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浙江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浙江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省應急組織機構組成及主要職責
2.2 設區市政府應急組織機構
2.3 運營單位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信息收集和預測
3.2 預警發布和解除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啟動及升級
4.2 回響措施
4.3 擴大應急支援範圍
4.4 信息發布
4.5 回響降級或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調查評估
5.3 責任追究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6.3 信息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經費保障
6.8 社會動員保障
7 應急演練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體系
8.2 預案修訂
8.3 預案報備
8.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全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分級回響程式,科學、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5〕32號)、《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臘遷婚付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6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城市軌道交牛局估通運營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檔拔旋探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隧道內塌方、湧水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格精、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參照本預案執行。因地震、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和恐怖攻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時,依據國家和省相關預案執行,同時參照本預案組織做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等相關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擔紋嘗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範圍,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5.1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產生特別嚴重社會影響,超出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3)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鍵催婚件的。
1.5.2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
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2)產生嚴重社會影響,超出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處置能力的;
(3)省政府認定為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
1.5.3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2)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1.5.4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敬婆備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2)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
上述有關數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全省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組織體系由省、設區市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三級組成。
2.1 省應急組織機構組成及主要職責
當初判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成立省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組織協調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
2.1.1 省指揮部組成及主要職責
省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和省公安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指揮部成員由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軍區、武警浙江省總隊、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和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可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增加其他省級單位有關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組織指揮、協調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3)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
(4)協調省級有關部門、駐浙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中央駐浙單位參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
2.1.2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省新聞辦:會同省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宣傳報導、輿情引導和監督。
(2)省委網信辦:指導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網路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3)省發展改革委:參加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會同有關設區市做好重大災後重建項目規劃工作。
(4)省經信廳:組織協調救援裝備、監測設備、防護和消殺用品等生產供應工作;承擔省級醫藥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提供無線電應急頻率。
(5)省公安廳:組織、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協助疏散乘客;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監督指導重點單位、重要部位治安保衛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評估與處理工作。
(6)省民政廳: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7)省財政廳: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8)省自然資源廳:指導協調和監督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
(9)省建設廳:指導、協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組織指導城市河道、排水管渠等排水設施的疏通維護工作,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站點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澇工作。
(10)省交通運輸廳: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確保及時運送現場人員、救援人員和物資、裝備;牽頭完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牽頭制定和修訂省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有關設區市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控監測及預警;牽頭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11)省水利廳: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周邊水利工程設施險情排查、應急監測、應急搶險和水毀工程修復工作,及時提供事發地附近有關水文情況及其他相關技術支持。
(12)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指導有關設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根據需要做好現場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13)省生態環境廳:協助、指導做好事件現場周邊環境監測、環境危害程度評估和環境恢復等工作;參與處置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協助組織污染物品清除和廢棄物處置,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環境污染信息。
(14)省應急管理廳:協調、指導運營突發事件救援與處置;協調專業搶險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處置;組織協調消防隊伍實施應急救援;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15)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涉及車輛、設施、設備等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開展設施質量調查評估。
(16)省軍區:組織民兵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根據省政府或者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協調駐浙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17)武警浙江省總隊:根據省政府或者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開展人員搜救、疏散轉移民眾、保衛重要目標。
(18)省氣象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現場氣象監測,提供事發區域的氣象技術支持。
(19)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儘快恢復受破壞的公用電信網通信設施。
(20)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組織先期處置,負責轄區內運營突發事件現場人員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後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運營突發事件調查和評估。
2.1.3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為省指揮部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根據省指揮部授權,發布和解除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匯總和報送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協調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協調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組織運營突發事件起因及處置過程的調查評估;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 現場指揮部
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指揮部任命。現場指揮部具體執行省指揮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和建議,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現場組織、協調、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一般就近設立,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也可設在事發區域或者事發地政府有關應急指揮場所。
2.1.5 專家組
成立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承擔重要信息研判、提供軌道交通運營等技術支撐、輔助省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決策部署、參加事件處置的事後評估等工作。
2.2 設區市政府應急組織機構
