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在1984.11.15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4.11.15
  • 實施時間:1984.12.01
為了有利於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四個經濟特區和大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對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以下統稱客商),在上述特區和城市投資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給予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優惠。
一、經濟特區
(一)在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企業(以下統稱特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
1.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農業、林業、牧業等生產性行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從事服務性行業,客商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對特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三)特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客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四)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特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五)特區企業進口的貨物,應當徵收工商統一稅的,在特區管理線建成以前,屬於生產必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產資料,免徵工商統一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費品、照章徵收工商統一稅;進口各種礦物油、煙、酒和其它各種生活用品,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工商統一稅。在特區管理線建成以後,進口各種礦物油、煙、酒,仍然按照稅法規定的工商統一稅稅率減半徵收;其餘的進口貨物,都免徵工商統一稅。客商個人攜帶進口自用的煙、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六)特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少數產品以外,都免徵工商統一稅。
(七)特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本特區內銷售的,各種礦物油、煙、酒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工商統一稅;特區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確定對少數產品照征或者減征工商統一稅;其他產品都不再徵收工商統一稅。
(八)特區企業將減征、免徵工商統一稅的進口貨物或者在特區生產的產品運往內地,應當在進入內地時,依照稅法規定補征工商統一稅;客商個人從特區進入內地攜帶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九)特區企業從事商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性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從事銀行、保險業取得的收入,按照百分之三的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上述企業在開辦初期需要給予定期減征、免徵工商統一稅照顧的,由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減征、免徵,比照特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統稱開發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對開發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客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徵所得稅。
(四)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開發區所屬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徵工商統一稅。開發區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征工商統一稅。
(六)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徵稅。
(七)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在開發區內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市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檔案,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三、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的老市區和汕頭、珠海、廈門市市區
(一)在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的老市區和汕頭、珠海、廈門市市區(以下統稱老市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統稱老市區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不具備前款減征條件,但是屬於下列行業的老市區企業,經財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打八折計算徵稅:
1.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2.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3.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4.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5.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
6.建築業。
對老市區企業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上述優惠稅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執行。
(二)對老市區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徵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老市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老市區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以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工商統一稅。
(五)老市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徵稅。
(六)老市區企業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用於生產出口產品部分,免徵工商統一稅;用於生產內銷產品部分,照章徵稅。
(七)在老市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在合理數量內免徵工商統一稅。
四、施行日期
本規定有關所得稅的減征、免徵,自一九八四年度起施行;有關工商統一稅的減征、免徵,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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