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6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年4月16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次會議修改。
1996年4月16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
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駐京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外國企業代表...
同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也必須委託外事服務單位辦理,不得私自或者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招聘中國雇員。例如,1996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就明確提出這些問題。例如:“《...
38. 北京市外國企業駐京代表機構聘用雇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9月30日 39. 北京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1986年10月13日 40.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若干規定 1987年2月...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85號)《天津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政策全文 天津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外國企業...
中國國際企業合作公司和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在京開展向外企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業務,納入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歸口管理。同意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也可以開展此項業務,連同該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繼續開展的介紹派出國外勞務人員返派到...
(10)如聘用單位為代表處,需提供:雇員證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首席代表證)原件及複印件。(1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代表處)或工商註冊證(辦事處)複印件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
我國有關勞務派遣的立法規定不多,專門針對勞務派遣進行的立法主要見於部分地方政府規章及地方規範性檔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北京市勞務派遣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目前尚沒有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