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山西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制定的細則。該細則自2024年12月2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12月20日
檔案解讀
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學校(含幼稚園)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部隊營區、博物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等免費開放的公益性文化單位、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普惠托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車、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淨水生產、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用水等。特種用水具體範圍的劃分,可由各地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定應當不少於三級,級差按不低於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平確定,並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
第一級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則上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過3立方米確定;第二級水量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則確定;第三級水量為超出第二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階梯水價計量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套住宅為一戶。對家庭人口數量較多的用戶,可憑有關證明向城鎮供水企業申請增加水量基數和期限,期滿後可以申請延期,不申請延期的恢復原定水量基數。
據悉,具體分級用水量、水價級差、戶均人口等由我省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因地制宜合理確定,並實行動態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我省各地將根據(山西省用水定額DB14/T1049),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於三檔,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於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於1倍。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原則上不低於5:1。
對以鋼鐵、煤炭、化工、電解鋁、火力發電、平板玻璃等為重點的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減少污水排放,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並實行動態管理。缺水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
積極推進“一戶一表”改造
我省各地將積極推進城鎮供水“一戶一表”改造,具備條件的應安裝智慧型水錶,為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創造條件。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按照不低於第一階梯價格確定。
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後增加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管網和戶表改造、水質提升、彌補供水成本上漲等。
據悉,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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