揮部和事發地政府領導等組成,指揮長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指派。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事發地設區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發生一般火災事故,視情由事發地縣(市、區)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應當設定於火災事故現場附近。
2.2.2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滅火救援方案和力量,作出決策,下達滅火指令。
(2)統一指揮協調各部門協同作戰,組織各種物資裝備的供應,督促檢查滅火救援任務的完成。
(3)保持與省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滅火行動進展等情況,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善後處理工作。
(4)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調查評估工作。
2.2.3 現場滅火行動組
現場指揮部統一調配現場應急處置力量,根據現場滅火實際需要,建立若干行動組,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進行分工和落實。
(1)救援行動組:負責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戰術依據,制定現場救援行動方案,指揮調動消防救援力量和裝備進行增援。該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2)傷員搶救組:負責協調各醫療機構趕赴現場搶救傷員。該組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
(3)治安維護組: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確保救援現場治安秩序穩定。該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4)物資供應組:負責救援所需物資和裝備的供應和運送,該組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能源、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參與。
(5)環境監測組: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的監測和實時報告。該組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氣象部門參與。
(6)專家諮詢組:負責指導戰術方案的制定,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火災性質、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和評估;決定消防力量行動的安全保障等。該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
(7)通信保障組:負責事故發生地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優先保障現場滅火處置應急指揮通信暢通。該組由通信管理部門牽頭,消防救援機構和當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參與。
(8)事故調查組:負責確定重特大火災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該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消防救援總隊配合,相關單位參與。
(9)宣傳報導組:負責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材料起草,協調新聞記者的採訪。負責事故相關輿情處置工作。該組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牽頭,其他相關單位參與。
3 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級)四級。
3.1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200戶以上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質的大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3.2 重大火災事故(Ⅱ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150戶以上、200戶以下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4)省級(含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省級(含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3 較大火災事故(Ⅲ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受災100戶以上、150戶以下的;
(3)市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中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中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
損失和影響的;
(5)市級(除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市級(除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廣播電視、電
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3.4 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受災50戶以上、100戶以下的;
(3)縣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4)縣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質的(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5)縣級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縣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本預案有關數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 監測預防
4.1 火點監測
縣級以上消防救援隊伍調度指揮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不間斷值班,迅速、準確受理火災報警,並及時發出相應指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110接處警系統的火警信息通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2 火災預防
各級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全省火災防控能力。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規定,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4.3 隱患消除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採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救援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5 應急回響與處置
5.1 應急回響流程
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5.2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後,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立即按照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指揮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儘可能控制火災蔓延、擴大,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有關部門按規定,迅速、準確地將火災事故和前期處置情況上報省指揮部。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省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及時做好本預案啟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5.3 分級回響機制
火災事故應急回響應當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公安廳及有關單位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1)應對一般火災事故,視情啟動縣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
(2)應對較大火災事故,啟動市、縣(市、區)兩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
(3)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啟動市、縣(市、區)兩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省級啟動本預案,省指揮部迅速協調各方力量全力參與應急處置。
5.4 信息報送與處理
(1)信息採取分級報送的原則。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信息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上報省委、省政府。
(2)省指揮部和省級有關單位以及事發地政府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核查、了解、研究並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方式可採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後採用計算機網路、傳真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視頻資料。
5.5 醫療衛生救護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增援。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可按相關規定徵用過往車輛。
5.6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佩戴明顯標識,加強個人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處置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規定。
5.7 民眾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民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式並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設定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5.8 跨區域增援
省指揮部根據火災發展情況,或根據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的請求,統一調集全省消防力量和裝備,或抽調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滅火救援。跨設區市的消防力量、裝備和各行動組接到省指揮部指令後,應當在1小時內完成組隊集結,選擇便捷交通路線和運輸工具,在最短的時間內安全到達救援現場。按照確定重點、區域增援的原則,以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金華市為重點,將全省劃分為4個救援區域:
(1)第一區域:以杭州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
(2)第二區域:以寧波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紹興市、舟山市、台州市;
(3)第三區域:以溫州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台州市、麗水市;
(4)第四區域:以金華市為中心,周邊城市為紹興市、衢州市、麗水市。
跨區域增援具體方案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制定。
5.9 緊急避險
在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確保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5.10 案件查處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滅火救援期間和事後及時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查處。
5.11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及新聞報導應當堅持及時、準確、全面、依法的原則,各級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用授權發布、接受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信息、組織報導。
5.12 應急結束
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大火已撲滅、火險隱患已消除,次生災害發生的因素消除,現場處置行動結束,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經省指揮部批准,應急回響結束。
5.13 後期處置
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對在火災中造成的傷亡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儘快恢復當地社會秩序。
5.14 事故調查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災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3)對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省級有關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措施,儘快消除隱患,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門根據災情等級和實戰需求,調度通信保障隊伍、物資等資源,組織實施通信保障工作。當地基礎電信企業派出應急通信保障隊伍,立即趕赴現場,利用衛星通信、集群通信、車載移動通信等應急通信裝備,按照先重點、後一般和先搶通、後恢復的原則開展保障工作,優先保障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應急指揮通信需求,同時確保省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通信暢通。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救援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織和戰時運維工作,根據災情等級和實戰需求,調度省市兩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和裝備到場開展保障,並根據指揮部指令開展聯勤聯動。
6.2 資金保障
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行動所需資金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處置重特大火災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火災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組織實施。
6.3 力量和裝備保障
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事故特點,確定由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應急救援力量,明確力量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6.4 技術保障
消防救援機構和科技部門應當加強在消防技術和裝備研製開發中的合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需要。
7 宣傳、培訓、會議與演練
7.1 宣傳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計畫地開展火災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防火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
7.2 培訓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指導火災事故專業救援隊伍、專職(義務)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開展培訓,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滅火能力。
7.3 會議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召開一次以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不斷完善滅火應急聯動機制。
7.4 演練
各級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一次以上多部門聯合重特大火災救援演練。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不斷充實和完善預案。
8 附則
8.1 獎勵與責任
對在實施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2 管理與更新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市、縣(市、區)應當根據本預案和當地實際或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當火災事故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在實際應對和實戰演習中出現新的問題、新的情況時,應當及時修訂完善預案。本預案實施後,由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會議和演練。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浙江省重大火災處置應急預案與本預案不一致的,按本預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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