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2013年3月2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城〔2013〕48號印發《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書名: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 類別:法文
  • 出版時間:2013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通知,考核辦法,

發布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加強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全面落實相關規章制度,確保城鎮供水安全,我部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城鎮供水方面的標準規範,制定了《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城市建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3月27日

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全面落實相關規章制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城鎮供水方面的標準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條 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平透明、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對象為市縣(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考核內容主要為部門職責、規範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第五條 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指標和評分方法》(見附屬檔案),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座談等方式,對轄區內市縣(區)進行考核並量化評分。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將考核結果和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轄區內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考核不合格者要對整改情況加強督辦。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應將考核情況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視各地考核情況進行抽查。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實施細則。對建制鎮的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可參照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城鎮供水規範化管理考核指標及評分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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