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雇員,zhōngguógùyüán,在我國,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業務合作、培訓、交流等方式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中國公民稱為“中國雇員”。
中國雇員
【注音】zhōngguógùyüán
【釋義】在我國,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業務合作、培訓、交流等方式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中國公民稱為“中國雇員”。
但是,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要經過外事服務單位的介紹。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外事服務單位,簡稱外事服務單位要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業務。同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也必須委託外事服務單位辦理,不得私自或者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招聘中國雇員。例如,1996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就明確提出這些問題。例如:“《雇員證》和《代表證》是中國雇員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工作的合法憑證。未取得《雇員證》或者《代表證》的中國公民,不得在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工作。”此外,《規定》還提出了中國雇員必須符合的一些條件。並且對外事服務單位提出要求,例如,違反規定的處罰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