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

《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是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23年1月18日印發的辦法。

《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對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的適用範圍、責任主體、遵循原則、成本構成、成本核定等進行了明確,共4章3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3〕1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我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成本監管,規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成本監管,規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價機關對公辦幼稚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是指定價機關核定的公辦幼稚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保育教育收費標準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各級定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價格管理許可權內的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第五條 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保育教育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六條 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合理歸集核定。
公辦幼稚園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定價機關的要求和規定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成本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公辦幼稚園會計核算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七條 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應當履行書面通知、資料初審、實地審核、意見告知、出具報告等程式,並實行卷宗存檔。
第八條 定價機關原則上應當對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要求的公辦幼稚園實施成本監審。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公辦幼稚園實施成本監審,要充分考慮地域區位、經濟發展水平、公辦幼稚園規模等因素。
第二章 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構成
第九條 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由公辦幼稚園業務及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工資福利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長期待攤費用六部分構成。
第十條 工資福利費用,指公辦幼稚園開支的在職教職工和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及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等,包括以下項目:
(一)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二)社會保障費,指為在職教職工和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其他工資福利費用,指上述項目未包括的一伙食補助費、體檢費、職工各種加班工資、病假兩個月以上期間的人員工資、職工探親旅費、困難職工生活補助等人員支出。
第十一條 商品和服務費用,指公辦幼稚園用於購買與保育教育有關的商品和勞務的支出。包括以下項目:
(一)辦公費,指公辦幼稚園購買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誌的支出、印刷費、手續費等。
(二)水電費,指公辦幼稚園支付的水費、污水處理費和電費。
(三)郵電費,指公辦幼稚園支付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電話費、網路通信費等。
(四)市內交通費,指公辦幼稚園按規定支付的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五)物業管理費,指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教輔、辦公等用房物業管理費等支出,包括安保費、保潔費、綠化費及垃圾處理費等。
(六)差旅費,指公辦幼稚園按規定支付的因公出差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等。
(七)維修(護)費,指公辦幼稚園支出的除公務用車外的固定資產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等。
(八)租賃費,指公辦幼稚園為開展保育教育所發生的房屋、宿舍以及其他設備等的租賃費用。
(九)會議費,指公辦幼稚園在會議期間按規定開支的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資料印刷費、醫藥費等。
(十)培訓費,指公辦幼稚園教職工參加的各類培訓和對幼兒家長的培訓中發生的師資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等各類培訓支出。
(十一)公務接待費,指公辦幼稚園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費用。
(十二)專用材料費,指公辦幼稚園為開展保育教育所購買的專用材料支出。包括保育教育業務耗材(教師用教材、講義,保育教育用文具、紙張等消耗用品支出)、消耗性體育用品、兒童玩具、藥品及醫療耗材等。
(十三)勞務費,指公辦幼稚園支付給外單位和個人的勞務費用,如勞務派遣人員、短期聘用人員酬勞、評審費、翻譯費等。
(十四)委託業務費,指公辦幼稚園委託外單位辦理業務而支付的委託業務費,如消殺費、審計費、律師費、環境監測費等。
(十五)工會經費,指公辦幼稚園按規定範圍開支的工會經費。
(十六)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指公辦幼稚園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務費用,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十二條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指公辦幼稚園按規定開支的對教職工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用、退職費、生活補助、醫療費補助、獎勵金及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指固定資產按照年限平均法在規定年限內計提的折舊費。
固定資產是指公辦幼稚園為滿足開展保育教育活動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不計提折舊,但圖書、檔案當年開支可以計入成本。
第十四條 無形資產攤銷費,指無形資產按照規定年限分攤計入成本的費用。
第十五條 長期待攤費用,指公辦幼稚園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六條 生均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是指公辦幼稚園保育和教育一個幼兒學生所需年(會計年度)平均成本。
生均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核定的保育教育定價總成本÷幼兒學生總人數。
第十七條 幼兒學生總人數,指一個會計年度內幼稚園的各類別幼兒平均學生總數。幼兒學生總人數按年初幼兒學生總數與年末幼兒學生總數平均計算。
幼兒學生總人數=(年初幼兒學生數×8+年末幼兒學生數×4)÷12。
第十八條 教職工總數,指公辦幼稚園從事行政管理、教育、保育、教輔及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以及臨聘教師或專家等各類人員的全年平均數。僱傭期限在半年以下的短期聘用的講課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不與學校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不計入教職工總數。
其中保育工作是指在公辦幼稚園協助教師開展幼兒保健、養育、教學、生活管理等工作;教輔工作是指從事衛生保健、財會、教學設備維護等教育教學輔助工作。
第十九條 教職工工資費用,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按教職工幼兒比審核後的總額。
教職工幼兒比,指公辦幼稚園教職工與幼兒的比例,按下列標準據實審核:省示範、省一級公辦幼稚園為1:5,市縣示範、市縣(區)一級公辦幼稚園為1:6,其他公辦幼稚園為1:7。
低於以上標準的,不予核增;高於以上標準的,則按超教職工人數占職工總人數比例乘以教職工工資總金額核減教職工工資費用。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審核計算基數按照公辦幼稚園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且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培訓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核定。
第二十二條 維修(護)費原則上據實核定。
維修(護)費超過該固定資產原值50%且發生修理後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以資本化,增加固定資產原值,並在重新確定的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額。
第二十三條 公務接待費原則上根據公務接待有關規定據實核定。
第二十四條 水、電費原則上據實核定。食堂發生的水、電費支出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水、電費尚未單獨計量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攤。
第二十五條 離退休人員費用只計算由公辦幼稚園負擔的部分,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中的離退休人員撥款。
第二十六條 其他商品和服務費用,應按實際情況將有關費用分別計入相應的成本項目。其他商品和服務費用總額按不超過當年商品和服務費用(扣除公務接待費和維修費)的15%據實核定,超過15%的部分,應當作為不合理費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包括幼兒在園生活、學習、遊戲、運動所需器材、設備設施等資產,不含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設備等資產)折舊費。各類固定資產原值遵循歷史成本原則,並按本辦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採用年限平均法,不考慮殘值計提折舊。
(一)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資產價值核定。
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受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已計提完折舊仍繼續使用的資產(以入賬日期為準)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等。
(二)已投入使用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按估計價值計提折舊。
第二十八條 公辦幼稚園的固定資產中由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包括贊助)形成部分,或無償接受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資產後續支出可以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
第二十九條 無形資產攤銷。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築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築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受益年限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於10年分攤。
第三十條 長期待攤費用按照一定受益年限攤銷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
第三十一條 公辦幼稚園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收費的託管、一伙食、接送交通等項目,其收入和成本應單獨核算,不計入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不能單獨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按其收入占比分攤成本。
第三十二條 用於保障工資福利費用的財政撥款和生均定額財政撥款以及因超限額招生取得的收入,應當沖減當期保育教育定價總成本。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費用;
(二)與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無關的費用(包括食堂使用的燃氣費用),或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
(三)雖與正常保育教育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不具連續性、常規性的項目補償資金)予以補償或單獨收費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淨損失;
(五)向上級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八)公辦幼稚園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如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內容解讀

