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規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組織、指揮、協調、處置的能力,建立高效、嚴謹、規範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7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1)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高速公路及國、省主幹道路中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4)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5)載運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泄露、爆炸、燃燒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6)發生其它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屬地為主、分工負責,保障民生、維護安全,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較大以上及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當發生較大以上及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後,由市政府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和啟動本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各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市)政府負責本地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 各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相關宣傳報導;配合市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擬定對外宣傳口徑;加強對境外媒體事故救援新聞報導的服務和管理,有效引導輿論;負責管理網際網路新聞報導及負面信息處理。
市監察局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參與事故調查的各有關部門履行調查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並依紀依法追究事故涉及責任人員及相關領導責任。
市安監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事故進行責任倒查、追究。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籌集應急救援所需資金,並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調查取證、控制事故當事人,適時調度消防部隊做好車輛破解和滅火施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協調事故發生地民政部門開展善後工作,視情況救助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救援中應急救援物資運輸,同時負責對營運車輛、駕駛人的營運資質以及營運路線進行審查。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協調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傷員救治及現場有關區域的衛生防疫等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周邊區域進行監測、並對污染提出處置建議。
市教育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涉及基礎教育類學生的交通事故進行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市農委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拖拉機等農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協助調查工作。
市政府外僑辦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妥善處置涉及外國人傷亡的交通事故。
佳木斯保監分局負責協調各保險公司及時支付傷者搶救費用並開展理賠。
佳木斯軍分區負責協調防化部隊支援地方處置嚴重危險化學品泄露事故。
2.2 各縣(市)政府職責
各縣(市)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預案並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救援和處置體系。當發生較大以上及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時,事發地所在縣(市)政府要先期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應對工作。
2.3 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專家組由相關行業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依託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應急技術信息系統。組織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救援等技術研究,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支持。
3 事故分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級)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級)四級。
3.1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
3.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3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高速公路及國、省主幹道路中斷交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發生泄露、爆炸、燃燒且造成嚴重後果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3.5 現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發生較大以上及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時,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指派一名現場指揮部負責人。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設立5個專業小組:
(1)應急處置組。負責現場保護、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疏導交通和維護現場秩序。
(2)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救護和搶險救援。
(3)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新聞宣傳組。負責策劃、組織、指導、協調省、市和境外新聞媒體,做好交通事故輿論引導工作;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權威救援信息;邀請部門領導、專家等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密切關注、分析研判境內外媒體對事故的報導情況,為輿論引導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5)善後工作組。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和善後處置工作。
4 預防和預警
4.1 預防及預警信息
各相關單位應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對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要進行全面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
市公安局要加強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的排查和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及時整改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的隱患,從源頭上防止事故發生。
4.2 預警行動
各相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後應迅速核實情況,並積極採取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3 預警體系建設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檢測、監控技術裝備等資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監測預警平台,實現部門間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
5 應急回響
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共四級:
Ⅳ級回響啟動條件為發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回響主體為縣級政府,市政府派相關部門人員給予指導和支援。必要時請示省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揮部派相關部門人員給予指導和支援。
Ⅲ級回響啟動條件為發生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回響主體為市政府。必要請示省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揮部派相關部門人員給予指導和支援。
Ⅱ級回響啟動條件為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回響主體為省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揮部和市政府。市政府協助省指揮部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Ⅰ級回響啟動條件為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回響主體為省政府和市政府。市政府協助省政府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6 應急處置
6.1 信息報告
6.1.1 信息報告程式
(1)發生Ⅳ級、Ⅲ級道路交通事故後,事發地所在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向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市政府及有關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4小時內向省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信息。
(2)發生Ⅱ級、Ⅰ級道路交通事故後,事發地所在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向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市政府及有關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向省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對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執行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限要求。
(3)如果事故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員,或者該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通報。
6.1.2 報告內容
(1)初報內容: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接警後,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確定事故等級,並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型、傷亡情況等逐級上報。信息報送方式可採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後利用計算機網路、傳真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像資料。
