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是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海南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實施細則。2022年6月22日,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水務廳聯合印發。

《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水務廳
  • 發文字號:瓊發改規〔2022〕6號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水務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2〕6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水務局:
為規範我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現將《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水務廳
2022年6月22日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海南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我省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者調整城鎮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我省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含)以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水價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設施向農村延伸、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供水價格實行同網同價、供水服務均等化。
第七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八條 供水企業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相關費用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十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 核定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計算公式為:當實際供水量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當實際供水量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實際供水量÷(設計供水量×65%)]}。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由各地根據供水企業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損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損率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十二條 分用戶類別供水價格,應當以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當地用水結構為基礎,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已建立並實施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價格監管周期為5年。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 鼓勵市縣激勵供水企業提升供水服務質量。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情況等作為確定供水企業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價分類及計價方式
第十五條 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公共廁所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三)特種用水主要包括美容、美發養發(不含傳統理髮)、美體、洗浴(含桑拿、足療、水療)、經營性游泳池、洗車、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淨水生產、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水上樂園、溜冰場、馬場等用水。
各類用水具體範圍的劃分,由省水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定應當不少於三級,級差按不低於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平確定,並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市縣應因地制宜確定用水量分級標準,按照一級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用水需求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按照不低於第一階梯價格確定,具體加價標準由各市縣確定。
第十七條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用水實行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於三檔,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於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於1倍,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市縣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市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
第十九條 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市縣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
第二十條 城鎮供水應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市縣應當積極推進城鎮供水“一戶一表”改造,優先安裝智慧型水錶,為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及非居民用水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創造條件。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後增加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管網和戶表改造、水質提升、彌補供水成本上漲等。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暫未抄表到戶由轉供水單位收取水費的,終端用戶具備表計條件的按照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執行,供水企業應當儘快抄表到戶;終端用戶不具備表計條件的可以暫按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向供水企業交納供水費用並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等用水應當計量,相應水費可以納入物業服務費用統一收取,也可以由業主根據實際消費分攤,具體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協商確定,並建立健全費用分攤相關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相關收費
第二十二條 新增建設項目用水必須裝表到戶。建設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當堅持建設單位自願委託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應當加快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改造,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人等自行負責,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按照相關契約約定收取。
第二十四條 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用戶產權範圍內的供水設施修理、維護、更換等),應當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供其他延伸服務並收費的企業,要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主動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除受用戶委託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或用戶對結算水錶讀數有異議,提出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提供臨時替換水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送檢結算水錶經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拆裝及檢定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單位負責更換結算水錶並承擔檢定費用。
第五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供水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具體負責部門在完成成本監審、定價聽證等程式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消費者、供水企業、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市縣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合理確定聯動啟動條件和聯動方式。
第二十七條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政府徵收的水資源費(稅)等費用調整時,供水價格同步調整,不需開展聽證;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聯動機制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不開展定價聽證。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並實行成本公開。在價格聽證前,供水企業應當公開本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以及社會關注的其它有關水價調整的信息;定價部門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定價機制制定具體價格水平的,應當在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前公開啟動定價機制的依據及理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監管周期結束後對供水企業開展一次成本監審,作為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的基礎。如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開展。
第二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定價部門的規定,每年6月前如實提供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個監管周期進行追溯。
第三十條 定價部門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六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入口網站公示各類水價、延伸服務價格、代收費標準,以及檔案依據、服務諮詢電話、舉報投訴電話,並每年3月前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承擔的水資源費(稅)、污水處理費應當在收費票據中單獨列示。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城鎮經濟困難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減免水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水企業相應的水費補償。
第三十三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要求。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用戶有權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縣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水。市縣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城鄉飲用水水質進行監測,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水質安全狀況信息。
第三十五條 市縣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督,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報修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水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發文背景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海南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城鎮供水有關政策,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健康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省水務廳印發了《海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主要內容
(一)水價的制定和調整。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鎮供水價格。明確準許成本包含的項目、準許收益的確定方法和平均供水價格的計算公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各類供水價格。
(二)建立供水價格定期校核機制。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為5年。
(三)明確水價分類及及計價方式。明確了我省城鎮供水各類用水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的具體範圍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各階梯水價確定原則;將特種用水列入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範圍。
(四)規範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供水價格由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的具體負責部門在完成成本監審、定價聽證等程式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執行。要實行成本公開,並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
(五)規範供水企業經營行為。明確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每年3月前公布上一年度供水相關信息,6月前向定價部門提供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落實明碼標價,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