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利於
深圳、
珠海、
廈門、
汕頭四個經濟特區和
大連、
秦皇島、
天津、
煙臺、
青島、
連雲港、
南通、
上海、
寧波、
溫州、
福州、
廣州、
湛江、
北海等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對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以下統稱客商),在上述特區和城市投資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給予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優惠。
一、經濟特區
(一)在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企業(以下統稱特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
1.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農業、林業、牧業等生產性行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從事服務性行業,客商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對特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三)特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客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四)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特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五)特區企業進口的貨物,應當徵收工商統一稅的,在特區管理線建成以前,屬於生產必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產資料,免徵工商統一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費品、照章徵收工商統一稅;進口各種礦物油、煙、酒和其它各種生活用品,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工商統一稅。在特區管理線建成以後,進口各種礦物油、煙、酒,仍然按照稅法規定的工商統一稅稅率減半徵收;其餘的進口貨物,都免徵工商統一稅。客商個人攜帶進口自用的煙、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六)特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少數產品以外,都免徵工商統一稅。
(七)特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本特區內銷售的,各種礦物油、煙、酒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工商統一稅;特區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確定對少數產品照征或者減征工商統一稅;其他產品都不再徵收工商統一稅。
(八)特區企業將減征、免徵工商統一稅的進口貨物或者在特區生產的產品運往內地,應當在進入內地時,依照稅法規定補征工商統一稅;客商個人從特區進入內地攜帶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九)特區企業從事商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性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從事銀行、保險業取得的收入,按照百分之三的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上述企業在開辦初期需要給予定期減征、免徵工商統一稅照顧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減征、免徵,比照特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統稱開發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對開發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客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四)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屬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徵工商統一稅。開發區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征工商統一稅。
(六)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徵稅。
(七)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在開發區內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市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檔案,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三、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的老市區和汕頭、珠海、廈門市市區
(一)在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的老市區和汕頭、珠海、廈門市市區(以下統稱老市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統稱老市區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不具備前款減征條件,但是屬於下列行業的老市區企業,經財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打八折計算徵稅:
1.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2.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3.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4.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5.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
6.建築業。
對老市區企業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上述優惠稅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執行。
(二)對老市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老市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老市區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以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工商統一稅。
(五)老市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徵稅。
(六)老市區企業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用於生產出口產品部分,免徵工商統一稅;用於生產內銷產品部分,照章徵稅。
(七)在老市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四、施行日期
本規定有關所得稅的減征、免徵,自一九八四年度起施行;有關工商統一稅的減征、免徵,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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