(2)續報內容:市公安局在交通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後或事故發生24小時內,應將情況逐級上報。主要內容包括交通事故基本情況;道路類型(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或其他道路)、道路等級(如二級、三級等)、道路橫斷面(分道或混合交通)、道路狀況(如直道、彎道半徑、坡度)、路面材料(如水泥、沙石)、路面狀況(如冰、雪、水、泥漿等)、交通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情況;肇事駕駛人情況(有無駕駛證、駕齡、年度審驗時間、所屬單位,無單位者的住址);事故車輛所屬單位或車主、車輛廠牌、車型、車牌號、註冊登記日期、年檢時間、客車核載人數與實際載人數、貨車核載噸位與實際載貨噸位(貨車、拖拉機、農用車的車廂載人情況須註明);肇事車輛出發地及目的地、車輛行駛方向;引發事故原因,駕駛人違法行為、車輛安全設備是否齊全、機件性能是否有效(如轉向失靈、爆胎)、道路狀況(如交通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道路設計是否合理等)、天氣狀況(如雨、雪、霧等以及能見度);黨政領導、公安機關現場處置和案件查處初步情況(如接出警時間、單位、人數、到達現場時間、現場處理結束時間等)。
6.2 指揮與協調
事發地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警後,應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等工作。同時應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經負責人批准,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市、縣(市)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回響,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各應急救援隊伍應在事故發生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迅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發展態勢,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6.3 現場施救
各應急救援隊伍應快速、果斷地進行現場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1)在醫療救治人員到達現場之前,先到達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力量應當按照救護操作規程,對事故傷員進行現場分類檢傷,對傷情危重者開展現場急救。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醫療急救部門運送傷員,必要時可以徵用過往車輛。
(2)公安部門警力趕赴現場後,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分流車輛、疏導交通,保護現場痕跡物證,固定相關證據。同時負責破拆車輛,解救因車輛顛覆、變形被困於車內的人員;做好現場治安秩序維護和人員疏散工作。
(3)遇有車輛墜河等事故,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調集相關力量進行救援。
(4)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防疫工作。
6.4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加強個人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6.5 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民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式並組織實施,協調衛生計生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事發地公安機關負責設定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員傷亡。
6.6 恢復交通
現場施救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受損交通設施,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對一時難以排除的隱患,應及時採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復道路交通。
6.7 信息發布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後,相關部門按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有關要求,做好新聞發布相關準備工作,由市政府統一向社會發布。
6.8 特殊類型事故處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重大火災、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回響。
6.9 應急處置結束
在各項應急行動結束、應急工作實施完畢、事故影響消除後,由啟動回響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宣布應急期結束。宣布應急期結束後,各有關單位必須及時補充物資和器材,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工作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成善後處置工作小組,負責處置現場清理、物資和勞務徵用、人員安置和賠償、喪葬撫恤、污染物收集處理等善後工作。
7.2 事故處理
由公安部門和法務部門依法進行。
7.3 保險理賠
由佳木斯保監分局牽頭依據法律法規和保險契約,按照救
援優先、特事特辦原則,先行墊付傷者搶救治療費用和死者喪葬費用,積極開展賠付工作。
7.4 總結備案
各成員單位應及時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改進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體系提供借鑑。凡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符合Ⅱ級、Ⅰ級回響標準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報省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備案。
7.5 事故調查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負責對事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責任開展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報市政府或市直有關部門結案。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損失作出評估,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縣(市)政府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4)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事故發生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市直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儘快消除隱患,修改完善各級預案,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公安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穩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確處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參與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通信聯繫方式,並建立備用方案和通信錄,確保處置行動能夠快速、有效展開。
8.2 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督促有關縣(市)和責任部門落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經費,為事故善後處理提供經費保障。
8.3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做好救援隊伍應急準備,指定救治醫院,開闢“綠色通道”。協調好傷員急救和轉送工作,確保傷員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9 責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及時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3)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10 預案管理
10.1 培訓
市、縣兩級政府要定期進行應急方面的常規培訓,相關單位加強對應急處置人員和救援人員的崗前培訓,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原則、方法,熟悉救援程式。常規性培訓一般每年進行1次。
10.2 演練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經常組織各相關單位開展有針對性地應急演練,並負責對各部門、單位演練工作進行檢查。本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10.3 其他預案管理
各縣(市)政府、各相關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和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10.4 預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本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它情況。
10.5 預案實施(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佳木斯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佳應急委發﹝2008﹞28號)同時廢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組織、指揮、協調、處置的能力,我市制定《佳木斯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就《預案》相關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道路通車裡程、道路交通運輸量、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為快速、高效、安全、穩妥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八)《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九)《黑龍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本《預案》旨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展態勢,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我市道路交通環境安全、暢通、有序。
(二)其他重點說明內容
1、適用範圍
(1)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高速公路及國、省主幹道路中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4)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5)載運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泄露、爆炸、燃燒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6)發生其它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分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等情況,劃分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級)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的道路交通事故。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級)
指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高速公路及國、省主幹道路中斷交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發生泄露、爆炸、燃燒且造成嚴重後果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其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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