設區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應當參照本預案應急組織體系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設區市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時,報告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做好現場疏散、人員搜救、乘客轉運、交通疏導、醫學救援、搶救搶險等工作,搶修設施設備,明確應急支援需求;及時發布軌道車輛運營調整信息,降低運營突發事件對公眾出行的影響程度,防止事態擴大;做好區域內軌道運營受損受災情況統計和信息報告,參與運營突發事件善後和原因分析、調查等工作;協助其他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信息收集和預測
運營單位應當加大對線路、軌道、橋樑、地下與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涉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的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主動向運營單位報備施工信息並在落實科學監測舉措的前提下施工。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安全隱患,評估安全風險,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省交通運輸廳建立與有關單位和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流機制,多途徑收集匯總和分析研判信息,對收集的相關信息進行早期評估,並視情組織專家諮詢和有關部門會商。
3.2 預警發布和解除
3.2.1 預警發布
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評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因運行系統故障、突發大客流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運營單位要及時向事發地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公共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2 預警解除
運營單位研判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按照危害程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分級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度和要求向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設區市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設區市政府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可能或者已經影響相鄰設區市的,事發地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告相鄰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突發事件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運營突發事件,省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啟動及升級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初判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Ⅳ級、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或其應急組織機構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Ⅱ級、Ⅰ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負責應對,並成立省指揮部統一開展協調處置工作。當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重要區域或重要時段時,應當提高回響等級。當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擴大或者級別提高時,應當及時升級回響等級。
4.2 回響措施
啟動Ⅱ級、Ⅰ級應急回響時,由省指揮部直接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應急組織機構同步回響。
4.2.1 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2.2 現場疏散
按照預先制定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4.2.3 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2.4 交通疏導
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2.5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事發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4.2.6 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4.2.7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 擴大應急支援範圍
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行動需要,省指揮部立即指揮、調用全省各地、各單位的應急力量和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協調駐浙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中央駐浙單位支援應急處置。當省內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能有效控制事件趨勢,省政府迅速報請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給予應急力量、應急裝備和應急技術方面支援,或者協調其他省(區、市)支援。
4.4 信息發布
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堅持統一、準確、及時、依法;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分省、設區市兩級發布。其中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組織實施,省新聞辦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協助;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4.5 回響降級或終止
在應急處置結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因素已經基本消除時,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降級或終止建議,報省指揮部同意後,宣布應急回響降級或終止;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決定並宣布應急回響降級或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負責,省政府及省級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組織受傷人員救治、救濟救助、心理危機干預。開展保險理賠及設施修復、衍生災害監測工作。
5.2 調查評估
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
5.3 責任追究
在運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對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省、設區市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應急處置力量建設工作。建立以消防救援隊伍為骨幹、運營單位為主的綜合救援和應急處置隊伍。根據需要,鼓勵和動員社會專業救援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處置。
6.2 裝備物資保障
設區市政府和運營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救援裝備物資保障工作,配備專用救援裝備器材,完善裝備物資儲備信息資料庫,並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儲備點和調度規則等。省級有關部門視情依託軌道交通領域大型建設、運營單位布局省級專項應急救援基地,配置必要的器材裝備,提高綜合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鼓勵支持軌道設施、設備、材料的生產、銷售等企業提供社會化儲備和保障。
6.3 信息通信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專用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各有關單位要逐步建立並完善省、設區市應急指揮機構與運營單位互聯互通、應急信息共享、統一高效的通信保障平台,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省通信管理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應急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交通管理和運輸工具調用保障方案,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和人員疏散。
6.5 治安保障
省公安廳負責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治安保障,組織實施現場治安警戒,協助事發地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商請武警浙江省總隊予以協助配合。
6.6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醫療救治保障制度,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負責醫療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預等工作。
6.7 經費保障
省、設區市財政部門落實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資金保障。運營單位設立應急專項資金,用於運營突發事件處置、日常監管、物資儲備和演練。
6.8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需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提供幫助。
7 應急演練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綜合演練,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政府根據各自特點組織相應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綜合演練,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計畫。每年組織1次以上不同形式的運營突發事件綜合演練和專項演練,提高實戰處置能力。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預防和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照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宣傳教育的總體要求,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培訓、教育。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工作人員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體系
全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設區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運營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2 預案修訂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負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職責的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市政府應當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8.3 預案報備
本預案為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將本預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配套實施方案。有關設區市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各類專項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的子預案,並報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備案。運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省交通運輸廳和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4 工作原則