《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解讀
為規範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經認真研究,並徵求各方意見,2023年1月18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基本情況
《暫行辦法》對海南省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的適用範圍、責任主體、遵循原則、成本構成、成本核定等進行了明確,共4章36條。
《暫行辦法》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一)《暫行辦法》明確,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是指定價機關核定的公辦幼稚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保育教育收費標準的基本依據。
(二)《暫行辦法》規定,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由公辦幼稚園業務及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工資福利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長期待攤費用六部分構成。
(三)《暫行辦法》明確,生均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是指公辦幼稚園保育和教育一個幼兒學生所需年(會計年度)平均成本。
幼兒學生總人數,指一個會計年度內幼稚園的各類別幼兒平均學生總數。幼兒學生總人數按年初幼兒學生總數與年末幼兒學生總數平均計算。
(四)《暫行辦法》規定,教職工總數是指公辦幼稚園從事行政管理、教育、保育、教輔及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以及臨聘教師或專家等各類人員的全年平均數。僱傭期限在半年以下的短期聘用的講課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不與學校簽訂勞動契約的人員不計入教職工總數。
(五)《暫行辦法》規定,固定資產(包括幼兒在園生活、學習、遊戲、運動所需器材、設備設施等資產,不含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設備等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資產價值核定。
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受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已計提完折舊仍繼續使用的資產(以入賬日期為準)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等不納入核定範圍。
(六)《暫行辦法》明確,用於保障工資福利費用的財政撥款和生均定額財政撥款以及因超限額招生取得的收入,應當沖減當期保育教育定價總成本。
(七)《暫行辦法》要求,公辦幼稚園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收費的託管、一伙食、接送交通等項目,其收入和成本應單獨核算,不計入公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不能單獨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按其收入占比分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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