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範(試行)

為進一步提高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水平,確保現場指揮統一、有序、高效,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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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的

為規範我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制訂本規範。

檔案內容

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指揮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對現場應急指揮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我省協助處置的,我省派出的應急救援隊伍受領應急處置任務後,現場應急指揮工作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及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啟動現場指揮官機制,現場指揮官要第一時間趕赴突發事件現場。
第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尚未指定現場指揮官的,最先帶領處置力量到達現場的有關單位負責人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負責指揮在場救援隊伍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搶險救援,協調醫護人員開展現場醫療救援、轉運受傷人員,協調有關單位加強交通指揮和疏導、控制事件危險源、疏散轉移民眾等。
第六條 現場指揮官在抵達突發事件現場前,提前做好前期工作:
(一)立即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有關應急預案或者實際需要指定現場副指揮官,明確現場指揮部成員,視情況組織成立專家組。
(二)及時了解有關情況。抓緊掌握突發事件基本情況,當地政府先期處置情況,事發地地理信息、氣象條件、社情民情、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避護場所、危險源、醫療機構,有關典型案例,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就突發事件應對所作批示(指示)等,在此基礎上形成初步處置方案(意見)。
特別是要與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的現場負責同志保持密切聯繫,並給予指導和建議。
(三)迅速調用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指令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行業主管單位負責人、下一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令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情況派出應急救援隊伍、運送應急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備、工具等)到突發事件現場集結,並預置應急救援力量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準備。
(四)遠程指導現場處置工作。按照初步處置方案(意見),指導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的負責同志組織先期處置工作。
第七條 現場指揮官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後,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現場實地察看情況。
(二)聽取各有關單位情況匯報。
(三)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商。
(四)傳達和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
(五)完善初步處置方案(意見),形成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現場管控、組織營救、醫療救治、監測預警、疏散撤離、避護安置、治安維持、衛生防疫、信息發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搶修等。
(六)根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部署應急處置任務。
(七)根據處置需要,決定依法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八)實地督查應急處置方案落實情況。
(九)向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回報有關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和現場最新情況、處置方案、處置情況。
(十)根據現場處置情況、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及專家意見,進一步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十一)定時組織督查,書面匯總上報現場處置情況。
(十二)落實各級領導批示(指示)相關事項。
第八條 現場指揮官要按照《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省督查組做好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及時、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第九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現場指揮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令現場指揮部及時向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
(二)督促有關單位在應急回響結束後做好徵用財產返還工作,徵用財產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補償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做好應急補償工作。
(三)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重點分析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剖析應急處置存在不足,提出完善現場應急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本規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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