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結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運營突發事件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範圍,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5.1 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產生特別嚴重社會影響,超出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3)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
1.5.2 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
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2)產生嚴重社會影響,超出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處置能力的;
(3)省政府認定為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
1.5.3 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2)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
1.5.4 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運營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2)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
上述有關數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全省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組織體系由省、設區市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三級組成。
2.1 省應急組織機構組成及主要職責
當初判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成立省處置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組織協調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
2.1.1 省指揮部組成及主要職責
省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和省公安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指揮部成員由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軍區、武警浙江省總隊、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和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可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增加其他省級單位有關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應對運營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組織指揮、協調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3)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
(4)協調省級有關部門、駐浙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中央駐浙單位參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
2.1.2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省新聞辦:會同省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宣傳報導、輿情引導和監督。
(2)省委網信辦:指導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網路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3)省發展改革委:參加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會同有關設區市做好重大災後重建項目規劃工作。
(4)省經信廳:組織協調救援裝備、監測設備、防護和消殺用品等生產供應工作;承擔省級醫藥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提供無線電應急頻率。
(5)省公安廳:組織、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協助疏散乘客;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監督指導重點單位、重要部位治安保衛工作;參與相關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評估與處理工作。
(6)省民政廳: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7)省財政廳: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8)省自然資源廳:指導協調和監督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
(9)省建設廳:指導、協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搶險隊伍,配合運營單位專業搶險隊伍開展工程搶險救援;組織指導城市河道、排水管渠等排水設施的疏通維護工作,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站點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澇工作。
(10)省交通運輸廳: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運輸保障單位,確保及時運送現場人員、救援人員和物資、裝備;牽頭完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牽頭制定和修訂省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有關設區市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控監測及預警;牽頭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11)省水利廳: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周邊水利工程設施險情排查、應急監測、應急搶險和水毀工程修復工作,及時提供事發地附近有關水文情況及其他相關技術支持。
(12)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指導有關設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救治、轉運和醫院收治工作,統計醫療機構接診救治傷病員情況;根據需要做好現場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13)省生態環境廳:協助、指導做好事件現場周邊環境監測、環境危害程度評估和環境恢復等工作;參與處置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協助組織污染物品清除和廢棄物處置,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環境污染信息。
(14)省應急管理廳:協調、指導運營突發事件救援與處置;協調專業搶險隊伍對運營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處置;組織協調消防隊伍實施應急救援;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15)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涉及車輛、設施、設備等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開展設施質量調查評估。
(16)省軍區:組織民兵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根據省政府或者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協調駐浙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17)武警浙江省總隊:根據省政府或者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開展人員搜救、疏散轉移民眾、保衛重要目標。
(18)省氣象局: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現場氣象監測,提供事發區域的氣象技術支持。
(19)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儘快恢復受破壞的公用電信網通信設施。
(20)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組織先期處置,負責轄區內運營突發事件現場人員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後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運營突發事件調查和評估。
2.1.3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為省指揮部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省指揮部日常工作;根據省指揮部授權,發布和解除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匯總和報送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協調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協調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組織運營突發事件起因及處置過程的調查評估;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 現場指揮部
省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指揮部任命。現場指揮部具體執行省指揮部下達的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和建議,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現場組織、協調、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一般就近設立,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也可設在事發區域或者事發地政府有關應急指揮場所。
2.1.5 專家組
成立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專家組,由線路、軌道、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運輸組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承擔重要信息研判、提供軌道交通運營等技術支撐、輔助省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決策部署、參加事件處置的事後評估等工作。
2.2 設區市政府應急組織機構
設區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應當參照本預案應急組織體系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設區市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 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運營突發事件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運營突發事件先期處置時,報告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做好現場疏散、人員搜救、乘客轉運、交通疏導、醫學救援、搶救搶險等工作,搶修設施設備,明確應急支援需求;及時發布軌道車輛運營調整信息,降低運營突發事件對公眾出行的影響程度,防止事態擴大;做好區域內軌道運營受損受災情況統計和信息報告,參與運營突發事件善後和原因分析、調查等工作;協助其他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信息收集和預測
運營單位應當加大對線路、軌道、橋樑、地下與結構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消防、特種設備、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涉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的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主動向運營單位報備施工信息並在落實科學監測舉措的前提下施工。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安全隱患,評估安全風險,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省交通運輸廳建立與有關單位和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流機制,多途徑收集匯總和分析研判信息,對收集的相關信息進行早期評估,並視情組織專家諮詢和有關部門會商。
3.2 預警發布和解除
3.2.1 預警發布
運營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導致運營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評估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因運行系統故障、突發大客流等原因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運營單位要及時向事發地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公共電子螢幕、當面告知等渠道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3.2.2 預警解除
