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山西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制定的細則。該細則自2024年12月2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12月20日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山西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制定的細則。該細則自2024年12月20日起實施。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山西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制定的細則。該細則自2024年12月20日起實施。檔案解讀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
《雲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24年2月20日聯合印發,於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
《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是2022年11月28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印發的檔案。內容全文 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管,規範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和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
《上海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1年第46號令)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檔案。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海南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實施細則。2022年6月22日,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水務廳聯合印發。《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發布通知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
《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2022年4月30日,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檔案。細則發布 為進一步提升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
陝西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陝西省內制定或者調整城鎮供水價格...
濟南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城鎮供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實行分類水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階梯水價設定應當不少於三級,級差按不低於1:2:4的比例安排。此次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2日。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
第三十八條 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內容解讀 解讀一 解讀《山東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2021年12...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城鎮供水價格制定或者調整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供水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第四條 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城鎮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供水企業未按規定收取水費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物價、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需接用自來水,應當向城鎮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
水錶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範圍的,其校驗、拆裝費由用水單位和個人承擔;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範圍的,其校驗、拆裝費由城鎮供水企業承擔,並按正負誤差率於次月辦理退減或者補交水費手續。第十四條 城鎮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貴州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是2023年10月貴州省發展改革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信息 2023年10月,貴州省發展改革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貴州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辦法》共8章57條,以建立健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以有利於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城鎮...
按所接水管流量計交水費。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造成停水事故或水質不合格的,按供用水雙方訂立的契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由當地建設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給予處罰。第七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六條 城鎮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時,應當實行供水單位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 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的地區,可以...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根據“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分類定價”的原則,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超過基本水價的水費收入應設立專項資金,按照“取之於水,用之於水”的原則,專項用於城市第二水源建設、管網改造、完善...
第三十八條 城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城鄉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與城鄉供水無關的費用納入水價。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第三十九...
各地實施細則 北京市居民階梯水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大力促進水資源節約,根據《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的通知》(京發改〔2014〕86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北京市城鎮供水範圍內實現分戶計量的居民...
第四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城市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和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並使用統一收費憑證。實施居民階梯式供水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城市市政、綠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繳費。第四十二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城市公用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按照戶表計量結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檢定合格的註冊水錶。居民、非居民、特種行業等不同用戶應當單獨安裝水錶;不單獨裝表的混合用戶,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相關規定收取水費。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費應當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針對以上內容,《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明確,...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五章 用戶用水 第二十七條 用水單位(含城市環衛、綠化、消防、市政建設等用水戶)應當與供水企業按照下達的用水計畫依法簽訂供用水契約,按月核定用水量。用戶用水應當按照不同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裝表計量。第二十八條 用水單位按照...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價格或者收費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予以確定和調整。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定期檢驗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第...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應當以供水成本加稅費加合理利潤為基礎,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用水合理計價、經營用水上浮的原則確定。具體水價標準由市、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第五章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對城市...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調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時,應當依法審核、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調整方案。第二十八條 居民、非居民、特種行業等不同用戶應當單獨安裝水錶;共用一塊水錶的,按照最高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城市市政、綠化...
(十)持續深化城鎮供水價格改革。貫徹落實《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於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科學調整各檔水量,適度拉大分檔差價。結合計畫用水與定額用水管理方式,推進全面實施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管,規範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實施城鎮供水價格制定或者調整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第三條 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3.《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4.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5.國家計委等五部委《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6.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商業與工業用電用水同價工作的通知》7.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要求,合理制定並動態調整供水價格。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