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效力是稅法生效的範圍,即稅法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和對什麼人有效。稅法效力一般分為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1) 時間效力,指稅法開始生效和終止生效的時間。(2)空間效力,指稅法生效的地域範圍 (包括領土、領水、領空) 。 (3) 對人的效力,即稅法對什麼人發生效力。
稅法生效的時間,有的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有的是在法律公布後一段時間才生效。稅法終止生效的時間,有的是法律本身就規定停止生效的日期,到期自行失效; 有的法律隨著新法律的頒布而相應地失去法律效力; 有的法律是以特別檔案宣布終止生效。稅法的時間效力,還包括對該項稅法頒布以前所發生的事件是否適用的問題,即是否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對此,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稅法,一般對過去所發生的行為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國,全國性的稅法,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地方性的稅法,在相應地區內有效,不得與全國性的稅法相牴觸。有的稅法還對生效的地域範圍作了特殊規定,如國務院1984年11月15日發布的《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分別對經濟特區、沿海14個港口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14個城市的老市區和汕頭、珠海、廈門市市區生效。我國稅法對人的效力基本有以下二種情況: 一是以收入來源地為標準確定稅法效力。凡在我國產生的收入,無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國居民,都適用我國稅法,依法納稅。二是以國籍或以居民為標準確定稅法效力。原則上中國的居民都應納稅,而不管其收入來自國內還是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