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5年05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公布。
一、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諮詢、服務活動,凡沒有營業收入、服務收入的,不徵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 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託,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其活動主要是在中國...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管理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中國的代表機構,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外國企業確有需要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必須提出申請,經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未經批准、登記的,...
,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類型和數量不斷擴展和增加,為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和加強稅收管理,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5年5月15日公布了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收工商統一稅(1994年1月1日起改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技術交流,管理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技術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常駐上海市的代表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規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是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的代表機構。但是,兩國政府已有協定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第四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本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一九八○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由國務院各部、委、...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三部法律解決了所得稅方面的涉外課徵問題。加上流轉稅方面對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企業繼續徵收工商統一稅,地方...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對私自招聘中國雇員的外國...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規定除享受降低稅率優惠外,如符合下列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⑴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⑵從事港口、碼頭建設...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這兩類納稅人以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作為區分標準。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總機構未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屬於外國法人實體,為中國的非居民...
(七)特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本特區內銷售的,各種礦物油、煙、酒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工商統一稅;特區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確定對少數產品照征或者減征工商統一稅;其他產品都不再徵收工商統一稅。
④手續從簡,指計算方法和徵收管理手續,儘可能避免繁瑣複雜,便利企業依法納稅。中國自從1984年11月公布《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和1986年11月公布《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