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09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發改價格[2009]1789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編號:發改價格[2009]1789號
  • 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發改價格[2009]17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水務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繼出台了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對於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緩解供水和污水處理單位的運行困難,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少數地方因調價方案和調價程式不完善,宣傳解釋工作不到位,民眾反映強烈。為確保水價調整工作的規範有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水價調整的總體要求。當前,水價調整的總體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為目標,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二是要統籌社會經濟發展和供水、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重點緩解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問題。要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價調整的力度和時機,防止集中出台調價項目。三是要切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社會的理解與支持,確保水價調整工作的平穩實施。
二、嚴格履行水價調整程式。一是加大成本監審力度。要加強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的監審,完善成本約束機制,促使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強化自我約束,切實加大水費收繳力度,嚴格控制人員的不合理增長,著力降低管網漏損,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聽證制度。水價調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與聽證參加人及社會各界的溝通,提高水價決策的透明度。三是合理確定水價調整時機和力度。各地要統籌考慮本地區水價調整工作,區分輕重緩急,合理把握水價的調整節奏和調整幅度,水價矛盾積累較大的地區,要統籌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價計價方式。一是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儘快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合理確定不同級別的水量基數及其比價關係,減少水價調整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提高居民節水意識。對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繼續實施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二是儘快對環衛、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用水實行計量計價。實施按用水量計取水費,促進節水和降低供水企業產銷差。三是適當確定各級水量間的差價。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價差,促進節約用水。
四、理順水價結構。一是簡化水價分類。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和公平負擔”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各類用水的結構,逐步將現行城市供水價格分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等。特種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車用水等,特種用水範圍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二是突出調整重點。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地區,調整城鎮水價時要優先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同時,要綜合考慮供水和污水處理單位的運營情況,著力解決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發展面臨的問題,促進供排水行業協調發展。三是理順再生水與城市供水的比價關係。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設施建設的投入,研究制定對再生水的生產使用的優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價的確定,要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鼓勵再生水的使用。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
五、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為避免調價對低收入家庭產生較大影響,各地在調整水價時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據水價調整的影響,對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採取提高低保標準、增加補貼等多種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強宣傳解釋。要充分認識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重要性,將宣傳解釋工作貫穿於水價調整的全過程。要擬定詳細和便於社會理解的宣傳方案,採取多種方式,向民眾充分解釋當前水資源和水污染治理面臨的形勢,加大節水和污水處理力度的緊迫性,供水及污水處理單位運行面臨的困難,對低收入家庭的照顧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處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補貼政策等相關措施,全面闡述水價調整的必要性,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推進水價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水價調整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各級價格、建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審慎決策,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把握水價調整時機,統籌考慮與其他價格改革的銜接,加強跟蹤調查和指導,穩妥地做好水價調整工作,確保水價調整平穩實施。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反映。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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