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實施細則

《海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實施細則》是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水務廳於2022年7月28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水務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水務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2〕9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水務局:
為加強我省城鎮供水成本監管,規範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1年45號令)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海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水務廳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海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城鎮供水成本監管,規範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8號令)、《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1年45號令)、《海南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城鎮供水價格制定或者調整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供水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
第四條 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價格管理許可權內的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同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價格監管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與城鎮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反映城鎮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城鎮供水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允水平。
第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鎮供水價格成本監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城鎮供水服務的經營成本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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