運營單位研判可能引發運營突發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接到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按照危害程度對運營突發事件的分級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度和要求向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設區市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省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設區市政府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可能或者已經影響相鄰設區市的,事發地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告相鄰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突發事件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運營突發事件,省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啟動及升級
根據運營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初判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Ⅳ級、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或其應急組織機構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Ⅱ級、Ⅰ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負責應對,並成立省指揮部統一開展協調處置工作。當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在重要區域或重要時段時,應當提高回響等級。當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擴大或者級別提高時,應當及時升級回響等級。
4.2 回響措施
啟動Ⅱ級、Ⅰ級應急回響時,由省指揮部直接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應急組織機構同步回響。
4.2.1 人員搜救
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運營突發事件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救援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2.2 現場疏散
按照預先制定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站點乘客至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口;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4.2.3 乘客轉運
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運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行方向,及時調整城市公共運輸路網客運組織,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其餘正常運營線路,調配地面公共運輸車輛運輸,加大發車密度,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4.2.4 交通疏導
設定交通封控區,對事發地點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防止發生大範圍交通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4.2.5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事發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4.2.6 搶修搶險
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力量,開展設施設備等搶修作業,及時排除故障;組織土建線路搶險隊伍,開展土建設施、軌道線路等搶險作業;組織車輛搶險隊伍,開展列車搶險作業;組織機電設備搶險隊伍,開展供電、通信、信號等搶險作業。
4.2.7 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件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 擴大應急支援範圍
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行動需要,省指揮部立即指揮、調用全省各地、各單位的應急力量和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協調駐浙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中央駐浙單位支援應急處置。當省內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能有效控制事件趨勢,省政府迅速報請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給予應急力量、應急裝備和應急技術方面支援,或者協調其他省(區、市)支援。
4.4 信息發布
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堅持統一、準確、及時、依法;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分省、設區市兩級發布。其中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組織實施,省新聞辦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協助;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4.5 回響降級或終止
在應急處置結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因素已經基本消除時,重大、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降級或終止建議,報省指揮部同意後,宣布應急回響降級或終止;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決定並宣布應急回響降級或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負責,省政府及省級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運營突發事件造成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組織受傷人員救治、救濟救助、心理危機干預。開展保險理賠及設施修復、衍生災害監測工作。
5.2 調查評估
一般、較大運營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特別重大運營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
5.3 責任追究
在運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對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人員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能力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省、設區市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應急處置力量建設工作。建立以消防救援隊伍為骨幹、運營單位為主的綜合救援和應急處置隊伍。根據需要,鼓勵和動員社會專業救援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處置。
6.2 裝備物資保障
設區市政府和運營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救援裝備物資保障工作,配備專用救援裝備器材,完善裝備物資儲備信息資料庫,並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儲備點和調度規則等。省級有關部門視情依託軌道交通領域大型建設、運營單位布局省級專項應急救援基地,配置必要的器材裝備,提高綜合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鼓勵支持軌道設施、設備、材料的生產、銷售等企業提供社會化儲備和保障。
6.3 信息通信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牽頭建立健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專用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各有關單位要逐步建立並完善省、設區市應急指揮機構與運營單位互聯互通、應急信息共享、統一高效的通信保障平台,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省通信管理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應急通信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省交通運輸廳牽頭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交通管理和運輸工具調用保障方案,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和人員疏散。
6.5 治安保障
省公安廳負責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治安保障,組織實施現場治安警戒,協助事發地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商請武警浙江省總隊予以協助配合。
6.6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醫療救治保障制度,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負責醫療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預等工作。
6.7 經費保障
省、設區市財政部門落實運營突發事件處置的資金保障。運營單位設立應急專項資金,用於運營突發事件處置、日常監管、物資儲備和演練。
6.8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需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提供幫助。
7 應急演練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綜合演練,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政府根據各自特點組織相應的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綜合演練,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計畫。每年組織1次以上不同形式的運營突發事件綜合演練和專項演練,提高實戰處置能力。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預防和應對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照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宣傳教育的總體要求,開展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培訓、教育。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工作人員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體系
全省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設區市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運營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2 預案修訂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負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職責的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市政府應當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8.3 預案報備
本預案為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將本預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配套實施方案。有關設區市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各類專項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的子預案,並報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備案。運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省交通運輸廳和設區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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