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在華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稅收操作實務》是2005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賀志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企業在華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稅收操作實務
- 作者:賀志東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5年4月
- 頁數:526 頁
- 定價:58.00 元
- 裝幀:簡裝本
- ISBN:9787302104100
《外國企業在華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稅收操作實務》是2005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賀志東
《外國企業在華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稅收操作實務》是2005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賀志東...
但是,由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增加快,部門協調管理不利以及稅務機構內部管理偏松等原因,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偷避稅現象比較普遍,不僅破壞了稅收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而且損害了公平稅負原則的貫徹。為以法治稅,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使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他企業代理業務活動步入正軌,經研究...
一、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諮詢、服務活動,凡沒有營業收入、服務收入的,不徵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 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託,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其活動主要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徵稅。
第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時,應當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一、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二、由該企業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三、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四、...
一、今後,原屬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時,各陽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廳)的批准文批檔案辦理登記;對持國務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檔案的,仍按原規定予以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憑批准證件和登記證、代表證到公安、銀行、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居留及其他有關事宜。第九條從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即告正式成立。其機構和代表的正當業務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未經批准、登記的,不得開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第十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第二條 外國企業在本市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為非直接經營性的機構,只可代表其派出企業進行業務聯絡和服務活動。但是,兩國政府已有協定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第三條 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四條 常駐代表機構的派駐人員及其家屬,應...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法規指南》是2004年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郭洪榮。本書主要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適用稅收法規檔案及相關知識,進行了整理、編輯、匯總。內容簡介 當今中國,已成為外國企業投資的熱土,外商投資大潮般湧入,正在由一個農業國轉變為世界製造工廠。在這種大趨勢下,尤其是入世後外商...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告》精神,現將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南京設立常駐機構及常駐代表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需在南京地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本企業業務性質,在分別向江蘇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或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申請...
最新外國(地區)企業駐華代表機構及外商對華投資、融資金融機構名錄編輯出版的1998/1999年版最新外國(地區)企業駐華代表機構及外商對華投資、融資金融機構名錄,在得到各界人士好評的同時,也給我們提出了修訂本名錄的寶貴意見。目錄 1 簡述 2 名錄內容 3 機構名錄 4 機構信息 ...
第一條 為保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外事服務工作秩序,促進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一)招聘中國雇員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二)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包括...
注:有關水路運輸企業部分的規定被《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1997年第10號廢止。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水路和公路運輸業及其他有關組織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水路、公路運輸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
第十七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和代表、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應委託承辦單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向市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由市工商局抄報有關部門備案。未經登記的,不得擅自變更。第十八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外國企業申請撤銷...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依照本...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外國和港澳企業在我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辦法的通告》是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頒布的通知。 主要內容包括外國和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需要聘用工作人員,或臨時性勞動服務事項,統一由廣東省勞動局管理,由其屬下的廣東省對外勞動服務公司或所在地...
5.11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212 5.12稅收優惠213 5.13會計處理223 5.14匯總納稅228 第6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制度232 6.1概述232 6.2計稅依據242 6.3計算259 6.4稅收優惠政策268 6.5企業重組所得稅282 6.6石油(天然氣)企業所得稅293 6.7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所得稅305 6.8會計處理...
《天津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政策全文 天津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外事服務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 外國企業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姓名、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二)由該企業所在國家或所在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三)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書;(四...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的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並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代表處。其中首席代表,是指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代表,是指代表處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員。
(二)由該企業所在國(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及企業有效簽名人資格證書。(三)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四)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代表人員簡歷;(五)《外國企業代表機構設立(延期)申報表》和《外國企業代表機構人員和內容變更申報表》各一式三份。...
其他與航運相關的企業或組織是指:港務管理機構及其他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設立,從事有關業務,同中國水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獨立組織或法人。第五條 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因業務需要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委託擬設立代表機構所在地具有外籍船舶代理權的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簡稱“代理公司”)按本辦法...
《2000年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是2000年中國華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內容介紹 2000年世紀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為國際大16開精裝本,60克進口膠版紙,精裝套封,入錄的港澳台企業與外商駐華單位達9000餘家。“全面、準確、詳實”是其的特點,靈活、方便的查詢方式有助你查找。作品目錄...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憑登記證、代表工作證到公安、銀行、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正式成立,取得合法地位,其機構和代表的正當業務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登記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擅自掛牌,使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稱...
《濟南市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辦法》在1991.10.11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濟南市外商、華僑、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常設代表機構中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濟南市人民政府 ...
第十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購買、租用房屋,聘請工作人員以及辦理其他所需服務事項,應委託重慶外商服務公司代理。第十一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口所需要的辦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應當向重慶海關申報,並依法納稅。第十二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時,...
第三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是外國企業依照《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寧波市內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派出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 第四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1] 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負責設立在寧波市的外...
為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及本市有關規定,制定以下辦法。一、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外國企業常駐青島代表機構(以下簡稱駐青機構),應於核准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證件副本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