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是2000年中國華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ISBN:9787801202581
- 頁數:1045
- 定價:480.00
- 出版社:中國華僑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0-03
- 裝幀:精裝
《2000年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是2000年中國華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2000年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是2000年中國華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內容介紹 2000年世紀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為國際大16開精裝本,60克進口膠版紙,精裝套封,入錄的港澳台企業與外商駐華單位達9000餘家...
2001年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英漢對照 《2001年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錄:英漢對照》是智慧財產權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飛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一九八○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由國務院各部、委...
第一條為了對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登記管理,保障其正當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時,應當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一、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二、由該企業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
第十九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都比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適用本規定。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規章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1981...
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技術交流,管理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技術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上海市的代表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規定。
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技術交流,管理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技術組織常駐上海市的代表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0年11月19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4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已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是為了對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登記管理,保障其正當業務活動。第一條 為了對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事項的通告》精神,現將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南京設立常駐機構及常駐代表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凡需在南京地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本企業...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3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二○○六年四月三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 165 號公布。 修訂後《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於2006年4月3...
《杭州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9.03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技術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杭州市代表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1996年4月16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外事服務工作秩序,促進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外國企業申請辦理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所提交的材料,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的,予以受理。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對核准登記的,發給《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外國企業申請辦理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所提交的材料,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的,予以受理。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對核准登記的,發給《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和水路運輸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適用本...
第一條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貿易和促進經濟技術合作,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及其它經濟組織(團體)在深圳經濟特區...
(一)該企業所在國或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證書;(二)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該企業資本信用證明;(三)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證書和該機構工作人員的簡歷。第六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准後...
(二)負責組織指導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並監督管理,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組織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基礎信息...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
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三)負責組織...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違反登記事項行為的日常監管和違法...
組織實施全市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四)負責協助反壟斷執法。
承擔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准登記、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核准登記。承擔登記註冊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